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
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法律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指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两个前提:一是社会保险行为存在,二是有社会保险法律存在。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X 1.主体
从社会保险责任分,有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
目前,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两个:一个税务部门,另一个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从保险业务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监督人
2.客体 社会保险主体权力义务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 (二)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Y
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
(一)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Y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合法、准确、及时。
(三)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主要基本规则 X 掌握不同法律的适用情况 1.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合特别规定; 3.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4.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法律规定后,要严格依法执行,但法律的规定不能溯及过去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社会保险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内容)X
1.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 (二)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X
覆盖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掌握不同保险的范围情况 1.基本养老制度和基本医疗制度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就业的参加全部五项保险;未就业的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留
农民身份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第十四章 劳动用人制度 一、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Y (一)劳动关系概述
熟悉劳动关系的定义、主体和权力与义务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共同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
政府、用人单位和工会三方面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建立和调整相互关系;工会代表劳动者组织的利益;政府在其中起着调节和干预作用。 (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1.特征:主体之间身份平等;关系自发形成、体现当事人意志;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2.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则 X
弄清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别,掌握不同地劳动条件标准的含义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一致的,有关劳动者劳动条件标准执行该地有关规定。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一般情况下,有关劳动者劳动条件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的情况,从其约定。
二、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 X
(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特征Y 1.集体协商的特征 6条特征一般掌握
1)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 2)是围绕改善劳动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谈判; 3)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 4)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 5)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
6)参加集体协商的劳动者应受到特别保护。 2.集体合同的特征
是一种劳动协议;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
(二)集体合同的签订(X)
1.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类型 除一般性集体合同外,还有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合同 3.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
1)集体协商代表人选 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10人,每方首席代表1名。记录员一名,双方不得兼任。职工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
并经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理。 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法人代表担任或书面委托其他人担任。 2)协商代表的权益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除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熟悉三种特殊情况。
(2)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必须在20日内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进行协商
(4)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5)审查 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文本后15日内未提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7)集体合同的效力
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三)集体协商的内容
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16条内容。其中,劳动报酬条款是我国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协议就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五)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员工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熟悉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Y (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X
1.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3.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一是内容合法,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
(三)违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理
1.允许劳动者以此为由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2.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四、特殊用工 X (一)劳务派遣 X
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用人单位不得由其所属单位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依法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事项外,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4.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共六条,重点掌握前四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5)因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熟悉3条权利,一般掌握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6.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共7条重点掌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二)非全日制用工X
1.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特点:
(1)以小时计酬为主; (2)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4小时。 3.《劳动合同法》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一、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机制 X
1.劳动争议 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但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熟悉3条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形式是特定的。 (3)劳动争议内容必须与劳动权利和义务有关,内容是特定的。 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方法: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包括: 1)调解、仲裁、诉讼。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着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荐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真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该依法解决。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X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着重调解的原则。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掌握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6条正式内容,3条附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