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8%。
2006年: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3.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一是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满15年。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掌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情形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基本养老保险的发放和调整Y 1)基本养老保险的发放
委托银行发放、通过邮局寄发、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依托社区发放、设立派出机构发放
2)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
调整范围 一般截止上年度末已离退休人员,本年新退休人员执行当年调整机制。 调整幅度 一般为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低的群体调整
5.基本养老金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Y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包括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是目前社会保险中实施范围最广的。以地级城市为统筹单位进行,也允许以县为统筹单位。在一个统筹单位内,所有职工执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待遇。 2.基本医疗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当地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于两部分: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3)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各不相同
▽ 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 ▽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调剂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工伤保险 X
(一)工伤保险的原则
无过失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原则,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的责任
1.基本责任 一是公示 二是救治 2.(掌握)不同情况下的责任
▽ 用人单位分拆、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变更登记;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三)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四)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工伤的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争议工伤认定举证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分类
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按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劳动能力复查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六)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外地交通费、外地食宿费;康复费用。 2.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生活护理费
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一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按伤残等级支付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遗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七)(工伤保险的)特殊情况 1.先行支付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不合法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1)对于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X 1.失业保险
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条件
◆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3)失业保险待遇
按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分为三种情况:
● 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1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12个月;5至10年的,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24个月。
● 失业后重新就业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从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与前次失业领取期限合并共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遗属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4)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生育保险
首先,熟悉生育保险的概念(见书)
1.缴费:用人单位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内容构成: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3.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其中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4.生育津贴
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给与定期的现金补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②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七、企业补充保险 X (一)企业年金
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和条件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 2.企业年金的缴费
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3.企业年金的发放
(1)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2)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