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编制主体与期限]城市更新单元纳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计划申报主体应当立即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拟拆除重建区域土地的清理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
相关工作应在自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五十四条[土地清理]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拟拆除重建区域的土地进行清理。
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申请书、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有关规定,将拟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区分以下情形,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种类、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认定,并函复计划申报主体:
(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二)城中村用地,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可落实并核销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的用地。
(三)按照市规划国土部门制定的旧屋村认定有关规定,已取得旧屋村范围图的旧屋村用地,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可认定为旧屋村的用地。
(四)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地上建筑物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用地,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补办规划确认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要求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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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其实施办法,地上建筑物已完成申报并录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台账,经区查违办和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定,不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范围,且经规划土地审查符合确权条件并取得《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拟确权通知书》的用地。 (六)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清理结果]计划申报主体应当根据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的土地清理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审批。 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城市更新单元内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各类用地的总面积。
第五十六条[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对于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升级的,还应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现状建设情况、改造捆绑责任、实施分期及措施等情况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导向等情况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有关部门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草案,在城市更新单元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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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和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结束后,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将审批结果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有生效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对于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有生效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升级的,还应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现状建设情况、改造捆绑责任、实施分期及措施等情况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导向等情况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收到有关部门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
计划申报主体根据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规划草案,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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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束后,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上报。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意见进行处理,并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及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函复计划申报主体。
第五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公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抄送发改部门和环保部门。 第五十九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效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视为已完成所在地区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修改或制定,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内容纳入法定图则。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作为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节 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第六十条[建筑物清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并公告后,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拆除重建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清理。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房地产证、规划确认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地价缴纳证明、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有关规定,将拟拆除重建区域内建筑物区分以下情形,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初步认定: (一)已取得房地产证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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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出具的土地清理结果,城中村、旧屋村及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 (三)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并缴纳地价的建筑物。 (四)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其实施办法,已取得《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拟确权通知书》并缴纳地价、罚款的建筑物。 (五)其他建筑物。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进行前述核查工作时,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和支持。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就初步认定结果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公示期间,相关权利主体可就认定结果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与补充材料。公示结束后,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相关意见进行处理,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清理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在城市更新单元拆迁范围现场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告。
第六十一条[形成实施主体]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拆除重建区域的建筑物清理完成后,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只有单一权利主体的,可直接申请确认实施主体资格;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按照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单位后,可由该单位申请确认实施主体资格: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加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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