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一致同意的解决办法
虽有第四十一、第四十二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本公约两个或两个以上
当事国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它们可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提交仲裁、或提交任何其他适当程序,以解决该争端。
第四十五条 解决争端的其他有效规定
第四十一至第四十四条的任何规定,都不影响本公约各当事国根据对它们有约束力的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有效规定而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部分 最后规定
第四十六条 签署
本公约应于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在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对一
切国家开放签署,其后于一九七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对一切国家开放签署。
第四十七条 批准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八条 加入
本公约应对任何国家随时开放加入,加入书应交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九条 生效
1.本公约应在第十五份批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2.对于在第十五份批准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
应于各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以后第三十天生效。
第五十条 有效文本
本公约原本应交联合国秘书长保管,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
和西班牙文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订于维也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