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香港公司章程范本-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word版本(3)

2019-04-14 15:46

10.

參與董事會議

(1)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當有以下情況發生,董事即屬有參與董事會議或其部分 —

(a) 該會議按照本《章程細則》召開及舉行;及

(b) 每名董事均能夠就該會議所處理事務中的任何特定項目,向其他董事傳達自己所持的任何

資料,或表達自己所持的任何意見。 (2) 某董事身處何地,及董事如何彼此溝通,對斷定董事是否正參與董事會議,無關重要。 (3) 如所有有參與董事會議的董事,並非身處同一地點,他們可將其中任何一人的身處地點,視為

該會議的舉行地點。

11.

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

(1) 除非董事會議有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參與,否則不得在該會議上就任何建議表決,但如屬召開

另一個會議的建議,則不在此限。 (2) 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可經董事的決定不時訂定。除非另有訂定,否則上述法定人數是 2 人。

12.

在董事總數少於法定人數下進行會議

如在當其時,董事總數少於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則董事只可就以下事宜作出決定 —

(a) 委任更多董事;或

(b) 召開成員大會,以讓成員能夠委任更多董事。

13.

主持董事會議

(1) 董事可委任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議。 (2) 當其時獲委任的董事,稱為主席。 (3) 董事可隨時終止主席的委任。

(4) 如在董事會議的指定開始時間過後的 10 分鐘內,主席沒有參與會議,或不願意主持會議,有

參與會議的董事即可委任他們當中的其中一位,主持會議。

14.

主席在董事會議上的決定票

(1) 如贊成和反對某建議的票數相同,主席(或主持董事會議的其他董事)即有權投決定票。 (2) 如按照本《章程細則》,主席(或上述其他董事)不得在法定人數或表決程序上,獲算作有參與

作出決定的過程,第(1)款即不適用。

15.

候補者在董事會議上表決

如某董事亦兼任候補董事,該董事有權額外代表各委任者表決,前提是該委任者 —

(a) 沒有參與董事會議;而

(b) 假若有參與董事會議,會有權表決。

16.

利益衝突 (1) 如 —

(a) 某董事在任何與本公司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以任何方式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 係,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對本公司的業務來說是重大的;而且 (b) 該董事的利害關係具相當分量, 本條即適用。

(2) 有關董事須按照《條例》第 536 條,向其他董事申報該董事的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 (3) 上述董事及其候補者 —

(a) 於該董事在某項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上述利害關係的情況下,不得就該項交易、安排或 合約表決;亦 (b) 不得在關乎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的情況下,計入法定人數內。

(4) 第(3)款並不排除有關候補者 —

(a) 在另一名委任者沒有上述利害關係的情況下,代該委任者就有關交易、安排或合約表決;

及 (b) 在關乎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的情況下,計入法定人數內。 (5) 如上述董事或其候補者違反第(3)(a)款,有關票數即不獲點算。 (6) 第(3)款不適用於 —

(a) 為以下目的作出的安排︰就某董事貸給本公司的款項,或就某董事為本公司的利益而承擔 的義務,給予該董事保證或彌償; (b) 本公司就其債項或義務,向第三方提供保證的安排,前提是董事已根據一項擔保或彌償, 或藉存交一項保證,承擔該債項或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責任; (c) 符合以下說明的安排︰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並不向董事或前董事提供特別的利益,但 根據該項安排,本公司或該附屬公司的僱員及董事(或前僱員及董事)可得到利益;及 (d) 認購或包銷股份安排。 (7) 在本條中(第(6)(d)及(8)款除外),凡提述交易、安排或合約,即包括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 (8) 在本條中 —

認購或包銷股份安排 (arrangement to subscribe for or underwrite shares)指本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 券的 —

(a) 認購,或建議的認購; (b) 認購協議,或建議的認購協議;或 (c) 包銷協議,或建議的包銷協議。

17.

利益衝突的補充條文

(1) 任何董事除擔任董事職位外,亦可兼任本公司轄下任何其他職位或有酬崗位(核數師職位除外;

而在本公司只有 1 名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秘書職位亦除外),該兼任職位或崗位的任期及(關於 酬金或其他方面的)任用條款,由董事決定。 (2) 董事或準董事並不因為其董事職位,而喪失作出以下作為的資格 —

(a) 在第(1)款所述的其他職位或有酬崗位的任期方面,與本公司訂立合約;或 (b) 以售賣人、購買人或其他身分,與本公司訂立合約。

(3) 第(2)款所述的合約,或本公司(或由他人代本公司)訂立的、任何董事在其中以任何方式具有利

害關係的交易、安排或合約,均不可被致使無效。 (4) 訂立第(2)款所述的合約的董事,或在第(3)款所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具有利害關係的董事,

均無法律責任 —

(a) 因為擔任董事職位;或

(b) 因為該職位所建立的受信人關係,

而向本公司交出因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而得到的任何利益。

(5) 第(1)、(2)、(3)或(4)款適用的前提是,有關董事已按照《條例》第 536 條,向其他董事申報(該

款所指的)該董事的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 (6) 本公司的董事可以是下述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亦可以在其他情況下,在下述公司中具

有利益 —

(a) 本公司發起的公司;或 (b) 本公司作為股東或以其他身分於其中具有利益的公司。

(7) 除非《條例》另有規定或本公司另有指示,否則上述董事無須就該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董事或

高級人員而收取的任何酬金或其他得益,或就源自該董事在其他公司中具有的利益的任何酬金 或其他得益,向本公司作出交代。

18.

董事會議的作為的有效性

董事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的作為的有效性,或任何人以董事身分作出的作為的有效性,均猶如有 關董事或人士均經妥為委任為董事並具有資格擔任董事一樣,即使事後發現有以下情況亦然 —

(a) 任何董事的委任,或上述以董事身分行事的人的委任,有欠妥之處;

(b) 他們當中的任何 1 人或多於 1 人在當時不具備擔任董事的資格,或已喪失該資格; (c) 他們當中的任何 1 人或多於 1 人在當時已不再擔任董事;或 (d) 他們當中的任何 1 人或多於 1 人在當時無權就有關事宜表決。 19.

備存決定的紀錄

董事須確保,本公司備存董事根據第 7(1)條作出的每項決定的書面紀錄,備存期最少 10 年,自該決 定作出的日期起計。

20.

關於唯一董事的決定的書面紀錄

(1) 如本公司只有 1 名董事,而該董事作出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決定,本條即適用 —

(a) 可由董事會議作出;並

(b) 具有猶如已在該會議上獲同意的效力。

(2) 董事須在作出上述決定後的 7 日內,向本公司提供一份該項決定的書面紀錄。 (3) 如上述決定是以書面決議形式作出,則董事無須遵守第(2)款。

(4) 如上述決定是以書面決議形式作出,則本公司須備存該決議,備存期最少 10 年,自該決定作

出的日期起計。 (5) 本公司亦須備存按照第(2)款向本公司提供的書面紀錄,備存期最少 10 年,自有關決定作出的

日期起計。

21.

董事訂立更多規則的酌情決定權 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董事可 —

(a) 就他們如何作出決定,訂立他們認為合適的規則;並

(b) 就如何記錄或向董事傳達該等規則,訂立他們認為合適的規則。

22.

董事的委任及卸任

第 3 分部 — 董事的委任及卸任

(1) 如某人願意成為董事,而法律准許該人成為董事,該人可經 —

(a) 普通決議;或 (b) 董事的決定, 獲委任為董事。

(2) 除非有關委任另有指明,否則根據第(1)(a)款委任的董事的董事任期不限。 (3) 根據第(1)(b)款作出的委任,只可為以下目的作出 —

(a) 填補期中空缺;或 (b) 在董事總數不超過按照本《章程細則》訂定的數目的前提下,在現任董事以外,委任董 事。 (4) 根據第(1)(b)款委任的董事須 —

(a) 在該項委任後的首個周年成員大會上卸任;或

(b) (如本公司已免除舉行周年成員大會,或無須舉行周年成員大會)在本公司的有關會計參照

期結束後的 9 個月內卸任,有關會計參照期,即斷定該董事的委任所屬財政年度所依據的 會計參照期。

23. 24.

卸任董事有資格再獲委任

卸任的董事有資格再度獲委任為董事。 複合決議

(1) 如正獲考慮的建議關乎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團體委任或僱用 2 名或多於 2 名董事,本條即適

用。 (2) 上述建議可就每名董事而分開處理及個別考慮。

(3) 每名有關的董事均有權表決(前提是沒有其他原因使該董事不得表決),而其本人有權就每項決

議獲計入法定人數內,但如決議關乎該董事本身的委任,則屬例外。

25.

董事停任

如擔任董事的人 —

(a) 根據《條例》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停任董事,或被法律禁止擔任 董事; (b)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訂立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c) 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d) 按照《條例》第 464(5)條,藉書面辭職通知,辭去董事職位; (e) 在沒有董事的批准下,在超過 6 個月期間的所有董事會議中缺席;或 (f)

26.

經本公司的普通決議被罷免董事職位,

該人即停任董事。 董事酬金

(1) 董事的酬金須由本公司於成員大會上釐定。 (2) 董事的酬金可 —

(a) 以任何形式支付;及

(b) 包括與以下事項關連的安排:向該董事支付退休利益,或支付涉及該董事的退休利益。 (3) 董事的酬金逐日計算。

27.

董事的開支

董事就其以下行為而恰當地招致的交通、住宿及其他開支,可由本公司支付 —

(a) 出席 —

(i) 董事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 (ii) 成員大會;或

(iii) 為本公司的任何類別的股份或債權證的持有人分開舉行的會議;或 (b) 行使其關乎本公司的權力,及履行其關乎本公司的責任。

第 4 分部 — 候補董事

28.

候補者的委任及罷免

(1) 某董事(委任者)可委任任何其他董事為候補者,或委任董事藉決議批准的任何其他人為候補

者。 (2) 當董事在候補者的委任者缺席下作決定時,該候補者可就該決定的作出,行使該委任者的權

力,及履行該委任者的責任。 (3) 委任者委任或罷免其候補者,須按照以下方式,方屬有效 —

(a) 向本公司發出通知;或 (b) 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 (4) 上述通知須經委任者認證。

(5) 上述通知 —

(a) 須識別建議的候補者;而

(b) 如屬委任通知,須載有經建議候補者認證的陳述,表示該人願意擔任有關委任者的候補

者。 (6) 如董事藉決議罷免某候補者,本公司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該候補者的委任者,發出該

項罷免的通知。

29.

候補董事的權利與責任

(1) 在董事根據第 7(1)條作出決定方面,候補董事享有與其委任者相同的權利。 (2) 除非本《章程細則》另有指明,否則 —

(a) 在任何方面,候補董事均當作董事;

(b) 候補董事為其自己的作為及不作為,負上法律責任; (c) 候補董事受其委任者所受的同樣限制;及 (d) 候補董事當作其委任者的代理人。

(3) 除第 16(3)條另有規定外,如某人是候補董事,但本身並不是董事 —

(a) 在斷定參與會議的董事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該人可算作有參與該會議(但前提是該人的

委任者沒有參與該會議);及 (b) 該人可簽署書面決議(但前提是該人的委任者沒有或不會簽署該決議)。 (4) 在 —

(a) 斷定參與會議的董事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或 (b) 斷定董事書面決議是否獲採納時,

同一名候補董事,不得算作或被視為多於 1 名董事。 (5) 候補董事無權憑藉擔任候補董事,向本公司收取酬金。

(6) 然而,候補者的委任者可藉給予本公司書面通知,指示將該委任者的酬金的任何部分,支付予

該候補者。

30.

終止候補董事席位

(1) 凡候補董事由某委任者委任,如符合以下情況,該候補董事的委任即告終止 —

(a) 該委任者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指明該項委任將於何時終止,藉以撤銷該項委任; (b) 如某事件就該委任者發生,便會導致該委任者的董事委任終止,而該事件就該候補者發 生; (c) 該委任者去世;或 (d) 該委任者的董事委任終止。

(2) 如在委任某人為候補者時,該人並不是董事,而 —

(a) 第 28(1)條所指的批准,遭撤回或撤銷;或

(b) 本公司在成員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終止該項委任, 該項委任即告終止。

第 5 分部 — 董事的彌償及保險

31.

彌償

(1) 如任何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的行為,是關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有聯繫公司的,而本公 司的董事或前董事在與該等行為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須對本公司或該有聯繫公司(視屬何情況 而定)以外的任何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則本公司的資產,可運用作就該法律責任彌償該董事。 (2) 第(1)款適用的前提是,有關彌償不得涵蓋 —

(a) 該董事繳付以下款項的法律責任 —

(i)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判處的罰款;或

(ii) 須就不遵守屬規管性質的規定而以罰款形式繳付的款項;或 (b) 該董事任何以下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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