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制度(3)

2019-04-14 09:32

2、采煤工作面没有实现支柱、顶梁、扁肖“三对号”管理的。 3、工作面任意留顶、底煤的。

4、高档工作面提前摘除切顶排支柱数量超过3根的。 5、采煤机没有按规定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的。

6、采煤工作面顶板下沉出现台阶没有采取措施加强支护的。 7、采煤工作面分上下工作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8、采煤作业过程中任意扩大或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或采空区内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的。

9、采煤工作面没有建立支护材料基础台帐的。 10、在倾斜巷道存放物料没有采取防倒措施的。 11、施工场所没有按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的。

12、矿井各水平主排水泵房密闭门、变电所防火门关闭不灵活、不严的。

1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加装遮拦和防护设施的。

14、机电峒室内未设置温度传感器或报警值超过34℃的。 15、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电钻的。 16、平巷、斜巷运输

(1)轨道质量主项不合格而使用的。

(2)运输皮带机头、机尾和煤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栅栏的;运输皮带、刮板输送机未按规定设置过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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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蓄电池机车在井下车库外打开检修的。

(4)电机车未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17、平巷运输

(1)发现用其它物品代替标准罐镢运输的。

(2)电机车的制动闸、警铃、撒砂装置、连接装置、通讯装置及防爆部分防爆性能严重失效的。

(3)二级绝缘点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或绝缘装置失效的。

(4)矿车主要部件(碰头、轴卡子、轮对、安全销、安全环、底梁、罐斗)变形严重,超过在册20%仍然使用的。

(5)同一水平使用三台以上电机车时,未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的。

(6)主要运输大巷缺少照明、声光信号、警示牌、巷标的。 (7)乘车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按《乘车须知》乘坐,发现人车刚启动、未停稳上下车、超员乘坐或未挂防护链的;跟车工、司机未在指定位置停车的。

18、斜巷运输

(1)斜坡运输的导向滑轮、立辊、地辊必须齐全灵活,有一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2)在斜坡上停放车辆、吊钩施工未制定专门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3)斜巷跑车防护装置和挡车装置选型、数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定期试验或没有试验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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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钩提升没有错码信号的。

19、井下出现单道风门或风帘墙,通风设施受地质影响变形严重,没有及时进行翻建,影响通风系统可靠性的。

20、风门不能正常关闭或主要风门没有联锁或通风设施5m内有设备、材料、积水、淤泥的。

21、“双风机、双电源”没有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的。 22、主要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的。

23、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并实施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

24、井下没有按规定设置防尘管路和阀门的。

25、《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相关人员下井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26、井下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员检查手册和井上瓦斯日志不对口的。

27、瓦斯检查点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要求,或没有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点的;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的。

28、瓦斯员(含兼职瓦斯员)没有携带光干涉瓦斯鉴定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29、火工品储存、使用时,帐、卡、物不对口的。 30、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节风窗的。

31、瓦斯抽放系统中,各种监测仪器、计量仪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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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矿井未根据地区变化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修订完善的。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施工作业场所(系统)责令停产整顿,每停止一处作业场所(系统),对隐患单位罚款10000元,并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500元。

1、采煤工作面初采、结束无专项措施或没有成立顶板管理小组正常开展工作的。

2、锚杆(索)支护,未制定锚杆(索)支护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监测及反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保证制度、支护材料质量管理制度或未按制度执行的。

3、通风系统不合理、不正规或不符合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的,或未按通风设计形成正规通风系统的。

4、矿井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或串联通风不符合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的。

5、井下用风地点风量不能满足要求或巷道内风速超限,强行组织生产的。

6、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工作面,未经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批准擅自留设煤柱的。

7、高瓦斯、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煤机的。

8、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没有进行瓦斯抽放的。

9、采区开采前,没有采区设计或未经玉岭煤业有限公司主管部门批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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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井各生产系统、环节出现能力不足,运行不可靠等问题时,不及时制定解决方案的。

11、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在开拓之前,未进行综合物探工作而掘进的。

12、回采工作面,未进行物探和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未经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审批而开采的。

13、玉岭煤业有限公司认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掘进工作面应进行“逢掘必探”,不执行“逢掘必探”的。

14、不按有关规程规定对断层、陷落柱、封孔不良钻孔、积水体等留设防水煤柱和擅自在防水煤柱内采掘的。

15、采掘工作面无设计(含“三下采煤”设计)施工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16、带压采掘工作面其底板承受的水压值超过规定而未及时采取疏放水措施的。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施工作业场所(系统)责令停产整顿,每停止一处作业场所(系统),对隐患单位罚款10000元,并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

1、轻放工作面没有“一通三防”设计或没有对工作面“一通三防”方面的内容进行验收合格的。

2、工作面倾角大于15°,支架没有安设防倒防滑装置的。 3、工作面两巷巷道变形严重、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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