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 何家弘编 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3)

2019-04-14 21:42

然没有得到解决。但是,由于近年来死刑执行快速减少的原因,关于死刑的争论变得仅局限于学术方面。尽管在1935年有199人被执行死刑,但到了1966年在美国却只有1人被执行死刑,1967年2人,1968年没有。不过在接下来的3年当中每年都有400多人被宣判死刑。

除了人们对已经被宣判死刑的谋杀犯越来越不愿意执行之外,最近美国最高法院最近提出并阐述了一个关于在死刑案件中陪审团选择的法律观念也使得陪审团对犯人判处死刑有了更大的难度。最高法院裁定,即任陪审员不得仅仅因为其反对死刑的良心顾虑而被要求退出陪审团。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这样做,就构成了对正当程序的剥夺,因为被告无法获得由“公正和公平的陪审团”的审判。

只有在即任陪审员声明他不会考虑在其参与陪审的特定案件中弃之不管的情况下,才允许仅仅由于这种观念而将其排除到陪审团之外。

第八课 民权法

课文 沃克诉美国国内税务署案

被指控在工作场所有种族歧视行为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在不同的种族或者不同的种族背景的成员之间互相提起的。但在沃克诉美国国内税务署(IRS)案中,美国佐治亚州北区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却根据1964年(联邦)《民权法案》的第七编认定了由一个浅黑皮肤雇员针对其深黑皮肤上司的歧视行为。通过将“种族”和“肤色”识别为(民权法案)第七编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不同因素,沃克一案在承认产生种族内部歧视的浅黑皮肤和深黑皮肤的人之间的历史性紧张关系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同时,法院对于第七编范围的扩张(性解释)却预示着削弱法律对黑人不受更为普遍的和破坏性的歧视的保护的危险。

翠曦·沃克是一名浅黑皮肤妇女,在女性占多数的美国国内税务署(IRS)亚特兰大办公室工作。1985年11月,沃克的上司由拉比·刘易斯接替,这是一位深黑皮肤的妇女。虽然沃克与其前任上司有着很友好的工作关系,但她与刘易斯的交往从一开始就比较紧张。

沃克声称刘易斯经常因为一些“伪造的或无关紧要的”事情而斥责她并使她遭受一种其同事均未受到过的“严格审查”。沃克找到了IRS“同等受雇机会办公室(EEO)”亚特兰大地区的项目经理倾诉其冤苦。两周以后,在刘易斯的建议下她被解雇。

沃克依据第七编规定自己提起了雇佣歧视之诉。她诉称刘易斯“对浅黑皮肤的黑人有偏见”,而且在其离职之前对其进行“嫉恨式的歧视”。她还诉称她是由于向EEO项目经理抱怨而被报复性地解雇的。该案首先由一名治安法官审理,这名治安法官建议对于沃克的嫉恨式歧视诉讼请求准予被告的即决(简易)审判动议并驳回被告关于其报复性诉讼请求的即决(简易) 审判动议。在上诉中,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两个即决(简易) 审判动议。

法院确认了两个原则性问题:在种族之外,肤色是否可以构成第七编规定的歧视行为的基础,以及一个基于肤色的案件是否可以由一名有色人针对另一名有色人提起。对于第一个问题,法庭驳回了被告关于“种族”和“肤色”必须按照同义词对待的主张。相反,法庭将第七编与(美国法典)第1981条联系了起来,因此对第七编提供了一个关于“肤色”和“种族”的更广义的解释。

法庭注意到,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第1981条作为第七编的前身,保护公民不受基于“种族、肤色或先前奴隶身份”的歧视并且“原始性地规定应适用于‘每一个种族和肤色’”。另外,它还注意到第七编还将“肤色”包括为被禁止之歧视的一个基础,以及除非“按照字面含义的适用”会破坏“[法律]起草者的意图”,“立法的字面意思(plain meaning:平义,普通词义或显然意义)应当是决定性的”。

法庭将第七编特别提到“种族”和“肤色”两个词解释为明确表明了国会在第七编的诉讼请求中确立两个不同的要素的意图。为了证明这一解释,沃克案法庭引用了最高法院在圣弗朗西斯学院诉艾尔-卡兹拉吉一案中的裁决。在该案中,一名阿拉伯大学教授诉称他的白人雇主基于他的种族对其进行歧视。最高法院在圣弗朗斯西案中认定,尽管第1981条“最低限度地包括了由于一个人在遗传学上是某个依据种族和相貌划分的人类亚群体的部分而产生的针对个别人的歧视??”,但要根据第1981条受理诉讼,“相貌上的差别并非必须条件”。

法庭在确定基于肤色的歧视可以支持第七编诉讼请求之后,便开始解决一个更为具体的问题,即法律

“是否允许浅皮肤黑人对黑皮肤黑人(歧视)的案件”。法庭再次审视圣弗朗西斯案时,注意到了最高法院先前曾对第1981条的立法史有过评论并发现国会的意图是将这条法律“适用于所有形式的歧视”,包括那些由白人实施的针对其他白人亚群体的歧视行为,如针对“芬兰人、吉普赛人、巴斯克人、犹太人、瑞典人??爱尔兰人和法国人”。法庭推理认为,只有种族中心论和朴素世界论观点才会有所有的黑人与白人不一样,“都是同一个亚群体的一部分”的看法。因此法庭得出结论,认为在确定第七编范围方面,“种族”和“肤色”决非同义词,而且在作为一个种族的黑人之间会存在各种亚群体。因此认定沃克依据第七编提起的嫉恨式歧视是有诉讼理由的。

虽然一些观察家可能会赞美沃克案对黑人之间歧视的承认,认为这是一个对第七编非常必要的扩大(性解释),但这种赞赏可能被误导。沃克案判决认定第七编同时解决种族间和种族内歧视问题,可能会为了纠正一种偶尔发生而且意义不太深远之歧视的短期目标而牺牲国会要粉碎美国传统种族主义的本意。

在圣弗朗西斯案中,最高法院通过承认各种白人亚群体互相之间存在着历史上的敌意从而扩展了第七编保护的范围。但是,直到沃克案,最高法院才发现黑人也存在着同样的情况。黑人社区内部的观察家早就发现在浅肤色黑人和深肤色黑人之间有着历史性的紧张关系,其根源是南北战争以前的奴隶社会。另外,黑人社区中现代关系的评论家也注意到,“对肤色的普遍关注”仍然牢牢地根植于黑人的意识当中。虽然“所有黑人来唯一所共同拥有的就是肤色”,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肤色破坏了“种族内的和谐”并“永久性地成了种族团结的拦路虎”。沃克案对这种历史性紧张关系的承认反映了一种认识,即正如歧视造成各种白人亚群体之间的冲突一样,黑人之间的偏见仍然是寻求民权之努力中的一个削弱因素。沃克案对于传统上关于歧视行为的受害者和发起者提出了质疑。它承认不管是由其他种族还是在同一种族内部实施的,所有形式的歧视都是有害的。

但是,由于拓宽了第七编的适用范围,沃克案代表着近期对1866年《民权法案》及其后续法案立法意图的削弱。许多在“重建”期间通过的立法都关注群体尤其是黑人群体之间而不是个人之间的歧视。当然,第1981条的历史表明该项立法是要“根除[白人]对黑人在缔结契约特别是在私人雇用方面的种族歧视”。沃克案说明了反歧视立法在反映群体及其历史经历的实际情况与实施更为宽泛的针对歧视的保护之间的张力。沃克案由于认定黑人可能成为种族内部歧视的受害者,因而与第1981条和第七编的立法意图不同,强调的是对个人的直接损害,而不论歧视行为实施者的身份如何。

沃克案对第七编所据以产生的历史的和系统的现实的重要性的降低,可能会转移对第七编、第1981条以及1866年《民权法案》规定的白人歧视黑人行为这一直接规制对象的注意力。在美国一直是经济社会方面的强势群体的白人所实施的歧视比由经济社会地位较低因而在工作场所的影响相对较小的其他黑人所实施的歧视更为有害和普遍。

因此,沃克案的遗产对未来的黑人诉讼者来说可能证明是一把双刃剑。尽管法庭对第七编的广义解释本身可能表明对于受到种族内部其实的黑人来说有所裨益,但它也会证明对那些受到更为普遍的制度性种族主义问题之害的人来说是一种祸根。沃克案可以使法官们在不贬低群体矫正效能的情况下在个人层次上抗击歧视的程度仍有待实践的证明。

第九课 合同与合同法

当我们使用“合同”一词的时候,通常是说它是一份存在于两方或三方之间的契约。它不是一种简单的信任,而是通常理解为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在将来的时候都要去做的某种事情。2.有时候,“合同”也用来指一套包括四部分内容的文件。3.对于律师而言,“合同”通常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即设置了一种法律义务,当某行为没有按照预先约定的那样去履行时,可以依照合同去依法强制履行。【对于律师而言,“合同”通常是指当某方没有按照预先约定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可以依照这个文件依法强制对方去履行的法律协议书。】这种翻译方式比较符合现代汉语的句式结构,但是在口译时比较费劲。4.因此,有时候,在一次交易中,区分三种不同的因素就变得非常必要,这些因素中的每个因素都可以叫做合同:(1)双方之间的事实合同(2)书面合同,它可能与事实合同不完全一致(3)基于前(1)(2)两项而对应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注:此段的“合同”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的分类而翻译的,《合同法》规定了“事实

合同”“书面合同”,而非“事实协议”“书面协议”。5.在权利义务问题上,如果情况可以允许,我们可做到不用去努力阐明这种短少但包含法律意义的界定情况,那么它就强烈建议我们在早己设定好的合同和现行法律(定义)柜架下的去审视在(订立)创制合同中律师和法官的(角色)作用,他们会解决各方行为引发的争执以及对违约行为以恰当的形式进行补偿。

在英美法律体系中,有相当大部分的法律都明确或者间接的规定了所有权这个敏感的问题。2.从一台推土机、一枚钻戒到帝国大厦、小说《飘》,都可能是一个人或者一些人的财产。这意味着国家将保护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使用、享受甚至是毁灭的权利,同时排除他人对此行为的干涉。3. 按照惯例,第一年的财产课程会侧重于英美法律对财产保护的详细规定,诸如土地和地上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细化性规定。4.然后,你将会学习到基本是对版权、专利权,股权,可转让票据等无形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任何社会一旦承认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它就必须解决如何处置“侵犯财产权”的问题。2.财产权不是由法律简单地保护的一种个体性权利。3.甚至,社会不允许财产所有权个人肆意同意他人创设某种随意侵害他人身体或其他有损他人个体自由或者尊严的行为的权利。4.关于(财产权的保护)这个问题,刑法和民事侵权行为法有自己有不同的规定:刑法侧重于对个人和财产性权利不受妨害的保护,即社会认为这些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已经严重到须以一系列刑罚惩处方可阻止的程度。比如抢劫、强奸、谋杀都是明显的例子。民事侵权法则认为对于个体的伤害应给予有效的赔偿。5.由行为在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刑法和民事侵权法即使有很大部分是重合的,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6.许多行为由于他们侵犯的不是个体而是国家,因此它们不是民事侵权行为而是刑事犯罪,比如,叛国罪、偷税罪;而诸如诽谤则是民事侵权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合同法是如何运用的呢?2.我们已经注意到我们的社会已经承认并保护一系列的人身性和财产性权利。3.最初的财产所有权,包括使用和消灭自有物的权利,但通过许多判例,它发展为所在权人有交易或转让的权利,对于交换中的许多人来说,这种所有权具有更高的价值,它可能是金钱,也可能是其他财产的所有权。4.一架钢琴对于会演奏它的人来说,价值要远高于那些不会弹奏的人;两个相邻的不动产,可能比两个彼此独立的不动产捆绑销售更有价值。5.同样地,当一家机器工厂拥有一群可以工作的技师和工人,有独立可靠的原材料供应渠道和加工产品时所需的专利许可的时候,它的所有权的价值要更高。6.为交换而订立的合同,意味着它可以集中并大量的被使用。7.这种合同数量巨大,要求在购买货物或者服务的时候,即时支付合同规定的价钱,比如买早报、汉堡包或者去理发。8.然而,进行那些重要的买卖合同的时候,合同通常会规定双方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要去履行的行为和计划。9.为了保护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在未来的时候,任何一方都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可期待性,合同法己成为我们社会对此予以调整的法律途径。比如转让有形和无形的财产、提供服务行为、支付报酬。

在更加细致地检查合同法之前,这里我们应指出必须先要弄清楚今年你们能遇到的不同的实体法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有时候被描述的过于简单化。2.法律问题并不总是很巧合地按照法律体系调整的类别来发生,有一些法律问题通常须由几个部门法共同来解决。3.例如,在课程里将会学到有多种欺诈行为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都会调整到。4.传统上,地主与佃户之间出租土地契约的法律效力由财产法规则调整,但近年来,法院更倾向于使用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法来分析他们的法律效力。5.法谚有云:“法网致密,无有疏漏”,尽管这种情况从来不会出现。可是,研习法律的老师和学生都应该小心不要陷入一个错误思维的窠臼:我们不同类型的法律都是坚不可破且永恒不变的,实际上它们并不这样。

第二部分合同法的法律渊源

上面已经分析过合同法的概念了,那接下来,我们就要解决“如何寻找合同法”这个问题。法院是依据什么情况权力和什么授权来制定他们的所争论的合同法的规则呢?我们认为,有关合同法的效力渊源通常有2个:首要法律渊源和次要法律渊源。律师和法官通常认为首要法源是法律本身,它包括判例法(也就是把案例判决集中起来,我们称之为普通法的法律)和制定法和条例,以及相类似的适用规则,诸如基于某份裁定而合理地根据某种目的阐述某个部门法的作用范围的规则。次要法源,也许像任何事情一样,

很难准确地定义它对法院的影响,我们认为,次要法源包括两种具有劝诱性的法源,即法学家评论和美国法学会出版的《法律重述汇编》,他们对普通法中的合同法已经产生了深深地影响。

作为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况,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制定出来的普通法,这部法律的许多规则是法官们对先前的判决进行提炼和概括后而制定的。因此,今年你们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学会如何读、理解和阐述适用法院的裁决。你一开始就会发现,这些法律像是以一种外语的形式写下来的,诸如技术术语。法律语言充满了奇怪的词语,像“要求赔偿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诉讼”和“无合同规定时,按照合理价格支付”,同时,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且并不相似,比如对价、要约。

我们现在做出判决的法律体系,通常说是一种“遵循先例原则”的体系,它是对先前的判决或决定的坚持。先例是一种先前的决定,它有与将要做出判决案件相似的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必须迫使自己去遵守并提出与之相似的裁决。以判例为主要依据的法律制度通常从两个方面证明其合理性。第一,要求欲判决案件与先例在本质上具有高度一致性,法官据此去查明欲判决案件将适用的法律。第二,要求对法官个人对某些案件的癖好、个人情感因素以及其他我们可以看作是对决的有个人倾向的因素上加以控制。这种情况下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特征:有时侯是非常有效的,有时侯是失败的。这些源于法律体系的稳定与保守,通常有助于法律令状的持续稳定。

然而,有时候一个判例法法官盲从一个先例判决会对在审案件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实际上,有很多方法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一个先例是否是失去效力,通常由作出它的法院或是这个法院的上级法院来认定。而在其他情况下,对于下级法院或其他无管辖权的法院对此只能做劝诱性的结论。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个先例实际上不具有“约束性”,法官就可以不考虑他而自由裁判。如果先例不仅是建议性的,而且是无效的,它就不能被简单地忽略掉。而是可以被省略掉,排除在法官的考虑范畴之外。如果目前的预判案件与先例不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或必要性,法院会把这个案件与先例区别开来,做出不同的判决。如果判例己处于事实上的无效,尽管这很难并且不太可能区分,仍有一个别外的一种方法使之无效。如果欲判决法院是做出判例的法院或是其上级法院,那就很简单地宣布这个先例无效。宣布判例无效并不对这个判例中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回溯性的改变,它只是改变了欲判决案件所适用的裁判规则。宣布无效被认为是一种严格的行为,法院通常在认为判例所建立的规则是非常错误地时候才适用。比如,“不公正”通常可以理解为“一开始被错误的表达”或者“因后来发展而过时废弃了”。

事实上,合同法发端于英裔美国人制定的普通法而非制定法。直到本世纪,这一法律传统最著名的例外就是“反欺诈行为法”的制定,它首先制定于英格兰,然后,在美国各州都适用。这部法律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院强制执行力的效果。就像我们看到的这部“反欺诈行为法”法典本身己经因法院的判决而失去了原有的制定法的特色,这意味着它具有比现代意义上的制定法具有更多的普通法的特色。但总体而言,即使到了今天,除了受到现代著名的具有里程碑式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影响外,以这种方式修改合同法仍然是很少见的。

在决定适用某部法律来裁决某个案件的时候,法院会探寻各普通法法律原则的各自不同适用问题。任何法院,即使是联邦最高法院,都会按照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范围去适用这部法律。这种适用义务源于当今社会的一个基本的政治信条,即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制定法律,立法机关享有最终的立法权。因此,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它的意图变更或废止任何普通法的条款。当然,有时候法律用语会有多种理解,这种情况下,法院为使法律发挥更好的效果,通常会探寻最符合立法机关立法时的意图。有时候,立法史资料包括立法资料,大会报告等等,都可以用来说明立法意图。

1923年,美国法学会成立。这个组织的最重要的科研项目是对诸如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在内的各种领域的普通法规则的权威和真实目的进行论证和确立。【原意是“准备”和“出版”】这种《法律重述》于1932年由美国法学会正式出版,并最成功地被法官和律师届所引用。但在1932年之前的几年里,它的雏形文本就己经面世了。《法律重述》像一部法律,“黑体字”代表基本原则,或者对某个最佳原则抵触的案例。另外,大多数章节至少都有法学家评论和注释作为论据支持。对于任何一个法官或者法院而言,美国司法协会出版的任何一部《法律重述》都没有法律强制力。尽管对各部门法的《法律重述》仅仅是本

部门法的次要法源,但是事实上《法律重述》有着相当显著的说服力,经常有法院为了论证某个问题的公正性,就直接引用和援引《法律重述》的原文或者是相关观点的适用规则。

自1932年《法律重述》出版以来,合同法体系己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发展,美国司法协会从1962年开始准备对《法律重述》进行修订。最终,此修订于1979年完成。《法律重述(二版)》更换了许多《一版》中裁决所依据的哲学原则模式。在损害多样性和不确定性问题上,《法律重述(一版)》往往强调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可预测性。而《二版》则试图辅以评论和编者按,去证明《一版》中宁愿忽略对这些问题的复杂性的讨论,以及试图去建议对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限制。

尽管《法律重述》是次要法源,但《法律重述》中有关合同法的部分己经实实在在的影响到法官如何认识普通法中合同法的应有含义。或许没有其他次要法源可以对法律产生如此的影响,但纵观这几年来出版的各种书籍、文章、条约汇编,他们己经开始对美国法院判例集中公布的浩繁的合同案例进行分析、评价,综合归纳。这些著作的作者们着意探究法律的本意,对未决案件提出判决建议,对某些案件中的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综上,这种(类型的)法律评论己经对普通法中的合同法的形成进程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第十课 侵权法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1.在美国,基于侵权行为法产生的诉讼仍是大多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来源,其中基于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居于首位。很多因素造成了这一现象:(a)在美国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通常利用法律赋予他的诉讼权利主张赔偿,因为陪审团更多的是基于可以理解的人性考虑而非法律考虑,例如当一个孩子在一起交通事故或因购买大公司的瑕疵产品而受到伤害往往能得到陪审团的同情理解。(b)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不仅包括实际的损害而且包括了无形损害。原告经常可以利用陪审团的人性反应:比如,当永久的失去肢体时怎样才算是一个适当的赔偿金额。(c)美国法律允许律师分享原告所获得的赔偿金(胜诉酬金)。这种酬金达到法院判付赔偿金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三十的情况并非罕见。由于以上所有因素的存在,在侵权案件中若想获得巨额的赔偿金必将经历一个冗长的审判过程。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在陪审团对一个重大的侵权案件做出裁决后,专家(证人)的酬金可能是“渺小”的原告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的全部。陪审团做出一个超过100,000美元的裁决已不再是不可能的,而是极其常见的。这些因素都将成为若干改革努力的试金石,我们将在下文中更多的讨论其细节。 2.侵权行为法常常与合同法产生竞合,受损害的一方也常常在侵权之诉(例如将未经授权使用的财产转移和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所造成的个人损害)和违约之诉中做出选择。比如,在格式合同及在个人损害赔偿案件中或因为违反保证诺言的案例中。因为侵权行为法还将赔偿无形损失(而违约责任往往不赔偿无形的损失),因为侵权行为法如此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原告往往选择它提起个人损害赔偿。3.每个人都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有限的形式下儿童亦然(但是,父母仅当其作为该儿童之代理人或未能按照其监护义务行事时才负此责任),但国家不在此例,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取消了国家的豁免权。 4.每个人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其中还包括婴儿。 继承人或近亲属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当其被继承人或近亲属被故意或过失导致死亡时(非正常死亡之诉)。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对于第三方的行为使侵权行为人醉酒从而导致受害人受伤的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这些规定被称为“小酒店法令”,作为侵权行为人醉酒之结果而受到伤害的一方有权向那些造成该侵权行为人醉酒的人提出索赔请求。5.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侵权行为法主要是各州的立法。 第二部分 故意侵权

以往的判例包含了各类故意侵权。例如殴打、故意伤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非法拘禁和对动产和不动产权的侵犯。一些侵权行为,例如破坏他人夫妻关系在很多的州的法律中都被废除了。另外一些,例如诽谤,最近就在宪法判例法中得到显著的修改。一些传统侵权为包含的新的侵权行为,也被这些判例法所介绍。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第三部分 过失侵权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以过失行为与对人身或财产的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前提。一个人若没有尽到他的照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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