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4
采购进度计划
4.4.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交工验收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应当在签约后【 】天内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4.4.2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5
施工进度计划
4.5.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交工验收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单项工程名称,分月、季、年度
开工时间、结束时间,人员配置劳力计划,主要材料计划(含地材),主要机械设备配置计划、主要检测和测试仪器设备计划。 (2)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分部分
项(月、季、年度)开工时间、结束时间,关键工程控制方案及措施,人员配置劳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时间及配置计划,主要材料(含地材)供应计划及采购运输方式。
4.5.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
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5.3 竣工日期
1、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
根据?8.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
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 期;
(3)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交工验收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为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6
误期赔偿
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交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额0.01%的违约金,如延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决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承包人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亦应按照每提前1天,奖励承包人工程总额的0.01%.. 4.7
暂停
4.7.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如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人暂停,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4.7.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5.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5.3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7.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7.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
4.7.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7.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7.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2.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2.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2.7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
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2.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
承包人承担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
相应款项。
(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提供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见《附件六》。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
转交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
人转交项目前期工作形成的的项目基础资料。如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会同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发包人转交的项目技术资料清单见《附件七》。
发包人转交的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发包人会同承包人请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利商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2) 转交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转交项目前期工作形成的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如转交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会同承包人向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补充资料。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进一步核实。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可按本款
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转交的设计
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转交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转交的上述资料后4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方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
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
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
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
工程接收。 (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
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
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
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交工验收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为6份,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前提供。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1)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6份, 1周内由发包人向承
包人转交。 (2)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6份,收到中标通知书和
初步设计文件后2个月内全部提供。
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