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完整版(最新)(3)

2019-04-15 22:37

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各项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之和。

第三十四条 辅助服务补偿台账资金来源包括: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不足部分按照省(区)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并网发电厂缴纳,其中:省(区)内并网发电厂按其当月上网电量缴纳;同时与多个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有购售电合同关系的并网发电厂按其在各省级电网当月落地电量缴纳;省(区)级电网公司之间的交易,按落地电量的40%缴纳(缴纳金额分别计入购、售电省份电网企业的辅助服务补偿台账);区外电源按其当月落地电量的40%缴纳。

第三十五条 差额资金使用原则如下:当年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用作次年的辅助服务补偿资金。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于次年1月开始,按当月实际发生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进行逐月滚动分配,直至该项资金分配完毕为止。如年末差额资金仍有剩余,则滚动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差额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当月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该电厂当月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应缴纳的辅助服务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按月统计和结算,与下一个月电量的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其中,省(区)级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与应缴纳辅助服务费用的结算与跨省电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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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区外电源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与应缴纳辅助服务费用的结算与跨区域电能交易电费结算同步完成。

第三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关系记录和统计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情况,按月度统计分析,并向结算各方出具补偿凭据。各省(区)电网经营企业代为结算。结算过程如下:

(一)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确认辅助服务相关量的统计数据;电力调度机构向相应的结算各方出具补偿凭据;

(二)各省(区)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计算各并网发电厂应获取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按照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计算各并网发电厂应缴纳的辅助服务费用,按照第三十六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结算费用;

(三)各省(区)电网经营企业出具结算凭据(含辅助服务净收入、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缴纳辅助服务费用),并网发电厂按结算凭据开具发票,厂网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四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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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在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网站上(或者其他专用技术支持系统)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所有机组(含抽水蓄能电站)上月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的明细结果,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电力调度机构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应保存辅助服务补偿数据至少两年。

第四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对上月辅助服务补偿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每月17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含争议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由电网经营企业向各结算方出具结算凭据。

第四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补偿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其中,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附件1的格式要求书面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辅助服务管理开展情况(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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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篡改一次调频、AGC投(退)信号及有关量测数据。

第四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应予以配合。现场检查措施包括: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罚并对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各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见附件2:《南方区域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表》,补偿标准由电力监管机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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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南方电监局解释和修改本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执行的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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