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提出的安全监督意见的。
19、对被查封或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使用的。 2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三同时”要求,经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审核、备案并获准许可,或未经竣工验收通过,擅自建设施工或投入生产使用的。
21、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机关有关文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22、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包括规程措施中指定的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上岗指挥现场安全生产的。
23、未按照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每一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的:
新参加工作的和转岗、复岗人员未经过专门安全培训,或未取得安全资格证,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没有安排参加复训或复训考试未通过,而安排继续上岗工作的。
2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如实向职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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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未按照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单位之间劳务输出有效用工安全协议的;或未与本单位招募的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有效安全协议的。
26、未按照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27、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超过玉岭煤业有限公司规定期限仍在使用或未按计划时间更换的。
28、瓦斯超限报警,没有按事故进行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的。 29、未制定“出入井清点人员制度”或未按规定设置公示牌板的。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并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0元。
1、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悬挂正规作业循环图表或不按正规作业循环图表施工的。
2、采掘工作面附近没有按规定设置通讯设施的。
3、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没有按规定进行月度复查并留有复查记录的。
4、使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运送物料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的。 5、采煤工作面输送机头与顺槽输送机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6、设备停电检修时、开关没有闭锁或没有在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警示牌的。
7、架棚支护巷道:
(1)迎头前探梁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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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歪扭、摧口的支架超过5架而未采取措施的。 (3)巷道三岔口没有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有效支护的。 8、后路运输:
(1)小绞车没有声光信号或信号失效的。
(2)接力运输绞车司机身后没有设置躲避洞(坚固的遮挡)的。 (3)小绞车地锚不起作用或压戗点柱失效、不齐全的。 (4)罐挡选型、安装不符合规定的。
9、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井上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的。
10、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11、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隔爆设施安设数量、质量、位置和水量不符合要求的。
12、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做出明确规定的,没有绘制瓦斯监控布置图的。
13、安全监控装置安设的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4、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未按规定定期到安全重点部位(包括主提升机房、采用钢丝绳牵引的胶带输送机房、主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压风机房、主要配变电所)上岗检查的。
15、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仪表检查、检验、维修和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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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和端头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累计有3根及以上、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连续有3根及以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7、采煤工作面乳化泵站工作压力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没有监测手段的。
18、工作面拆除、安装大型机电设备没有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19、主要提升装置(含提人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没有按规程规定配备正、副司机的。
20、绞车运输完毕,司机离岗时,未执行停电闭锁的。 21、在巷道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时,使用人力推车的。 22、倾斜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没有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的;下运时,没有装设制动装置的。
23、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一次检查中同一专业多处(三处及以上)出现同一问题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并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0元。
1、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班评估制度或班评估表不能反映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管理的。
2、采煤工作面没有按规定进行矿压预测预报的。 3、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
4、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锚固支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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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料存放或设备、设施安装距轨道安全距离不足0.7m的。 6、架棚支护巷道:
(1)帮(顶)连续超过3架棚不接帮(顶)的。
(2)迎头10m范围内撑(拉)杆缺少3根,或后路连续10m范围内支架撑(拉)杆数量低于25%的。
7、支柱巷道连续有3根支柱柱根没有坐在实底上或支柱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8、锚网(索)喷巷道:
(1)抽检锚杆安装数量和质量,缺少2根或有3根不合格的。 (2)混凝土厚度小于设计规定的。
(3)锚喷巷道基础连续5m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9、锚网(索)带(梁)支护巷道,单侧超挖距离超过300mm而未采取措施的。
10、后路运输:
(1)小绞车跑偏严重或钢丝绳断丝(磨损)超过规定的。 (2)小绞车安装后,没有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 (3)皮带运输连续5m磨底,或托辊多处转动不灵活的。 11、高档采煤工作面空载支柱数量超过5根的。 12、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没有采取防倒措施的。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逾期没有改正或重复出现,或同一地点反复出现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0元。
1、采煤工作面靠煤帮点柱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架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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