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制度(4)

2019-04-14 09:32

4、工作面支架胶管、阀组漏液、千斤顶弯曲损坏超过5架,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5、上下安全出口、上下端头不按作业规程支护;安全出口高度、宽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工作面及两巷超前处理单体液压支柱钻底超过100mm,没有采取措施的。

7、工作面支架没有安装压力表或安装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工作面超前处理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9、工作面片帮、空顶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没有采取措施的。 10、采煤工作面切顶排没有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支设特殊支架的。

11、采煤机上没有安设(或不能正常使用)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装置的。

12、工作面每15m没有安设(或不能正常使用)能停止刮板输送机装置的。

13、工作面支柱、顶梁等支护材料数量缺损≥10%时,组织生产的。

14、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

15、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没有初撑力监测仪器或监测仪器不能正常使用的。

16、采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7、架棚支护巷道:

(1)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的。

15

(2)连续歪扭的支架超过6架棚或连续2架折梁断柱而未采取措施的。

(3)后路抽查10m范围内支架撑(拉)杆数量低于50%的。 (4)调口没有施工图或者没按施工图进行施工的。 (5)三岔口调口插棚防滑装置少3块及以上的。 (6)U钢支架卡缆连续3架失效而未采取措施的。 (7)工字钢支架没有按规定使用保险卡的。 18、锚网(索)巷道:

(1)迎头10m内锚杆安装质量3根不合格的。

(2)未按规定进行锚杆(索)锚固力、混凝土强度测试或测试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19、山野青裸体支护巷道不按规定探青顶厚度,或探明后未留有记录,或未在现场显示探明结果,或发现灰岩厚度小于1m或顶板开裂不加强支护的。

20、特殊地点(开口、过老空、贯通、过断层及顶板破碎带等)无安全专项措施,或安全措施无针对性,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现场实际的。

21、独巷施工,前掘后整或同时搁两组整修茬的。

22、上、下山巷道安全设施不齐全有效或安全设施的设置违反上级或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

23、斜井人行车、钢丝绳、联结装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或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的。

16

24、绞车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及安全间距、车房规格、躲避洞规格、钢丝绳质量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或《作业规程》规定仍然继续使用的。

25、电机车的制动距离、人车联结装置、机车安全装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试验或没有相关试验报告和记录的。

26、对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设施轨道运输未按玉岭煤业有限公司专项规定制定专门措施或措施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27、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运行的。

28、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75条有关规定而未采取保证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的。

29、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配置齐全,缺一项保护或一项保护失效的。

30、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密闭的。 31、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

32、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进行瓦斯排放的。 33、有自然发火危险煤层不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温度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或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的。

34、瓦斯抽放钻孔未按设计施工的。 35、盲巷未及时密闭或无措施启封密闭的。

36、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或突出威胁区使用综掘机作业的。 37、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或突出威胁区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或使用风镐作业的。

17

38、监测传感器安设的种类、数量、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监测传感器未定期进行校验的。

39、不按规定进行放炮作业的。

40、放顶煤工作面,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造成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4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没有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或不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而开工的。

42、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缺项、无针对性或现场施工未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的。

43、井下受水威胁地区,施工前不编制防探水设计,不制订防探水措施或不按设计、措施施工的。

第十六条 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督和业务保安部门停产整顿的工作面,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对单位罚款10000元,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在煤矿矸石山或尾矿库(煤泥坑)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罚款5000元,逾期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500元。

1、未建立矸石山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并实行建档管理的。

18

2、矸石山、尾矿库四周未设置安全警戒区,未在安全警戒区边沿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的,矸石山安全警戒区内建设有永久性建筑的。

3、因管理失控,造成矸石山私采乱挖,或将尾矿库或矸石山承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生产经营单位,或未与承包经营单位签订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安全管理协议的。

第十八条 在放射源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罚款3000元,逾期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

1、未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放射源入库、出库、销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在化学危险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罚款3000元,逾期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 2、在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未为岗位操作人员配备完好可靠的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系统各操作地点未张挂操作程序和操作标准的。

4、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废弃停止使用后,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罚款3000元,逾期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

19


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制度(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试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