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1) (2)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文件;
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承包人在各设计阶段文件完成后报送发
包人,由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文件5日内召开设计审查会。
5.3.2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如审查会议结果认为承包人方案存在缺陷而需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的,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影响开工的,应当承担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见本合同的《附件八》。 5.5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的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见本合同的《附件九》。
第6条 6.1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承包人负责提供全部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
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
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附件十《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表》列出。 (2)
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
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的生产性材料,应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2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承包人自行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 6.1.3 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且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付款义务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
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1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
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约定为【 】。 (2) (3)
发包人有权随时进行抽检,承包人也可邀请发包人参检。
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
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
到邀请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1日内通知承包人。 (4)
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
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5)
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
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6)
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
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应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有权参与现场清单或随时抽查。
经现场检查清点或临时抽查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 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为承包人。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但是,发包人应协助办理工程超限物资运输所需的运输许可证或通行证等相关手续,如该等手续发生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
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6.6.2 剩余工程物资。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交工验收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第7条 7.1
施工
发包人的义务
7.1.1 转交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转交给承包人。因发包人转交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1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1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努力使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
进场条件为:符合2.1.1条规定的内容。 进场日期为:【 】年【 】月【 】日。
7.1.4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承包人应给与协助。
7.1.5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承包人应给与协助。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6 转交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转交政府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获得的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