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主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前款所述的拆迁人或收购方可以是原有的权利主体之一,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可以是计划申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单位。
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也可以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共同申请确认实施主体资格。
第六十二条[实施主体资质]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其实施主体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应当在全市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排名中位于前一百位,实施主体是项目所在城市更新单元的计划申报主体的除外。 上述排名以市规划国土部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正式对外公告公布的为准。
第六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各区政府应当组织或协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权利主体和拆迁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相关事项。补偿标准可参照市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相关规定确定。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旧住宅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由业主大会按照议事规则
36
确定;其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由占总数量90%以上且其所有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拆除重建区域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90%以上的权利主体与拆迁人共同商定。因部分权利主体不接受上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而导致项目无法形成实施主体,其他权利主体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第六十四条[见证、公证与争议解决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
因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实施主体确认申请]权利主体形成实施主体后,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实施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7
3.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六条[公示]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申请人经核查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经核查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就实施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公示意见处理及确认文件核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六十八条[监管协议内容]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更新办法》的规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应履行的各项具体义务,如落实拆迁责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38
(二)实施主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的各项具体义务,如落实货币补偿、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等。
(三)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方式,如建立资金监管账户、要求提供银行担保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原有项目已核准改造主体]《更新办法》实施前,区政府已对原城中村和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核发各类项目改造主体(含实施主体、改造单位等,下同)核准文件,确定由相关单位实施改造项目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对原项目改造主体的资格进行重新核查。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对其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确认;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函告原项目改造主体,要求其在两年内完善相关手续。
原项目改造主体在两年内仍未能达到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原有的项目改造主体核准文件不再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五节 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审批事项
第七十条[项目实施计划和发改、环保批准文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且单元内项目的实施主体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实施主体可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将该项目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向发改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核发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39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制定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结果,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发改和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完成后函告的审批结果,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七十一条[建筑物拆除]项目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拆除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
第七十二条[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权利主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并同时向拆迁人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放弃房地产权利的声明书。
拆迁人被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完成建筑物拆除后,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对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确认文件。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