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节 合同的一般条件 3-6
合同的一般条件 A. 一般规定
1. 定义
1.1 使用加粗型字体确认规定的条件。
(a) (b)
接受的合同金额是指中标函中接受的有关工程执行和完工及任何缺陷补救的金额。
工程计划表是指由工程总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安装、测试和调试构成的工程施工计划表,包括用于评估变更和补偿事件的各项活动的总价。
评判员是指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指定的按照GCC第23条的规定在第一时间解决争议的人员。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和已完成的工程量表。
补偿事件是指GCC第41条规定的事件。
完工日期是指项目经理依据GCC第52.1条的规定认定的工程完工的日期。
合同是指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执行、完成和维护工程的合同,其由下述GCC第2.3条所列文件组成。 承包商是指其从事工程的标书被业主接受的一方。 承包商的标书是指由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的完整的投标文件。
合同价格是指在中标函中载明接受的合同金额及此后依据合同调整的合同金额。 日是指日历日;月是指日历月。
零工是指依据承包商雇员和设备的工作时间进行付款的各种工作,有关材料和厂房的付款除外。 缺陷是指未依据合同完工的工程的任何部分。 缺陷责任证书是指项目经理依据承包商改正的缺陷签发的凭证。
缺陷责任期间是指依据第33.1条的规定在PCC中指定的并自完工之日起计算的期间。 评判员是指依据第23条指定的惟一人员。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第7节 合同的一般条件 3-7
(q)
图纸是指包括在合同内的工程图纸及由业主(代表业主)依据合同签发的任何其他图纸和修正图纸,包括项目经理提供或同意的有关合同执行的计算和其他信息。
业主是指雇佣承包商从事PCC所规定工程的一方。 设备是指承包商临时带至工程场地建设工程的机械和车辆。
“以书面形式”或“书面的”是指以手写、打印、印刷或电子的方式制作,并导致永久性的记录。 最初的合同价格是在业主的中标函中所列的合同价格。
计划完工日期是指计划的承包商应当完成工程的日期。计划完工日期应当在PCC中明确规定。计划完工日期只能由项目经理通过签署延期施工令或加速施工令的方式进行修改。
材料是指承包商在工程中增加使用的所有供应物,包括消耗物。
厂房是指工程中具有机械、电气、化学或生物功能的任何主要部分。
项目经理是指在PCC中指定的负责监管工程的执行和管理合同的人员(或者由业主指定并通知承包商代替项目经理从事工作的任何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 PCC是指合同的特别条件。
工程场地是指在PCC中规定的区域。
工程场地调查报告是指包括在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工程场地表层和次表层条件的事实和解释报告。 规格是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规格及由项目经理制定或同意的任何修正或增加。
开工日期是指在PCC中规定的日期,即承包商应当执行工程的最新日期,其无须与任何工程场地的占有日期相一致。
分包商是指与承包商具有从事合同中所规定一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人员或公司团体,包括工程场地的工程。
(r) (s) (t) (u) (v)
(w) (x) (y)
(z) (aa) (bb) (cc) (dd)
(ee)
第7节 合同的一般条件 3-8
(ff) (gg) (hh)
2. 解释
临时工程是指因工程的建设或安装的需要而由承包商指定的、建造的、安装的和拆除的工程。 变更是指由项目经理作出的变更工程的指令。 工程是指合同要求承包商依据PCC的规定建设、安装并向业主交付的工程。
2.1 在解释本GCC时,指明一种性别的词语包括所有性别;指明
单数的词语也包括复数,指明复数的词语也包括单数。标题不具有任何意义。除非有明确规定,词语具有合同语言下通常具有的含义。项目经理应当提供说明阐明有关本GCC的疑问。 2.2 如PCC规定部分完工,GCC有关工程、完工日期和计划完工
日期的参考适用于工程的任何部分,有关整个工程的完工日期和计划完工日期的参考除外。 2.3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当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a) (b) (c) (d) (e) (f) (g) (h) (i)
协议; 中标函; 承包商的标书; 合同的特别条件; 合同的一般条件; 规格; 图纸
工程量表;1和
PCC中所列的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3. 语言和法律 4. 项目经理的决定 5. 委托
3.1 合同的语言和规范合同的法律在PCC中规定。
4.1 除非另有其他明确规定,项目经理应当以代表业主的角色决
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事项。 5.1 除非PCC另有其他明确规定,项目经理可以在通知承包商后
向其他的人员委托其任何职责和义务,评判员除外,并且可以在通知承包商后撤销任何委托。
1
在总价合同中,请删除“工程量表”,并以“工程施工计划表”代替。
第7节 合同的一般条件 3-9
6. 通信 7. 分包
8. 其他承包商
9. 人员和设备
10. 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11. 业主的风险
6.1 条件中规定的双方间的通信应当只能在以书面的方式联络时
有效。通知应当只能在已交付时有效。 7.1 经项目经理同意,承包商可以分包工程,但是,未经业主的
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工程的分包不得改变承包商的义务。 8.1 承包商应当在PCC中提到的其他承包商的计划表中规定的期
间与其他承包商和业主合作并分享工程场地、公共部门和设施。承包商还应当为他们提供计划表中规定的设施和服务。业主可以修正其他承包商的计划表,并且应当将任何此类修正通知承包商。 9.1 承包商应当雇佣其标书中确认的主要人员,使用其标书中确
认的设备,或者由项目经理同意的其他人员或设备,从事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只能在提议替代的主要人员和设备的相关资质或特质相当于或优于标书中提议的此类人员或设备的情况下同意提议的任何此类替代。 9.2 如项目经理给出理由要求承包商撤换属承包商员工或工作人
员的人员,承包商应当确保该人员在七日内离开工程场地,并且不得再与合同规定的工程具有任何关系。
10.1 业主应当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属于业主的风险;承包商应当承
担本合同规定的属于承包商的风险。 11.1 自开工日期至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应当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如
下:
(a) 由以下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赔偿(不包括工程、厂房、材料和设备)的风险:
(i)
由于工程或为工程目的而使用或占用工程场地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工程结果;或
(ii) 业主或其雇佣的任何人员或与其签约的任何人员
(不包括承包商)的疏忽、违反法定义务或妨碍。 (b) 因业主的违约或业主的设计或者因直接影响施工工程所
在国的战争或放射性污染而导致的有关工程、厂房、材料和设备的损害风险。 11.2 自完工日期至签发缺陷责任证书,有关工程、厂房和材料的
损失或损害的风险是业主的风险,归咎于以下原因的损失或
第7节 合同的一般条件 3-10
12. 承包商的风险
13. 保险
14. 工程场地的资料
15. 承包商建设工程 16. 按计划的完工日期完成工程
损害除外:
(a) 在完工日期已存在的缺陷;
(b) 在完工日期前发生的不属于业主风险的事件; (c) 完工日期后,承包商在工程场地的活动。
12.1 自开工日期至签发缺陷责任证书,承包商应当承担不属于业
主的有关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厂房、材料和设备)的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13.1 承包商应以业主和承包商的名义当按照PCC规定的金额和免
赔额就属于承包商风险的以下事件购买覆盖开工日期至缺陷责任期间结束的保险:
(a) 工程、厂房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害; (b) 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c) 与合同有关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工程、厂房、材料和
设备除外; (d) 人身伤害或死亡。
13.2 承包商应当在开工日期前将保单和保险凭证提交给项目经理
同意。所有此类保险提供的赔偿应当按照要求弥补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的类型和货币份额进行支付。 13.3 如承包商未提供要求的任何保单和保险凭证,业主可以购买
应当由承包商提供的保险,并从其他到期应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中追回由业主支付的保险费;如没有业主到期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支付的保险费应当是承包商拖欠业主的债务。 13.4 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出任何变更。 13.5 双方应当遵守保单的任何条件。
14.1 承包商应当被视为已检查PCC规定的任何工程场地的资料及
补充的适用于承包商的任何信息。 15.1 承包商应当按照规格和图纸建设和安装工程。
16.1 承包商可以从开工日期起对工程施工,并且应当按照其提交
的及经项目经理同意更新的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