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则上可将其在企业中的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10.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011.10.单)
A.一致同意 B.过半数同意 C.2/3以上同意 D.3/4以上同意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合营企业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其特征有(2008.1.简):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双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 3.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例题11.某合资企业在北京成立,其出资比例为日商股东占70%,韩商股东占20%,中方股东占10%,该企业为(2007.1.单)
A.外国法人 B.中国法人 C.日本法人 D.韩国法人 (二)设立 (三)出资要求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者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例题12.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条件不包括(2008.1.单)
A.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的新产品的 B.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C.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D.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 (四)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名额的分配由合营方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合营企业章程修改、企业的中止和解散,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例题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修改章程必须(2010.10.单)
A.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B.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C.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D.经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 例题14.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2006.10.单) A.由中方担任 B.由外方担任 C.中外合营各方均可担任 D.由第三方担任
例题15.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2010.1.单) A.上级主管部门指定 B.董事会聘任 C.股东会选举 D.监事会选任 (五)解散与清算(重点注意解散的六种原因)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是指中外合作者依中国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按合作合同约定投资、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特征: 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是一种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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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
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种 类 法人型 非法人型 投资方式与回收:
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法人型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一般≧注册资本的25%。
由于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因此允许外国合作者以适当方式先行回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收益比例; 2.经财税机关审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收回投资; 3.经财税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方式。 另外,外国合作者在企业亏损弥补后,才能回收。
例题16.下列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收回投资的表述正确的是(2011.1.单)
A.合作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不是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仍可先行收回投资 B.未经财税机关审批,外国合作者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 C.中外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D.符合先行收回投资条件的,外国合作者可通过合同约定扩大其收益额比例先行收回投资 三、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籍,但不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组织形式原则上是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形式。
设立外资企业应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例题17.下列关于外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2011.10.单)
A.外资企业不具有中国国籍 B.外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C.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D.外资企业的设立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例题参考答案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例题1:ABC 例题2:B 例题3:B 例题4:B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例题5:ACD 例题6:D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例题7:ABCDE 例题8:A 例题9:ACD 例题10:A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例题11:B 例题12:D 例题13:C 例题14:C 例题15:B 例题16:D 例题17:C
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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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形式 有限公司 实为合伙 责任 有限 无限连带 种 类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管理形式 职权结构 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联合管委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或联合管委会一致同意可委托一方或他方管理
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只有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式。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依法设立。(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3)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是企业法人。
补充:什么是法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个组织要具备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民法通则》第37条):(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主要是根据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将法人分为国家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例题1.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2010.1.单)
A.公法人与私法人 B.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C.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D.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1.无限、两合、股份、股份两合、有限公司(股东责任) 2.人合、资合、人资兼合公司(公司信用基础) 3.母公司、子公司(控制依附关系) 4.总公司、分公司(公司组织系统) 5.本国、外国、跨国公司(公司国籍) 6.封闭式、开放式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 7.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我国《公司法》分类)
例题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进行分类,公司可以分为(2007.1.单) A.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B.国营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 C.总公司、分公司 D.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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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具有以下特征(2006.10.简):(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四、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公司成立的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的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登记主义。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例题3.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成立时间为(2007.10.单)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日 B.公司登记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C.申请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D.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日 例题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所有公司的成立均须(2011.1.单) A.批准 B.备案 C.核准 D.登记 五、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名称:行政区划+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例如: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六、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2011.10.名)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七、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新设合并:A+B=C 吸收合并:A+B=A′ 派生分立:A=A′+B 新设分立:A=B+C 特别提示:合并、分立的法律效果。
合并的效果——原公司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原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公司概括承受。
分立的效果——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公司的资本、资产
一般了解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的概念。 重点注意资本“三原则”及其含义:
例题5.下列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是(2009.10.单)
A.资本多数决原则 B.资本确定原则 C.资本维持原则 D.资本不变原则 例题6.下列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是(2011.10.单) A.资本确定原则 九、公司债
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可转换公司债等。
(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P207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例题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10.1.单) A.3000万元 B.5000万元 C.6000万元 D.8000万元 (2)公司发行的债券累计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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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资本真实原则 C.资本维持原则
D.资本不变原则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1.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股票前后均可; 2.债券到期还本付息,股票只按股东出资份额分配股利; 3.公司解散时,债券持有人一般有优于股东的权利。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下列人员不得任董监事、高管:(2009.10.简)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财产性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3.任破产公司、企业董事长或厂长、经理,负有个人责任的,清算完结未逾3年;(2006.10.案) 4.任因违法被吊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吊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例题8.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的是(2010.1.单) A.不担任公司职务的股东 B.公司董事长 C.技工小张 D.工会主席
例题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2011.10.多)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C.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长,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补充: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略) 十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4.依法被吊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2010.1.案)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50个以下股东)
例题10.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为(2007.1.单) A.5个 B.20个 C.30个 D.50个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普通有限公司为3万元,可以分期缴纳;一人公司为10万元且应一次性缴足) 例题11.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7.10.单) A.一万元 B.三万元 C.五万元 D.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2006.1.案、2006.10.案、2010.10.案)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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