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底模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表3规定后方可拆除。
(2)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截;当施工荷截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截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现浇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表 表3 结构类型 结构跨度(m) ≤2 板 >2,≤8 >8 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 值的百分率计(%) 50 75 100 注:表中“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系指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应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 强度标准值。
3.2.2钢筋工程
3.2.2.1一般规定
(1)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等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拥(盘)钢筋均应有标志。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做化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3)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应进行检验,检验所得的强度实侧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当按一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25;当按二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4.
(4)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标志,并应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或污染。
(5)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
计单位的同意。
3.2.2.2钢筋加工
(1)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院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污、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3)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度弯钩,其圆弧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 直径D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3倍;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钢筋直径d的3.5倍;
2)Ⅱ、Ⅲ级钢筋末端需作90度或135度弯折时,Ⅱ级钢筋的弯曲直径 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4倍,Ⅲ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5倍,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3)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5 倍。
(4)箍筋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表(单位:mm) 表4 项目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3.2.2.3钢筋焊接
(1)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方法应将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 的有关规定。
(2)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
(3)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小于500mm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受拉区不宜超过50%;受
±20 允许偏差 ±10 压区和装配式构件连接处不限制。
(4) 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汁,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距处。
3.2.2.4钢筋的机械连接
(1)、剥助滚丝头加工尺寸应符合表5的规定,丝头加工长度为标准型套筒长度的1/2,其公差为+2P(P为螺距)。
剥肋滚丝头加工尺寸(mm) 表5 规格 16 18 20 22 25 28 32 剥助直径 15.1±0.2 16.9±0.2 18.8±0.2 20.8±0.2 23.7±0.2 26.6±0.2 30.5±0.2 3.2.2.5 现场连接施工
1、连接钢筋时,钢筋规格和套筒的规格必须一致,钢筋和套筒的丝扣应干净、完好无损。
2、采用预埋接头时,连接套筒的位置、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就。带连接套筒的钢筋应固定牢靠,连接套筒的外露端应有保护盖。
3、滚压直螺纹接头应使用扭力扳手或管钳进行施工,将两个钢筋丝头在套筒中间位置相互顶紧,接头拧紧力矩应符合表6的规定。扭力扳手的精度为±5%。
直螺纹钢筋接头拧紧力矩值 表6
钢筋直径(mm) 拧紧力矩(N.m) 螺纹尺寸 M16.5×2 M19×2.5 M21×2.5 M23×2.5 M26×3 M29×3 M33×3 丝头长度 22.5 27.5 30 32.5 35 40 45 完整丝扣圈数 ≥8 ≥7 ≥8 ≥9 ≥9 ≥10 ≥11 16-18 20-22 100 200 25 250 28 280 32 320 36-40 350 4、经拧紧后的滚压直螺纹接头应做出标记,单边外漏丝扣长度不应超过2P。 3.2.2.6接头质量检验
1、工程中应用滚压直螺纹接头时,技术提供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2、钢筋连接作业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连接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 ⑵接头试件的钢筋母材应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⑶3根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该级别钢筋抗拉强度的标准值,同时尚应不小于0.9倍钢筋母材的实际抗拉强度。
3、场检验应进行拧紧力矩检验和单向拉伸强度试验。对接头有特殊要求的结构,应在设计图纸中另行注明相应的检验项目。
4、用扭力扳手按表5规定的接头拧紧力矩值抽检接头的施工质量。抽检数量为:梁、柱构件按接头数的15%,且每个构件的接头抽检数不得少于一个接头,基础、墙、板构件每100个接头作为一个验收批,不足1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每批抽检3个接头。抽检的接头应全部合格;如有一个接头不合格,则该验收批接头应逐个检查并拧紧。
5、滚压直螺纹接头的单向拉伸强度试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
在现场连续检验十个验收批,其全部单向拉伸试验一次抽样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000个。
6、对每以验收批,应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抽取3个试件做单向拉伸试验。当3个试件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时,该验收批判为合格。如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应加倍取样复验。
3.2.2.4钢筋的绑扎与安装 (1)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
2)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置偏移;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2)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表(单位:mm) 表7 项 目 受力钢筋的排距 钢筋弯起点的位置 箍筋、横向钢筋 间距 焊接预埋件 绑扎骨架 焊接骨架 中心线位置 水平高差 基 础 ±10 允许偏差(mm) ±5 20 ±20 ±10 5 ±3 受力钢筋的保护层 3.2.3混凝土工程
3.2.3.1一般规定
(1)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或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2)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3)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
(5)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锻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6)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标准》的规定。
3.2.3.2混凝土配合比
(1)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应根据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质量检验以及混凝土施工和易性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合理使用材料和经济的原则。
(2)混凝土的最大水泥用量不宜大于550KG/m3。
(3)混凝土浇筑时的塌落度,宜按表8选用,塌落度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