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行动
各级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3)橙色预警行动
各级应急值班人员收集逐6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必要时,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4)红色预警行动
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指挥中心领导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县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收集逐1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预警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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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组织区域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3.4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预警响应结束。
4.应急响应
4.1 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
洛南县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
灾险情等级 险 情 灾 情 响应级别 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或潜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大型 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地质灾害险情; 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大 型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险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中 型 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的地质灾害灾情; 质灾害险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数在100人(含)以下,或潜在小 型 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害险情。 Ⅰ级 II级 III级 4.2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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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灾(险)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1)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及处理程序
1.地质灾害灾、险情一旦发生,监测人员或发现灾、险情的单位或个人或监测仪器报警显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所报告,或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灾、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
2.灾、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和镇国土资源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并开展灾、险情调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险情扩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调查报告要及时,内容要全面详实。具体内容包括:①灾、险情发生的行政区域及具体位置;②发生时间;③地质灾害灾、险情类型、规模;④伤亡人数和受威胁情况;⑤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⑥灾、险情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⑦发展趋势;⑧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对策;⑨今后的防治建议等。
4.接到灾、险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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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资源所或其他群众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强制手段组织避险救灾。
5.县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2)灾险情应急预警及应急措施
1.地质灾害灾、险情一旦发生,要立即发出预警信号,迅速组织受威胁人员向指定的安全地段撤离。(预警信号及转移路线见附表)
2.严格警戒制管理。预警信号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及地质灾害管理组织要立即发布实施地质灾害警示制度和警戒制度。在警戒制未解除之前,严禁人畜进入危险区域。对不听劝阻者,可采取强制措施。
3.警戒制的解除由县国土局组织专家作出评估后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解除警戒制。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和当地群众组织要在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的指导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危险,消除隐患,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4.3 应急响应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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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镇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镇(办)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县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超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报告,请求市应急防治指挥部指导、协助处置。
(2)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灾(险)情所在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报告有关情况。
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灾害发生地镇办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镇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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