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施工合同条件中文版 - 图文(3)

2019-04-15 18:18

第7节 合同的一般条件 3-11

17. 项目经理的审批

18. 安全 19. 发现物

20. 工程场地的占

有 21. 工程场地的进入 22. 指令、检查和审计

23. 评判员的指定

在计划的完工日期完成工程。

17.1 承包商应当向项目经理提交载明计划的临时工程的规格和图

纸,以由项目经理审批。 17.2 承包商应当负责临时工程的设计。

17.3 项目经理的审批不得更改承包商有关临时工程的设计责任。 17.4 如要求,承包商应当获得第三方对临时工程的同意。 17.5 承包商为执行临时或永久工程准备的所有图纸应当在本次使

用前事先经项目经理同意。

18.1 承包商应当负责工程场地所有活动的安全。

19.1 在工程场地意外发现的有关历史的或其他权益的或重大价值

的任何物品均应当是业主的财产。承包商应当将此类发现物通知项目经理,并执行项目经理有关此类发现物处理的指令。 20.1 业主应当让承包商占有工程场地的所有部分。如未在PCC规

定的日期让承包商占有部分工程场地,应当视为业主延期开始相关的活动,并构成补偿事件。 21.1 承包商应当允许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授权的任何人员进入工

程场地和与执行的或计划执行的合同有关的工程的任何场所。 22.1 承包商应当按照适用于工程场地所在地的法律执行项目经理

的指令。 22.2 承包商应当允许,并促使其分包商和分包顾问允许政府和/

或政府指定的人员检查工程场地和/或承包商和其分包商与合同的履行和标书的提交有关的账目和记录;如政府要求,允许政府指定的审计人员审计此类账目和记录。承包商和其分包商及分包顾问关注的是第57.1条规定试图实质妨碍行使第22.2条规定的政府检查权和审查权的行为构成受合同终止(和按ZPPA的现行制裁程序作出的不具备资格的决定)约束的禁止惯例

23.1 业主和承包商应当在业主签发中标函时共同指定评判员。如

业主不同意中标函中指定的评判员,业主应当要求PCC中规定的指定评判员的机构在收到此类要求后十四(14)日内指定评判员。

第7节 合同的一般条件 3-12

24. 争议解决的程序

25. 施工方案

23.2 如评判员辞职或死亡或者业主和承包商同意评判员未按合同

的规定履职,业主和承包商应当共同指定一名新的评判员。如业主和承包商未在三十(30)日内达成一致,PCC规定的指定评判员的机构应当依据任何一方的要求在收到此类要求后十四(14)日内指定评判员。

24.1 如承包商认为项目经理作出的决定超出合同给予项目经理的

权限或者该决定是错误作出的,其应当在项目经理的决定通知后十四(14)日内将该决定提交评判员。 24.2 评判员应当在收到争议通知后二十八(28)日内作出决定。 24.3 不论评判员作出何种决定,业主和承包商应当依据PCC规定

的价格比率按时向评判员付费,并支付PCC规定类型的补偿费用,成本由业主和承包商均等分担。任何一方可以在评判员作出书面决定后二十八(28)日内将该决定提交给仲裁员。如任何一方未在前述二十八(28)日内将争议提交仲裁,评判员的决定应当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24.4 仲裁应当按PCC指定的机构颁布的仲裁程序在PCC规定的场

所进行。

B. 时间控制

25.1 在签发中标函的日期后,承包商应当在PCC规定的时间内向

项目经理提交一套由项目经理审批的载明有关工程所有活动的一般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的施工方案。如是总价合同,施工方案中的活动应当与工程施工计划表中规定的此类活动相一致。 25.2 更新的施工方案应当是载明各项施工活动达到的实际进度和

剩余工程按时达到进度的影响的方案,包括对后续的施工活动作出的任何变更。 25.3 承包商应当立即向项目经理提交由项目经理审批的更新的施

工方案,不得迟于PCC规定的期间。如承包商未在该期限内提交更新的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可以自下次付款凭证之日起扣留PCC规定的款项,并将该款项扣留至已提交未提交的施工方案后的下次付款之日。如是总价合同,承包商应当在项目经理指定的十四(14)日内提供更新的工程施工计划表。 25.4 项目经理同意的施工方案不得改变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可

以在任何时间修正施工方案并提交给项目经理。修正的施工

第7节 合同的一般条件 3-13

26. 计划完工日期的延期

27. 施工加速

28. 项目经理下令的延期

29. 管理层会议

30. 提前告知

方案应当载明变更的影响和补偿事件。

26.1 如发生补偿事件或签发的变更使承包商不能在计划的完工日

期实现工程完工,在无须承包商采取造成承包商产生额外成本的加速剩余工程施工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应当延期计划的完工日期。 26.2 项目经理应当在承包商要求其依据补偿时间或变更的影响作

出决定后二十一(21)日内决定是否延长计划的完工日期和将计划的完工日期延长多久。如承包商未就延期给予提前告知或未配合处理延期,由此类不作为导致的延期不得视为评估新的计划完工日期的理由。

27.1 如业主需要承包商在计划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项目经理应当

从承包商处获得实现必需的加速施工所需的报价。如业主接受此类报价,计划的完工日期应当相应的调整,并由业主和承包商予以确认。 27.2 如业主接受承包商有关加速施工的报价,在合同价格中应当

增加该报价,并作为合同价格的变更。

28.1 项目经理可以指令承包商延期工程内任何施工活动的开工或

进度。 29.1 项目经理或承包商可以要求其他的人员参加管理层会议。管

理层会议的事务应当是审查剩余工程的计划,处理按提前的告知程序产生的事项。 29.2 项目经理应当记录管理层会议的事务,并向参加会议的人员

和业主提供记录的副本。双方有关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责任应当由项目经理在管理层会议上或在管理层会议后作出决定,并以书面的方式向参加所有会议的人员陈明。

30.1 承包商应当将可能给工程的质量带来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

格或延长工程施工期限等将来的具体类似事件或情况尽快告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有关合同价格和完工日期的将来事件或情况预计影响的评估,承包商应当尽快合理的提供此类评估。 30.2 承包商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制作和审议如何使设计工程和执行

项目经理作出的任何指令的任何人员避免或减少此类事件或情况的影响的建议。

C. 质量控制

第7节 合同的一般条件 3-14

31. 确认缺陷

32. 检测

33. 缺陷的改正

34. 未改正的缺陷

35. 合同价格

36. 合同价格的改变

31.1 项目经理应当检查承包商的工程,并将发现的任何缺陷通知

承包商。此类检查不得影响承包商的责任。项目经理可以指令承包商寻找缺陷,并发现和检测其认为可能具有缺陷的任何工程。 32.1 如项目经理指令承包商进行规格中未规定的检测,以检查任

何工程是否具有缺陷,并且检测表明具有缺陷,承包商应当支付检测和任何样本的费用;如没有缺陷,检测应当是补偿事件。 33.1 项目经理应当将PCC规定的完工期开始至缺陷责任期间结束

前的任何缺陷通知承包商。缺陷责任期间应当延期至缺陷已改正的日期。 33.2 在每次通知缺陷后,承包商应当在项目经理的通知规定的时

间内改正通知的缺陷。

34.1 如承包商未在项目经理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缺陷,项目

经理应当评估改正缺陷的成本,并且承包商应当支付此类款项。

D. 成本控制

35.1 如是计量合同,工程量表应当包括承包商所从事工程项目的

定价。工程量表用于计算合同价格。须按照工程量表中有关工程各项目的价格比率就完成的工程量向承包商付款。 35.2 如是总价合同,工程施工计划表应当包括承包商所从事工程

的施工活动的定价。工程施工计划表用于监管和控制向承包商付款所依据的施工活动的履行。如需分别支付工程场地材料的款项,承包商应当在工程施工计划表上分别载明向工程场地交付的材料。

36.1 如是计量合同:

(a) 如所从事工程的最终数量不同于工程量表规定的数量,

即有关特定项目的工程量超出工程量表规定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25%),并且该改变超出最初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一(1%),项目经理应当调整价格比率,允许该改变。 (b) 除非事先经业主的同意,如改变的工程数量超出最初合

同价格的百分之十五(15%),项目经理不得依据该改变调整价格比率。

第7节 合同的一般条件 3-15

37. 变更

38. 预计的现金流量

39. 付款凭证

(c) 如项目经理要求,承包商应当向项目经理提供工程量表

中的任何价格比率按细目分类的具体成本。 36.2 如是总价合同,承包商应当依据其自行决定调整改变的方案

或制定的施工方法修正工程施工计划表。承包商在对工程施工计划表作出此类改变时不得改变工程施工计划表中的价格。

37.1 所有的变更均应当包括在由承包商制作的更新方案中;如是

总价合同,还应当包括在由承包商制作的工程施工计划表内。 37.2 如项目经理要求,承包商还应当向项目经理提供执行变更工

程的报价。承包商应当在收到要求后七(7)日内或在项目经理规定的任何更长期限内提供此类报价,项目经理应当在下令变更前评估该报价。 37.3 如承包商的报价不合理,项目经理可以下令变更,并依据其

自行预测的该变更对承包商成本的影响对合同价格作出改变。 37.4 如项目经理认为紧急变更的工程将阻碍报价的提供,并认为

在不延期工程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报价,此类变更应当被视为补偿事件。 37.5 承包商就通过预先的警示可以避免的成本无权获得额外的付

款。 37.6 在计量合同的情况下,如变更的工程相当于工程量表中规定

的项目,并且项目经理认为超出第38.1条规定限度的工程数量或工程的延期未造成每工程数量单位成本的改变,工程量表中的价格比率应当用于计算变更工程的价格。如造成每工程数量单位的成本改变,或造成变更工程的性质或期限与工程量表中规定的项目不一致,承包商有关工程项目的报价应当以新的价格比率方式计算。

38.1 如更新方案或工程施工计划表(如是总价合同),承包商应

当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更新的预计现金流量。预计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使用合同规定汇率转换的合同所规定的不同货币的数量。 39.1 承包商应当向项目经理提供由评估的已执行工程的价格减去

以前已认证的累计金额的月度报表。 39.2 项目经理应当检查承包商的月度报表,并认证应当向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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