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 (二)机组调试期间发生的非计划停运;
(三)机组年度利用小时数低于年度本省区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60%的。
第二十六条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进行考核。
(一)以一分钟为一个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区期间,若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同(高频增出力或低频减出力)或实际出力变化量为零统计为不合格时段。其中,实际出力变化量是指相邻一分钟实际出力之差。
(二)一次调频功能投入时间与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一次调频投入率;一次调频合格点或合格时段的时间总和与一次调频功能投入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一次调频合格率;
(三)机组一次调频月投入率不低于90%。每低于90%一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1%计为考核电量;
(四)一次调频合格率以100%为基准,当月合格率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1%作为考核电量;
(五)当月一次调频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5%。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机组的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应达到以下三个标准。三个标准都满足时,合格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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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个不满足,合格率减33%。
(一)AGC调节范围达到单机额定容量的40%(当机组
调节上限为额定容量100%时,火电机组调节下限已达机组最低稳燃负荷、水电机组调节下限已达振动区上限,则视为满足)。
(二)火电单机AGC调节速率要求: 600MW及以上达到
6 MW/分钟;300~600MW之间(含300MW机组)达到3 MW/分钟;300MW以下达到1 MW/分钟。水电单机AGC调节速率要求达到60%额定容量/分钟。
(三)AGC调节量误差不超过3%。
第二十八条 因电厂原因导致AGC不能投运期间,其合格率按0%计算,非电厂原因导致AGC退出运行期间合格率按100%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应具备AGC功能的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进行考核,按照该机组当日上网电量×(1-AGC合格率)×0.1%计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条 对并网发电厂的母线电压曲线合格率进行考核。
(一)并网发电厂的母线电压曲线越限时间统计为不合
格时间;合格时间与机组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电压合格率。
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合格范围规定为:
1、500kV母线最高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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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220kV母线最高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电压不应低于系统额定电压。
3、110kV母线最高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7%,最低电压不得低于系统额定电压的3%。
特殊运行方式下的电压曲线合格范围由调度机构确定。 (二)电压合格率以99.9%为基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1%统计为电压曲线考核电量;
(三)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机组,期间所发生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按上款2倍计算;
(四)若并网发电厂已经达到最大无功调节能力,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五)全厂停电期间,免于考核。
(六)当月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5%。
第三十一条 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方法见《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和旋转备用。对各机组提供调峰和旋转备用服务,按如下方法进行考核。
(一)当并网发电厂(包括因系统需要而停运的冷备用机组)的机组实际最大发电能力无法达到预定的调峰能力上限,实际最小发电能力无法达到预定机调峰能力下限时,应提前1小时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报修改可调出力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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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最大发电能力缺额部分计入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考核。对无法达到调峰能力下限的缺额部分进行考核,每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电量计为考核电量:
'Pmin?Pmin?0.2(小时)
式中: Pmin为机组调峰能力下限(万千瓦);
' Pmin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万千瓦)。
(二)若并网电厂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机构申报修改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且未能按调度指令提供调峰和旋转备用服务时,即在指定时段内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最高值时,缺额部分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或在指定时段内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出力最低值,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电量计为当日的考核电量:
P1?P1'?(小时)3
式中:P1为当日调度指令要求的出力最低值(万
千瓦);
P1'为当日机组在指定时段内的实际出力最低值(万千瓦)。
(三)启停调峰机组未按调度指令时间并网或解列,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
(四)以上第(一)、(二)款达不到调峰能力下限的考核电量总和最大不超过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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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2)、相应调度规程向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厂网双方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由于自身原因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提前向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网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
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并网发电厂此类涉网设备(装臵)检修计划,应经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检修工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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