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次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複合決議 董事停任 董事酬金 董事的開支
第 4 分部 — 候補董事
候補者的委任及罷免 候補董事的權利與責任 終止候補董事席位
第 5 分部 — 董事的彌償及保險
彌償 保險
第 6 分部 — 公司秘書
公司秘書的委任及免任
第 4 部 成員作出決定
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的通知
有權收到成員大會通知的人 意外漏發成員大會通知 出席成員大會和在會上發言 成員大會的法定人數 主持成員大會 非成員出席及發言 延期
第 1 分部 — 成員大會的組織
第 2 分部 — 於成員大會上表決
表決的一般規則 錯誤及爭議 要求投票表決 成員持有的票數 股份聯名持有人的表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員的表決 代表通知書的內容
條次 50. 51. 52. 53. 54. 55.
股份及分派
第 1 分部 — 發行股份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所有股份均須已繳足款 發行不同類別股份的權力
第 2 分部 — 股份中的權益
公司僅受絕對權益約束
第 3 分部 — 股份證明書
除在若干情況外須發出證明書 股份證明書的內容及簽立事宜 綜合股份證明書 作替代的股份證明書
第 4 分部 — 轉讓及傳轉股份
轉讓股份
董事拒絕股份轉讓的權力 傳轉股份 承傳人的權利 行使承傳人權利 承傳人受先前的通知約束
第 5 分部 — 股本的更改和減少、回購股份及股份的配發
股本的更改 股本的減少 回購股份 股份的配發
第 6 分部 — 分派
宣布分派股息的程序
代委任代表的成員,簽立代表委任文書 代表通知書的交付,及撤銷代表委任的通知 成員親身表決影響代表的權力
在委任代表的成員去世、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等情況下,代表表決的效力 修訂提出的決議
第 3 分部 — 規則適用於某類別成員的會議
某類別成員的會議
第 5 部
條次 74. 75. 76. 77. 78. 79.
雜項條文
第 1 分部 — 公司與外間的通訊
80. 81. 82. 83. 84.
須使用的通訊方法
第 2 分部 — 行政安排
公司印章
沒有查閱帳目及其他紀錄的權利 核數師的保險 清盤
支付股息及其他分派 不得就分派支付利息 分派無人申領 非現金形式的分派 放棄分派
第 7 分部 — 利潤的資本化
利潤的資本化
第 6 部
第 1 部
1.
釋義
(1) 在本《章程細則》中 —
已繳 (paid)指已繳,或入帳列為已繳;
已繳足款 (fully paid)就某股份而言,指該股份的發行價已向本公司繳足;
分派對象 (distribution recipient)在須就某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項的情況下,就該股份而言 —
(a) 指該股份的持有人; (b) (如該股份有 2 名或多於 2 名聯名持有人)指姓名或名稱較先記入成員登記冊者;或 (c) (如持有人因為去世或破產,或在其他情況下藉法律的施行,而不再擁有該股份)指承傳
人; 代表通知書 (proxy notice) — 參閱第 49(1)條; 本《章程細則》 (articles)指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 成員登記冊 (register of members)指本公司的成員登記冊; 有聯繫公司 (associated company)指 —
(a) 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b) 本公司的控權公司;或 (c) 上述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 委任者 (appointor) — 參閱第 28(1)條;
承傳人 (transmittee)指因為某成員去世或破產(或在其他情況下藉法律的施行)而擁有某股份的人;
釋義
持有人 (holder)就某股份而言,指姓名或名稱作為該股份的持有人而記入成員登記冊的人; 候補者 (alternate)、候補董事 (alternate director)指由某董事根據第 28(1)條委任為候補者的人; 《條例》 (Ordinance)指《公司條例》(第 622 章);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mental incapacity)具有《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第 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定義如下:如某人屬《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所指的、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該人即屬精神上無行 為能力者。 (2) 本《章程細則》中使用的其他字詞的涵義,與在本公司開始受本《章程細則》約束之日有效的
《條例》中該等字詞的涵義相同。 (3) 如某文件以《條例》第 828(5)或 829(3)條所規定的為施行《條例》而認證文件或資料的方式,
獲得認證,則就本《章程細則》而言,該文件即屬經認證。
第 2 部
2.
本公司屬私人公司
(1) 本公司屬私人公司,據此 —
(a) 成員轉讓股份的權利,受本條指明的方式限制; (b) 成員數目上限是 50 名;及
(c) 任何人不得邀請公眾人士認購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 (2) 董事可按其酌情決定權,拒絕登記某股份的轉讓。 (3) 在第(1)(b)款中 — 成員 (member)不包括 —
(a) 屬本公司僱員的成員;及 (b) 曾同時屬成員及本公司的僱員,但於不再屬本公司僱員後仍繼續是成員的人。 (4) 就本條而言,如 2 名或多於 2 名人士聯名持有本公司股份,他們須視為 1 名成員。
私人公司
第 3 部 董事及公司秘書
第 1 分部 — 董事的權力和責任
3.
董事的一般權限
(1) 在《條例》及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的業務及事務均由董事管理,董事可行使本公
司的一切權力。 (2) 如在對本《章程細則》作出某項修改前,董事作出如無該項修改便屬有效的作為,該項修改不
會使該作為失效。 (3) 本條給予的權力,不受本《章程細則》給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權力局限。
(4) 凡董事可行使某權力,有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出席的董事會議,即可行使該權力。
4.
成員的備留權力
(1) 成員可藉特別決議,指示董事作出某指明的行動,或不得作出某指明的行動。 (2) 上述特別決議,不會使董事在該決議通過前已作出的任何作為失效。
5.
董事可轉授權力
(1) 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凡本《章程細則》向董事授予任何權力,而董事認為合適,董事
即可按以下規定,轉授該權力 —
(a) 轉授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或委員會; (b) 可藉任何方法(包括藉授權書)轉授;
(c) 可在任何程度上轉授,而轉授可不受地域限制; (d) 可就任何事情作出轉授; (e) 可按任何條款及條件,作出轉授。
(2) 如董事有所指明,上述董事權力轉授可授權其對象,進一步轉授該權力。 (3) 董事可 —
(a) 完全或局部撤銷上述權力轉授;或 (b) 撤銷或修改其條款及條件。
6.
委員會
(1) 董事如已轉授其任何權力予某委員會,可制定該委員會在處理事務上的規則。 (2) 上述委員會須遵守上述規則。
第 2 分部 — 董事決策
7.
董事共同作出決定 (1) 董事的決定只可 —
(a) 由會議上董事的過半數票作出;或 (b) 按照第 8 條作出。 (2) 如 —
(a) 本公司只有 1 名董事;及
(b) 本《章程細則》沒有任何條文規定本公司須有多於 1 名董事, 第(1)款不適用。
(3) 如第(1)款不適用,則董事可不顧及本《章程細則》關乎董事作出決定事宜的條文,而作出決
定。
8.
一致決定
(1) 凡所有合資格的董事,均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地)向每名其他董事表明,他們在某事宜上持
有相同的意見,董事即屬按照本條作出決定。 (2) 上述決定可以用書面決議方式作出,惟該決議的文本須經每名合資格的董事簽署,或經每名合
資格的董事以書面表示同意。 (3) 在本條中,凡提述合資格的董事,即提述假使有關事宜獲建議提交予董事會議議決,便會有權
就該事宜表決的董事。 (4) 如合資格的董事的人數,不會達到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則不得按照本條作出決定。
9.
召開董事會議
(1) 任何董事均可召開董事會議,召開的方式,是向董事發出該會議的通知,或授權公司秘書發出
該通知。 (2) 董事會議的通知須顯示 —
(a) 該會議的建議日期及時間;及 (b) 該會議將於何處舉行。
(3) 董事會議的通知須向每名董事發出,但無需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