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的,按并网发电厂全厂装机容量×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
二、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调度机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并网发电厂不得无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三条 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调度运行信息。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由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视情节按50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一)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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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如实向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并造成后果;
(三)未如实向调度机构反映设备运行情况或向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并造成后果;
(四)未及时或错误向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动作情况,延误事故处理并造成后果;
(五)未经调度机构允许,擅自将运行中的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退出运行并造成后果;
(六)其他依据有关法规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情况。
第十五条 属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整定值应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或参数前,应当经调度机构批准。
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臵)状态或参数的并网发电厂应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10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十六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日发电计划曲线执行偏差进行统计和考核。调度机构编制次日的发电计划曲线,并下达至各发电厂。并网发电厂日发电计划曲线为机组下一日机组计划发电出力对时间的函数,其横坐标为时间,纵坐标为机组计划发电出力,一日的时间(24h )平均分为96 个时段,每个时段15分钟,起始点为“l \(对应时刻为00:15 ) ,终止为“96”(对应时刻为24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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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分钟发电计划出力由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线性插值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i分钟的计划出力为:
?Pn?1?Pn?
Pi?Pn?i?15其中,P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
Pn?1为
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i取值
为0~14。
第十七条 发电计划曲线的传送:
1、下一日的发电计划曲线于当日的18:00 前,由调度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传送到电厂指定的接收装臵上。
2、如遇传送通道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发电计划曲线无法在规定的时问内传送到电厂指定的接收装臵上,则调度机构应将发电计划曲线传真至电厂值长,并在收到传真、签字认可后将该传真件回传调度机构指定的传真机。
3、调度机构、电厂的有关人员应该积极配合,相互协作,以确保发电计划曲线的正确传送。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日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日发电计划曲应提前30分钟下达给电厂,不足30分钟下达的负荷曲线,自下达时刻起30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一)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需要
(二)为确保电能质量和电力电量平衡需要 (三)经值班调度员同意的设备临时消缺 (四)经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 (五)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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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根据电能计量系统(EAS)所采集的每时段发电机组电量与下达(包括修改后)的对应时段发电机组计划上网电量进行比较,形成偏差电量和电量偏差率。
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正偏差率时,该时段超出允许正偏差的电量的3倍计为考核电量;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负偏差率时,该时段超出允许负偏差的电量的1倍计为考核电量。
偏差电量、电量偏差率以及考核电量的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上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偏差率均为2.5%。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有如下情况,可免于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考核:
(一)机组被指定以自动调节模式(除严格定功率模式外)投入AGC期间;
(二)一次调频正确动作导致的偏差; (三)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中的偏差; (四)计划发电出力低于设计最低稳燃出力; (五)当出现系统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六)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超过1个小时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
第二十二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机组临时停运时间与等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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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时间之和。其中,临时停运时间为计划检修和备用之外停运时间(非电厂原因除外)、计划检修超过批准工期时间、备用机组未按要求并网而推延的时间之和;等效停运时间为机组处于非停运状态,但发电能力达不到额定功率所持续时间折算成机组全停的时间,单台机组的等效停运时间计算公式为:
??Pi??TD.i????ti? ?P?N.i?其中,TD.i为第i次的等效停运时间、?Pi为最大发电能力比额定功率减少的量、PN.i为机组的额定功率、ti为出力不足持续的时间,i为出力不足的次数。
第二十三条 每台机组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为200小时/台〃年。机组非计划停运按年度考核,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在同一电厂内可相互借用,最大借入小时数不超过20小时/台〃年,如机组的额定容量不同,借入小时数则应按如下方法进行容量折算。
借入小时数=借出小时数×借出机组额定容量/借入机组额定容量
第二十四条 对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出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的考核电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Q?Pe?t?0.1
其中,Q为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Pe为被考核机组额定容量,t为非计划停运时间超出允许的小时数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有以下情况,可免于非计划停运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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