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井下现场检查表(3)

2019-04-14 12:47

表六 矿井瓦斯抽采现场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按《规程》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排放瓦斯有经行业专管部门批准的瓦斯抽放专项设计,并严格执行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查阅资料 1 抽放系统,抽放瓦斯应符合《规程》145—148条规定。 预计瓦斯涌出量超过5m/min掘进工作面和回采时绝对涌出量超过25m/min的回采工作面,要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抽放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否则不得进行生产 瓦斯抽放应推广使用水环式抽放泵,对于进行本煤层预抽或抽放浓度低于25%的瓦斯抽放系2 统必须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1套运行,另1套备用。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使用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 栏、悬挂警戒3 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抽放瓦斯矿井必须具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要求的图纸、记录、报表、台帐。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4 1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测定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抽放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抽放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效果,研究改进抽5 放技术方案。必须有专门的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和抽放参数的 观测等,并建立健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 查阅资料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 33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现场核查 11

序号 检查内容 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定期检查抽放系统,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查阅资料 抽放检测仪表不齐全 现场核查 查阅资料 现场核查 符合 不符合 6 ≥0.3m。抽放检测仪表(高负压采样仪U型压差计100%瓦检仪、负压计)等齐全,定期校正 7 8 四量平衡、计划施工,钻孔施工竣工后,要有竣工验收报告。回采面预抽钻孔直径≥100mm 1、抽放的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9 2、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3、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管路入井前、接入专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须设置绝缘段。 现场核查 各抽采钻场(钻孔)要进行编号,并进行挂牌管理,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账齐全 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必须按设计先审批后施工,衔接合理、符合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晋煤安发〔2012〕715号;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42号 备注: 检查人员: 煤矿人员: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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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公司矿井防灭火现场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按《规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消防水源、水池及管路系统要满足消防灭火要求,放顶煤开采的矿井,必须编制采空区自然1 灭火措施,同时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和火灾应急救援预案,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点,并建立监测系统。 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有各煤层自燃倾向鉴定结果,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以灌2 浆为主和充填注氮、喷洒阻化剂、注凝胶、均压等综合防灭火措施(不少于2种),矿井必须有防治自燃发火措施,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凡开采容易自然、自燃煤层时,要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连续性监测,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在各采区工作面回风流3 中,采区回风、矿井回风必须设置CO传感器。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观测地点:采空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密封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及CO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 。 4 井下电气焊作业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5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 检查记录 查阅资料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 查阅资料 现场核查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13

序号 检查内容 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的管理应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6 按公司(局)批准的措施执行,并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 井口20米范围内无明火;矿井无CO超限或放炮装药量过大造成CO超限和自燃事故。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井下严禁不涉及 检查记录 查阅资料 符合 7 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现场核查 乱放。 每一矿井必须设2个不小于200m的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峒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峒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查阅资料 38 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及其他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地面厂房、车间、库房等地点,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做到常设备用 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符合 现场核查 9 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检查记录 符合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晋煤安发〔2012〕715号;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42号 备注: 检查人员: 煤矿人员: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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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 公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现场检查表 序号 1 检查内容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中应安装水质过滤装置,并定期清理污垢。地3面必须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应不小于200 m,并具有备用水池。 矿井有各煤层爆炸性鉴定结果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胶带斜井,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设置防尘洒水设施,并在主要巷道管路上安设水质过滤器。胶带斜井和胶带运输平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阀门要完好、灵活可靠不冒水,编号管理 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必须《规程》154条规定,特殊情况符合《规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的可以不注水,薄煤层也要实行注水,注水孔距、孔深、水表及封孔工艺等符合规定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一道净化风流水幕。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每10天冲洗一次。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两道以上净化风流水幕。 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须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 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15

检查方法 现场核查 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2 查阅资料 现场核查 3 现场核查 4 现场核查 5 现场核查 6 查阅资料 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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