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2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支持承包人做好相关保安工作。
2.5.2 承包人负责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承包人应当将上述报案责任划分、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规定或规范报送发包人。
2.5.3 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工程后,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3.1
承包人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等工作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含交工验收)中存在的缺陷。
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为:工程进度月报表、中间计量支付报表,在每个月10日前提交上个月的报表;机械设备进场统计表,在进场后30天内提供;工程质量验收表,在工程验收后7天内提供;每项文件提交份数为2份。如政府主管
部门有其他文件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或配合准备。承包人应确保上述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1.6 对因承包人原因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包括且不限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对发包人追究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全额赔偿给发包人。 3.1.7 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对发包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3.2
项目部经理
3.2.1 项目部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部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见《附件五》。项目部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经理如需离开项目现场的,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第14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部经理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部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部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部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部经理的,按?3.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部经理: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规定;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部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新项目部经理方可上任。新任的项目部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发包人不得以第本条1)至4)以外的任何借口,向承包商提出更换承包人项目部经理的要求。
3.2.5任何情况下,新任项目部经理到任前,原项目部经理仍应继续履行职责。承包人违约的,按?3.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且与工程安全相关的,承包人负责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3.4.3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承包人与出具施工承诺函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
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投资人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7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5日内,将分包合同提交发包人。前述分包合同可提交复印件但应加盖承包人公章。 第4条 4.1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工程进度计划
4.1.1 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工程进度计划应提供6份,并应在承包人签约后【 】天内提供。
4.1.2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工程进度计划。
4.1.3 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
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
议时间的延误。 (2)
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
时间延长的。 (3) 4.2
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
施工、交工验收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第11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3
设计进度计划
4.3.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4.3.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2.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3.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转交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3.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
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