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十九)第十九条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
(二十)第二十条中“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系指: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自己负责的钻孔着火,或自己负责区域内瓦斯高值(瓦斯浓度≥3%)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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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较严重 “三违”行为界定
一、共用部分 1. 酒后入井的。
2. 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烧焊火种除外)。 3. 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4. 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5. 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
6. 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绞车司机、耙矸机司机、皮带机司机、电机车司机、押车工、瓦斯抽采泵站司机、斜井把钩工、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的。
7. 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
8. 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分别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的(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
9. 盗窃或人为损坏 “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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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 二、“一通三防”部分
11. 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的。 12. 擅自停、开局扇的。
13. 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的。
14. 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的。 15. 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6. 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 17. 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闭的。
18. 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的。
19. 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
20. 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的。
21. 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的。
22. 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的。 23. 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
24. 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的。
25. 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的。 26. 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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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
27. 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的。 28. 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的。 29. 擅自在监控中心终端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软件的。 30. 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31. 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的。 32. 擅闯放炮警戒的。
33. 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34. 在旧眼、残眼中打眼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35. 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防脱销的。 36. 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的。 37. 斜巷安全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的。
38. 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的。 39. 用矿车或机车顶开风门的。
40. 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的。
41. 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取连接销、连接链或扳道岔的。
42. 电机车在运行中,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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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3. 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不开车灯的。
44. 严重“三违”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以外的失爆现象的。
45. 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的。
46. 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的。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的。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的。
47. 6kv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的(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48.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的。
49. 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未安设接地极的。
50. 未停电的情况下连接带式输送机胶带的。无措施使用带式输送机打运物件的。
51. 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号的。
52. 带压处理风、水、液压管路故障的。
53. 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且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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