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资金效率,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自2005年起,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引导基金的政策。2005年11月,国家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据此,科技部、财政部于2007年7月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启动了国家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该《办法》明确了“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等原则,规定可以采取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运作方式分别对创投机构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支持,使引导基金相当程度具有了补助、资助等财政补贴特征。
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为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原则和方式等制订了框架,也为各级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规范。该《意见》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原则,将引导基金定位为 “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现状
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各地政府开始纷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8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研报告》统计,全国引导基金的规模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从2006年的25亿增加到2008年的88.5亿元。从我国各地实际发展情况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和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政府出资并负责基金重大决策
此类引导基金大多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成立,资金基本上来源于政府,一般直接由相关主管创业投资工作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牵头设立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大多为基金理事会形式,或辅以政府直属单位作为引导基金的运作平台和投资主体。主要代表有: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2、政府不直接参与重大决策的独立运营机构
这类引导基金一般成立较早,以一个自主决策的独立机构形式存在和运营;无论其是国有独资还是合资公司性质,地方政府基本上均不直接参与其重大决策,但还是赋予其引导基金职能,采取“母基金”运作模式。主要代表有: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高科技投资集团;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等。 3、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运营
这类引导基金由地方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出资成立,并规划共同运营。但由于国家开发银行正进行商业化改制,新近二年成立的这类
机构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出现一些停滞。主要代表有: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
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