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危险房屋拆建]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的区域,因消除安全隐患确有必要进行危险房屋拆建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其处理办法由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实施方式]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移转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移转到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一市场主体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
第二节 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二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拟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更新的区域应当申报纳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发布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申报指引可以对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技术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等内容进行细化、调整与补充,并对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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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指引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要求]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 (三)已形成计划申报主体。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
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意愿]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一)城市更新单元拆迁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迁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地块,其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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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旧住宅区的,须经业主大会决定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款第一项的规定。
在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城市更新意愿是权利主体是否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意思表示,但不作为确定规划指标、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计划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旧住宅区的,可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申报。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三)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城市更新单元内具体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形成并确认。 第四十六条[旧住宅区改造中市场主体接受委托的准入条件]符合有关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旧住宅区,由市场主体接受权利主体委托进行计划申报的,该市场主体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应当在全市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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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中位于前一百位。上述排名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正式公布的为准。
符合相关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受托方的市场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旧住宅区城市更新意愿调查、征集及接受申报委托等工作。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旧住宅区现场及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备案情况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该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七条[旧住宅区改造受托方的确定]旧住宅区的权利主体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开招标、集中投票、集中谈判等方式,从经备案的市场主体中共同选定受托方,并委托其代为申报。
第四十八条[委托申报的监管与协调]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委托申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管。
街道办、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在上述委托申报过程中开展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其他多权利主体的情形]对于其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单元,有多个市场主体有意向成为计划申报受托方时,权利主体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共同选定计划受托方。
第五十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计划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明显不符合申报指引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完整的,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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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性质及权属、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更新单元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其范围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在收到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的书面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计划申报初审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汇总上报市规划国土部门。
第五十一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申报纳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城市更新的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按批次统筹形成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可优先纳入计划草案。
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计划申报情况将城市更新需求较为集中且迫切的区域整合成为城市更新统筹片区,会同各区政府组织开展规划研究。
第五十二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公告]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计划内容进行公告。
第三节 单元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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