54. 乘吊桶人员不戴保险带的。
55. 在井口1m范围内或高空作业不戴保险带、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措施、抛接物件的。
四、采掘部分
56. 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的。 57. 工作面在用单体支柱连续三根初撑力低于规程要求的。 58. 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的。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的。
59. 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棚作业的。 60. 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或未封闭段转载机的。
61. 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加固的。
62. 掘进工作面规定迎脸挂网防护范围内,未防护面积达到0.25㎡及以上的。
63. 锚喷支护巷道,锚杆托板未能紧贴岩面即进行喷浆作业的。
64. 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对准自己或他人的。 65.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的。 66. 综掘机回转台前方有人而启动综掘机的。综掘机运行时,人员进入回转台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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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未断开磁力起运器的隔离开关的。
68. 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启动耙装机的。耙装机耙矸时,人员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内的。
69. 耙装机的耙斗导向轮固定在支护锚杆或金属支架上的。 70. 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71. 独头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的。
72. 改棚作业时,不进行先支后拆或一次拉改两棚及以上的。
73. 未进行敲帮问顶就进行作业的。 五、地测防治水部分
74. 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地质前探,误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的。
75. 故意破坏工广内三等测量控制点及其设施、井下7级测量导线点。
76. 地质调查造假的。
77. 测量人员未按规定检测检查角及复测复算的。 78. 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的。
79. 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未及时汇报而继续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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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积水区域,未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的,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81. 使用煤电钻等非钻机设备探放水的。
82. 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的。 83. 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仍然装药放炮的。
84. 钻井法成井的井筒或位于岩溶陷落带(柱)影响区的井筒,不执行人工定期检查、观察制度,发现出水异常后不及时汇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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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安全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2011年安全工作,实现全年的安全目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执行范围:矿属单位、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和非集团公司队伍所有班(队)长及以上人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采掘修生产单位:科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督导员):2000元;副职:1500元;中级及以上职称:1200元;班(三级队)长:1200元;一般管理人员:800元。
(二)生产辅助单位:科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1600元;副职:1200元;中级及以上职称:1000元;班(三级队)长:1000元;一般管理人员:600元。
(三)地面单位:党政负责人:1000元;副职:800元;中级及以上职称:500元;班(队)长:500元;一般管理人员:300元。
(四)机关安全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1600元;副职:1200元;中级及以上职称:1000元;一般管理人员: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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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机关科室:负责人:1000元;副职:800元;中级及以上职称:500元;一般管理人员:300元。
第三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五条 实行分区分口考核,一季度一考核、一季度一兑现奖励。
第六条 季度内凡达到下列标准的,按奖励标准的100%进行奖励:
(一)未出现微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无瓦斯超限、越警、误报的。
第七条 季度内出现工伤事故的,按以下规定扣减: (一)发生1起1人微伤生产性责任事故,扣减微伤事故责任人所在班(三级队)所有人员奖励的20%;一个班季度内有2起1人或1起2人及以上微伤事故的,扣减事故责任人所在班(三级队)所有人员奖励的100%,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区(队)班子成员奖励的30%。
(二)发生1起1人轻伤生产性责任事故,扣减事故责任单位所有人员奖励的30%,发生2起1人或1起2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的,扣减事故责任单位所有人员奖励的100%。
(三)发生1起1人重伤生产性责任事故的,扣减事故责任单位所有人员奖励的100%;季度内同一口发生2起1人或1起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扣减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口所有人员奖励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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