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

2019-04-15 22:40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指导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常操作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公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本行作为发

起人将持有的预期可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信托给受托机构并实行破产隔离后,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的操作,根据“贷款服务手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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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促进高效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本

行将设立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及审批决策职能。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管理部、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同业管理部、财务部、评审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分管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同时以上相关职责部门分别指定人员组成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项目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并由资产负债管理部指定工作小组总联络人。

第五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

务的牵头部门。

(一)牵头发起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组织并协调相关部门构建基础资产池,负责组织中介机构选聘并发起采购申请,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与产品定价工作,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和发行申报,并协助受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做好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负责就本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后分支行综合经营目标考核提出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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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在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负责与受托机构签订贷款服务合同。

(三)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计提。

(四)负责与行内有关部门和分支行、有关交易参与方和中介机构的全面沟通协调。

第六条 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包括公司银行部、小微银行部、个人银行部等条线管理部门)作为本行的需求发起部门,负责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提出书面需求,并在本行确定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后,作为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分支行完成资产征集和报送工作;负责就债权转让问题组织分支行开展客户沟通协调工作;配合制定《贷款服务手册》,牵头向受托机构报送《服务机构报告》及相关重大信息;组织对分支行客户经理贷款服务业务的培训和考核;配合牵头部门完成整个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总行金融同业管理部负责对债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负责按照监管要求及行内相关要求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被动投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全面风险管理,负责识别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蕴含的风险,建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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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总政策及程序。

第九条 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等基础资产归口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贷款服务手册》,根据《贷款服务合同》管理协调分支行对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接受受托机构(信托公司)委托组织对逾期信贷资产的清收和违约信贷资产的处臵,对资产池的整体风险进行监控、评估及处理;组织提供《服务机构报告》中涉及贷后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总行财务部负责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会计核算规则,增设相应会计科目;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务处理;组织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后全行经营目标考核管理;协助本行财务信息的对外披露,协助完成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时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评审部应参与基础资产池的构建。 第十二条 会计结算部负责指导分支行进行柜台业务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相关业务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组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改造和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总行企业文化与公共关系部负责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声誉风险纳入全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中,并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 总行办公室负责信贷证券化项目发行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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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的存档和保管。

第十七条 总行内审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法律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及支持。

第十九条 各分支行负责根据总行确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标准提供基础资产、沟通客户关系、进行基础资产管理、完成相关账务核算及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时的贷款管理等。

第三章 需求发起

第二十条 根据全行信贷总量及结构情况,总行各业务

条线管理部门(包括公司银行部、小微银行部、个人银行部等条线管理部门,以下称“需求发起部门”或“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自身实际业务发展需要,认真分析是否存在资产证券化需求并征求资产负债管理部、公司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意见后,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以书面形式提交“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求说明”,经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牵头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发起工作。

需求发起部门提交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求说明应包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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