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的情形,比如不止一个州会主张死者定居在本州。 3.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正当程序条款规定了一个州对所辖范围内个人进行征税的权力,不管是定居还是不定居,这最初是由1920年的Maguire v. Trefry宣判的两个典型案例建立起来的。马萨诸塞州对一个费城信托公司管理的遗嘱信托的居民受益人进行征税。信托收入,包括了利息、红利和证券组成了资产信托本值。 这位纳税人主张这些征税违背了Union Refrigerator Transit Co. v.Kentucky案中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因为这些税已经超出了州政府的管辖范围。作为回应,法院提出“我们不是在决定对证券行为征税是否发生在了当地[而是在另一个州],而是对州有权对作为受益人的居住在该州的居民信托[收入]表示关切。尽管信托行为是在另一个州建立的并且受到其法律的管辖”。
法院维持了进行征税的判决,并且强调了纳税人定居在该州:“受益人定居在马萨诸塞州,受到了其法律的保护,在那里接受并持有信托财产带来的收入,因此是该州的居民拥有并从中受益,我们并没有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发现不允许马萨诸塞州对此类利息进行征税的规定。”
第二个具有标志性的案件就是Shaffer v. Carter,案,解决了一个州是否有宪法上的权利对一个定居在其他州却在本州取得收入的非本州居民进行征税的问题。一条俄克拉荷马州的法令规定对本州的和非本州的居民征收一般所得税,并且规定这项税适用于“所有财产和商业活动带来的收入关系网??适用于每一个居住在本州的居民”。纳税人,一个伊利诺伊州的居民,在俄克拉荷马州拥有一处油田并且通过出租油气开采权取得收益。这位纳税人主张对他征税违背了正当程序条款,并且也违背了平等保护条款和《特别的权利与宽免条目》。纳税人主要争论的是该州对其他州居民缺乏征税的管辖权,尽管这些收入是起源于纳税州并取得的。法院对这条争议的处理方式是强调纳税人受益于征税州法律的保护。诚然,如果有了以下的事例,俄克拉荷马州的法令就构成了双重征税,例如,一个纳税人既要为他住所所在地纳税也要为源于俄克拉荷马州的收入纳税。但是宪法并不必然禁止双重征税,毕竟州和联邦政府都可以对同样的收入征税。
尽管这个问题看上去已经被Maguire和Shaffer的判决解决了州对个人征税权力的问题,另一项判决则确定了对定居和住所在本州的其他州人的收入征税的权力。在In New York ex rel. Cohn v. Graves案里,考虑到纳税人住在纽约,她作为丈夫名下房地产的受益人将能够在新泽西州从位于纽约的不动产处取得租金收入。两位遗嘱执行人居住在新泽西州并且房契和抵押凭据都放在新泽西银行的保险库里。问题是纽约是否对她在新泽西州的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和利息收入有征税的权力。
在信托案件Pollock v. Farmers'Loan & Trust Co.中,纳税人反对的立场是对其他州不动产和有形资产征税在实质上违背了正当程序条款。在为征税行为寻找依据时,法院区分了财产税和所得税,并且强调了纳税人因为她是纳税州的居民而从中受益的状态。
关于Cohn案的判决移除了任何关于Pollock案件的判决和法院重申了当局对于居民所在州的个人收入不予考虑的担忧。
Maguire, Shaffer和Cohn案建立了一项宪法规定下,按照正当程序条款,无论是不是本州居民都有权对其征税的规则。案例确定了州的宪法性权利的正当程序,一个州可以对定居在本州的个人和不定居在本州的个人征税。对于定居在征税州的个人征税,有定居地就足以证明该税的合法性,因为个人受到该州法律的保护,从中受益。对于不定居在征税州而且不是该州居民的个人征税,其理由是该州法律保护了在这里取得所得的职业、经营活动和财产。
公司所得税:正当程序条款对个人征税的管辖权原则平等的适用于对公司征税。如果公司在征税州依法组建,那么该公司就是居民公司,就要为来自居住州境内境外缴纳所得税。其他州的公司在征税州从事经营活动,或拥有创收财产,这些公司就要为来自经营的收入和拥有的财产纳税,其理由是州对他们提供了好处和保护。
第十六章 环境保护法
第二部分:
关于强调少数民族人口区和低收入人口区的环境公正原则的联邦法令 (1994年,第12898号总统令)
根据美国的宪法和法律赋予作为总统的我权力,在此按次序排列如下: 1-1:实施
1-101.代理人责任。为了达到最大程度的可行性和法律允许,并与《全国行政工作评论》的报告中所宣布的原则相一致,每个联邦政府应该视情况,通过确定和解决美国少数民族区和低收入区的项目、政策、活动和其领地和属地不成比例地升高,以及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起反作用问题来完成它任务中的环境公正部分,例如:哥伦比亚区、波多黎各自由邦、马里亚纳群岛自由邦。 1-102.跨机关环境公正工作组的创作
(A)在法令开始后的3个月里,环保局的局长或者局长指定的人应该召集工作组。工作组应该由下列行政机构和办事处的主管,或者它们指定的人组成:(a)国防部(b)卫生和人类服务部(c)住房和城市发展部(d)劳工部(e)农业部(f)交通部(g)司法部(h)内政部(i)商务部(j)能源部(k)环境保护署(l)管理和预算局(m)科学和技术政策局(n)总统环境政策副助理办公室(o)总统国内政策助理办公室(p)全国经济委员会(q)经济顾问委员会以及(r)由总统指定的一些其他政府官员。工作组应该通过总统环境政策副助理和总统国内政策助理向总统作报告。
(B)工作组应该做到:(1)在少数民族区和低收入区的歧视、不利人类健康或环境影响的鉴定标准上,为联邦机构提供引导。(2)因为该工作组按照规则第1-103部分的要求建立了环境公正战略,因此该工作组应与联邦机构配合,为联邦机构提供引导,并作为信息交换所提供服务。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活动和政策以一致地方式管理、解释和执行。(3)在环保部、卫生和人类服务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及其他部门依据规则第3-3部分进行研究或其他活动时,工作组应该参与协调研究,促进各部门间的合作。(4)按规则的要求参加数据收集、整合。(5)检查环境公正现有的数据和研究。(6)按照规则第5-502(d)部分的要求举办公众会议。(7)发展环境公正的跨机构模式项目,来表明联邦机构间的合作。 1-103 机构战略的发展
(a)正如规则6-605部分提出的例外,各联邦机构应发展一个联邦范围的环境公正战略。就像在本部分(b)-(e)中列出的,鉴定和表明它在少数民族区和低收入区的项目、政策和活动的高度歧视和不利人类健康或环境影响。环境公正战略应列出有关人类健康或需改变环境的项目、政策、计划和公众参与程序、执行情况、和/或规章制定,至少应:(1)加强所有少数民族区和低收入区的健康和环境立法(2)确保更多的公众参与(3)改善少数民族区和低收入区健康和环境方面的研究和数据采集(4)识别少数民族区和低收入区自然资源消耗的不同类型。另外,环境公正战略应当包括适用范围、从事鉴定修正和考虑修正经济、社会含义的时间表。
(b)这项规则开始后的4个月内,各联邦机构应确定一个发展环境公正战略的内部管理程序,并将此程序告知公正组。
(c)这项规则开始后的6个月内,各联邦机构应将它提议的环境公正战略大纲提供给工作组。 (d)这项规则开始后的10个月内,各联邦机构应将它提议的环境公正战略提供给工作组。
(e)这项规则开始后的12个月内,各联邦机构应完成其环境公正战略,并提供给工作组一份副本和对此战略的书面描述。在这12个月期间,正如它的部分环境公正战略,各联邦机构应确立一些能快速实施以表明所提环境公正战略发展过程中显示出担忧的具体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时间表。
(f)这项规则开始后的24个月内,各联邦机构应将联邦范围内环境公正战略的实施进展报告给工作组。 (g)如果工作组要求,联邦机构应提供给工作组额外的阶段性报告。 1-104 向总统汇报
这项规则开始后的14个月内,工作组应通过总统环境政策副助理办公室和总统国内政策助理办公室向总统提供一份描述规则实施状况和包含在1-103(e)中提到的最终环境公正战略报告。 6-6 综合规定
6-601 机构应履行的义务s
各联邦主席有责任确保服从该规则。各联邦应进行内部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监督规则的实施。 6-602 第12250号总统令
这条总统令的目的是补充,而不是取代第12250号总统令。这就需要一致并有效地实施各种在获得财政帮助项目中阻止歧视行为的法律。这里的任何东西都不能限制第12250号总统令的效果和授权。 6-603 第12875号总统令
这条总统令的目不是限制第12875号总统令的效果和授权。 6-604 范围
为达到规则的目的,联邦机构是指工作组中的任何机构,其他的被总统指定的机构实施真正影响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联邦项目或活动,独立行政机关被要求遵守这项规则的条款。 6-605 豁免申请
联邦机构的主席可以向总统申请免责。所有或部分申请机构的项目或活动基础上的规则要求不服从于该规则要求。
6-606 土著美国人计划
在这条规则下,各联邦机构宣布的责任包括平等对待土著美国人计划。另外,与工作组协调并与部落酋长商量后,内政部需要依据在规则中表明的联邦承认的印第安人部落来调整步骤。 6-607 花费
除非法律另外规定,联邦机构应承担遵守该规则的金融费用。 6-608 综合
联邦机构在实施该规则时应与现有法律相一致,或在现有法律的允许范围内。 6-609 公正的审阅
这条规则仅是为了提高对行政分歧的内部管理,而无意也没有通过政党创立任何有特权、利益或信托责任,实质上或程度上,强制性的法律或公正,来对抗美国,美国的机构、官员或个人。这条规则不应被解释为创造特权去进行对遵从或不遵从这项规则的美国,美国机构、官员或个人的公正审阅。
婚姻与家庭
第一部分 自由权利的选择
在中自由选择的权利处于隐私权的中心。在是早期的正当程序情况下对于孩子教育和抚养的特别关注显示了自由选择在婚姻与家庭关系中的价值。哈伦大法官提到现代“私隐权”时认为其历史价值和在婚姻关系中自由选择权的体现是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在正当程序或平等保护条款下,限制个人选择结婚或离婚的法律将受到“严格审查”。
在正当程序测试下,一项限制婚姻选择自由的法律将会无效,除非国家可以在这一限制展示出压倒一切或令人信服的利益。同样,在平等保护保证下,一项限制或抑制某一类人结婚的法律将会无效,除非国家能说明这一分类方式在实际中维护了压倒一切或令人信服的利益。
洛夫英诉弗吉尼亚州这一案例,在促使婚姻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方面具有特殊意义。这一案件审理中,法庭认为一项禁止不同种族通婚的法律是违宪的。这一规约被认为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因为它单单根据种族差异而起草,而且违背正当程序,因为它剥夺了人们选择结婚伴侣的选择自由。既然婚姻是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能限制人们婚姻权利。
博迪诉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认为涉及到一些提起离婚诉讼但支付不起诉讼费用的人时,先缴纳诉讼费再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无效。靠领取社会福利金生活的上诉人就因为支付不起诉讼费用而不能向法院提交离婚请求。因为法院不是解决私人纠纷的唯一手段,所以最高法院很少被要求检查诉讼渠道是否通畅作为民法中的正当程序。但是,离婚却必须通过国家司法机制解决。国家不允许上诉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这一离婚的唯一途径,那边相当于拒绝了他们解除婚姻的自由权利。因为国家拿不出压倒一切的国家利益,那么这一限制婚姻选择自由的障碍就是违背正当程序的。根据建立或解除婚姻权利的本质,
第十七课 家庭法
法院的判决以及各州对解除(婚姻关系)之途径的独占是可预测的。确实,法院指出其对此的控制是极为有限的;尊重基本人权的唯一途径不可能被拒绝。
事实上,法院指出其控股极其狭小,不能因为无力支付诉讼费而被拒绝采取唯一手段去调整一项基本人权的关系。当法院拒绝人们因例如福利权力或者破产债务解除等非基本化的要求而拥有出席法庭的权利的命令时,观察的重要性在后来几年里变得更加清楚。
虽然政府监管的能力进入或退出一个婚姻是受到严密裁判的审查,但是政府可能会依据福利系统对婚姻状况分类。在卡利法诺诉乔布斯特案中,当一个人结婚时没有得到社会保险补助金时,社会保险条例没有为维护一个残废的人的好处问题的规定,但作为受一个已故雇佣劳动者抚养的残疾孩子谁收到利益受法案影响。对于那些结婚的残疾儿童有权享受社会保险条例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结婚中止规则中因为包容违反了平等的一项豁免的福利
史蒂文斯大法官的提述代表全体法官的提述(意见一致之家庭)起草的判决意见发现传统的合理关系检验标准是适用的,因为法律不能被表征为基于“关于一个传统弱势群体的定型化概括),或作为一个尝试,以干涉个人做出如如婚姻一样重要的的决定的自由。”对国会来说,当残疾子女结婚时,终止被继承人社会保障雇佣劳动者的残疾子女的次位补助金是不合理的,即使终止终止这项法律会给这些人造成财政困难。通过免除那些配偶一方根据“社会保障法”享有补助金这些人的次位补助金,国会设法减轻这些依赖已故的雇佣劳动者和社会保障金的人的困难。立法赦免并不是非理性的立法豁免下包,国会有权一次一人处理这些经济问题和困难。卡利法诺诉约布斯特的结果是合理的,因为法律在结婚权方面疾呼没有施加负担,并且为了特殊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合理的方式确定经济上有需要的人士的一个小组 第二部分 扎布洛基诉雷德海尔案的司法意见
在扎布洛基诉雷德海尔案中,司法机关几乎没有经历困难,取消限制经济上贫穷的人结婚的法律。然而,法官在决定违反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的原因方面有相当大的难度。在讨论中的威斯康星州的法令禁止任何威斯康星州的居民未经法庭许可就结婚,根据法庭的命令或判决,如果一个人在他的拘留所被要求有轻微的问题谁都不支持。
第十八章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人身财产权。它是在广阔的商业环境中的一种理念和信息的集合,法律意识到对其提供保护是有价值的。 第一部分 标的 专利
专利是政府通过专利局给予发明了一种产品或方法的个人的一种垄断性的权利。给予这种权利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公布专利申请的细节告知公众最新的技术进步;为创新提供刺激同时鼓励经济活动;对创造和创新成果提供奖励。 著作权
著作权是一种涉及原创性文学、戏剧、艺术和音乐作品的排他性权利。立法保护创造性努力的成果,同时也通过保护录音资料、电影和文学作品的出版版本保护那些投入创造性成果的人。 数据权
信息通过有条理和系统的方式排列,通常采用电子手段例如数据库,这种权利最初是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然而,自从通过1997《著作权与数据库法》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实施后一种新的数据权被创造出来。 表演权
表演权与著作权相关但旨在为著作作品的实际表演提供保护以区别于著作作品本身。 商标
商标是用于相关货物或服务的文字或符号,以使所有人的货物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人。现行立法正在考虑为区分味道和声音提供保护的可能性。在这个领域的法律限制他人将所有人的商标用于他们的货物或服务上。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通过制定法保护;如果没有注册,商标权基于使用和商誉产生,通过
普通法保护。 外观设计
那些赋予大量生产货物以视觉吸引力的设计通过注册外观设计保护;而那些功能性的设计通过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一个恐龙造型的牙刷是噙着的例子;一个园林设计是后者的一个例子。 第二部分 保护及理由 提供的保护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认可采用了一种消极形式的保护。立法通常描述所有人的权利为“排他性的”因此,其蕴含着给予所有人一种权利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限制他人使用此种知识产权。
也有人认为,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是纯经济性的。因为知识产权所有人给予了排他性的权利去开发那项知识产权。然而,自1988年,《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承认了署名权。此外,一个作品的作者也可以依据第80条禁止对作品的贬低性处理以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理由
似乎知识产权保护与欧洲经济区域维持的自由竞争政策相冲突。然而也可认为市场经济通过消费者使用商标,例如,区分一个商人与另一个商人的货物,协助作出选择的事实被刺激发展。进一步讲,因为商标使得消费者知道所有人货物的质量,这也是消费者保护的一种手段。授予专利刺激了创新,所以有更多的货物在市场上出现。
欧洲经济区域的竞争被《罗马条约》第28-30条保护,它允许货物的自由流动,第81-86条使欧洲经济区域的自由竞争合法化。
在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滥用通过许多方式被检查,例如专利权许可被提供在20年期间的最后4年,当专利权人不合理的为充分利用专利时强制许可被允许。《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第144条,限制和著作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性的许可,第238条关于非注册外观设计做了同样的规定。 第三部分 法律渊源
知识产权法主要是被编篡的。知识产权的每一个主体都是由制定法规制,授权立法支持的。下面是主要的制定法渊源:
1949《注册外观设计法案》(及修订) 1977《专利法案》
1988《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 1994《商标法案》和 1997《著作权和数据库法》。
保密信息和假冒专利的规定是普通法的产物。知识产权不可能仅仅在一个纯粹的国家水平被保护,国际影响可在上述立法中体现,大部分立法被通过强迫英国承担国际义务同时更新法律。例如1994《商标法案》的目标之一就是使1988年12月21日理事会指令第89/104/EEC号执行,以使成员国关于商标的法律相近,此外,1977《专利法案》的通过就是使《欧洲专利公约》生效。
大量判例法通过解释国内法庭和国际组织例如欧洲专利局的规定产生。普通法在假冒专利和保密法上涉及部分内容。
知识产权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法庭部门执行,将上诉到上诉法院和上议院。专利法庭是大法官法庭的一部分,审理关于专利和注册外观设计的案件。自从1988《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通过后,那也有一个专利法庭。
如同我们已经表明的,给予专利保护的本质是消极的,(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去法庭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权利。大部分案件,寻求救济的方式是临时强制令。一个临时强制令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在考虑关于所有权实质性争论和侵权前,在诉讼程序中第一个被寻求的指令。结果,那些已经形成的判例法中的多数都主要通过审判法官关于原告人是否已经让他相信原告至少有可争之诉的裁定来形成的,因为这是原告在寻求临时强制令阶段要出示的。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案例记录在专门的判例汇编和标准判例汇编中。因此,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