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证券化的目的、规模、期限、拟证券化资产类型等信息。鉴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过程较为复杂,从需求提出到成功发行时间周期较长,各需求发起部门应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业务需求。
第二十一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牵头对各期或各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提出立项申请并附上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定义、描述和操作流程。 (二)交易结构设计。
(三)基础资产池的统计分析。 (四)必要性分析。 (五)可行性分析。
(六)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分析。 (七)不确定性和风险分析。
第二十二条 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后,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将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行长办公会审议,并视情形提交董事会审议,立项申请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中介机构选聘
第二十三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统筹项目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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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作小组其他部门成员应按照相关工作安排全力配合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就各期项目着手编制项目内部预算,预算应涉及项目收入和费用,经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按照相关采购流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协调总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中介机构及交易参与方的选聘工作。中介机构及交易参与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评级机构、会计师等。
按照监管相关规定和行业惯例,对中介机构的选聘按如下方式中的一种执行:
(一)由本行直接对中介机构进行选聘。
(二)在本行选定受托机构后,由本行或主承销商与受托机构共同进行对中介机构的选聘。
(三)按监管要求需要由受托机构自行选聘的中介机构由受托机构直接选聘。
第五章 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
第二十六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同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等部门根据拟证券化资产的类型和业务目的,提出具体的资产选择标准。总行基础资产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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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分支行严格按照基础资产选择标准挑选拟进入资产池的信贷资产,汇总相关资产信息统一报送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公司信贷管理部协助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征集和资料报送工作。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各自的资产进行初步遴选,提供合格的备选资产。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二)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资产报送情况及证券化产品设计需求,统筹考虑监管需求、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尽职调查关注要点,负责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决定入池,并通知分支行该资产已作为待证券化的入池资产。
对于待证券化的入池资产,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需要,负责按照中介机构拟定的详细基础资产尽职调查清单,提出明确的尽职调查材料收集和报送要求。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分支行严格按照报送要求报送拟入池资产的尽职调查材料。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在尽调材料收集过程中应负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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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的各种问题,协调解决尽职调查材料收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可能影响产品设计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行有义务配合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选资产信息和问卷调查表。
(二)备选资产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凭证。 (三)借款人及保证人的相关资料文件。 (四)合同履行文件。
(五)工作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入池资产确定后,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义务保持报送基础资产的稳定,定期或不定期应按照资产负债管理部的要求确认基础资产的状态。如报送的基础资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通知相关情况。
第六章 交易结构的确定
第二十八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根据基础资产情况及尽职调查结构,统筹考虑市场状况、投资者需求及受托机构和主承销商意见,负责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结构。
第二十九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资产池结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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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况、外部评级及现金流测算结果,确定是否需要信用增级以及使用何种信用增级方式。
第三十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池需进行外部独立评级。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协调评级工作的开展,与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及相关分支行保持密切沟通,提供外部评级所需的相关资料,共同做好与评级机构的沟通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评级结果确定产品具体的分层结构,交易结构及本行次级档证券持有比例上限,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七章 发行申报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准备法律文件,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定义表、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法律顾问合同、会计顾问合同(业务约定书)、发行说明书、主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等。
第三十三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组织工作小组成员、中介机构及其他交易参与方准备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 报银监会材料(本行作为发起人与受托机构联合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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