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2012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图文(4)

2019-04-15 19:23

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县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险)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视情况或根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3)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4 信息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 地质灾害速报时限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各国土资源所应在1小时内立即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并经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越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各国土资源所应在1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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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并经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2)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

(3)续报要求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镇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5 指挥调度

(1)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后,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向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2)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预测灾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范措施,控制灾情发展蔓延。

4.6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可通过县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抢险救灾。

4.7 信息发布

(1)灾情及抢险救灾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灾情及抢险救灾等信息有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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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发布,涉及民政方面的有关灾情,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8 应急解除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灾(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保障措施 5.1 信息平台保障

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管理及监测预警平台,通过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实现国土、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对雨情、水情、震情及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的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提供监测预警及灾险情信息。

5.2 应急调查与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依靠西北有色矿业集团、陕西地质灾害应急排查突击总队等地勘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现场应急调查、排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地质灾害灾险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判定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措施。依靠驻洛武警部队等抢险队伍力量,做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5.3 应急救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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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防灾减灾,统一调配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1)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2)医疗卫生。卫计部门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检查消毒。

(3)治安管理。公安部门做好受灾地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4)物资供应。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设立固定的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加强储备管理和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单位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经费保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县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6.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预警解除后,所在地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成由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防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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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10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6.2 对口帮扶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后,应尽快研究制定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的帮扶措施。

6.3 社会募捐

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镇办,可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救灾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收社会资金开展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6.4 工程治理及修复

地质灾情应急处置完成后,对地质灾害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坏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修复,对存在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行工程治理。

6.5 工作总结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在救灾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向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报送。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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