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 2、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业务计划书;
5、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主承销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6、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 7、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税务意见书及商定程序报告;
8、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9、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10、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操作规程、会计处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贷款服务手册;
11、发起机构证券化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12、受托机构对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其他有关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13、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间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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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报中国人民银行材料(由受托机构申报): 1、由受托机构签署的申请报告;
2、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3、发行说明书草案; 4、主承销协议; 5、银监会批准文件;
6、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 7、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税务意见书及商定程序报告;
8、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9、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 10、各中介机构承诺函; 11、承销团成员名单及简介;
12、发起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利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1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全套申报材料准备过程中,如需总行其他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的,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协调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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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全套申报材料制作完成后,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报行领导审批同意后,会同受托机构将全套申请材料提交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对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审核过程中的提问及要求补充的材料,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组织协调中介机构进行答复,并尽快准备相关补充材料,其他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八章 定价与发行
第三十六条 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通过)后,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组织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和发行工作,并会同受托机构、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承销商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第三十七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金融同业管理部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对各档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理论定价,并对市场投资意向进行摸底,与主承销等进行路演推介。
第三十八条 路演结束后,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将发行安排报相关总行领导批准。如果路演推介结果不理想,则报总行领导决定是否推迟发行。
第三十九条 正式发行之前,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会计结算部、运营部、财务部会同主承销商、受托机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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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行等相关中介机构最终确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及销售对价划转所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划付时间、操作管理等事项。
发行时间确定后,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协调受托机构按照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的规定办理材料递交、公告发布等工作。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组织受托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事先确定的发行方案以受托机构名义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成功后,各分支行按照总行会计结算部指导要求完成贷款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
证券发行结束后,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协调受托机构将发行所得资金(扣除相关发行机构费用后)划付至本行指定账户,总行运营部负责完成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等工作。
总行金融同业管理部根据监管要求,按照本行投资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最低持有比例的投资管理。
第九章 后期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应组织工作小组成员协助受托机构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等公开媒体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总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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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管理部应组织工作小组成员督促并协助贷款服务机构(当贷款服务机构非由本行兼任时)完成后续贷款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应组织工作小组成员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在信贷资产支持存续期内,若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应组织工作小组成员督促并协助受托机构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四十四条 若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应组织工作小组成员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做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工作,按投资人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及本行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目的。
(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担当的角色、提供的服务、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及其限度。
(三)当年所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 (四)发起机构的信用风险转移或者保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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