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制度(5)

2019-04-14 09:32

1、举办大型文化娱乐活动前,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

2、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或消防器材未定期维护,或达到报废标准后仍配置在现场,或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3、特种设备、设施(包括厂内机动车辆、压风机)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及各种仪器仪表不齐全,不可靠,或未定期检验、检修、维护的。

4、现有防雷设施和防雷接地系统不完好的。

第二十一条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罚款3000元,逾期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

1、未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2、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罚款5000元,逾期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

1、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的。

2、购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或食品加工过程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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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井下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井下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给予免职;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个自然年内,生产矿井一个专业死亡人数累计达到2人,对专业主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生产矿井一个专业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对专业主管领导给予免职;生产矿井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地面发生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免职,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个自然年内,地面死亡人数达到2人,或重伤累计3人,或二级非伤亡事故2起,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免职。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参照事故调查组分析意见提出。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罚程序:

1、伤亡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督局牵头,工会、纪委监察处及有关业务保安部门人员参加。

非伤亡事故调查组由主管业务部门牵头,安监等有关业务保安部门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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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

3、安全责任行政追究意见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向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办公会汇报,经济处罚由安全监督局负责向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办公会汇报。

4、涉及的行政处分,由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5、涉及到经济处罚的,按照玉岭煤业有限公司规定执行,由安全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后下达罚款通知单,交由劳资、财务部门负责收缴或代扣。罚款纳入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系指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分管领导”系指分管该项工作的单位党政副职或总工程师。“相关责任人”系指负有一定责任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有关改制公司的责任追究,在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由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确定。本规定解释权属玉岭煤业有限公司。

玉岭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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