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承租商户如需安装卷帘门,应使用出租方指定的统一材料和样式,安装在商户大门的室内一侧。
(9)承租商户使用三相电源,在负荷配置上应满足三相平衡。 四、承租商户对其安排的装修施工人员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五、装修时承租商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对一楼下挖地面;
(2)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法定节假日,不得从事敲、钻、锯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活动;
(3)禁止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进行凿、拆、搭、建等;所有吊筋绝对不允许固定在加固碳纤维中;不允许在加固结构柱中焊接及撬凿; (4)禁止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
(5)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6)禁止影响租赁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行为;
(7)禁止擅自在承租区域范围内安装任何户外遮光帘、遮阳蓬、花架、金属枝、旗杆、招聘或其它任何伸出物和结构,或堵塞任何窗户、门口和通道; (8)法律法规及出租方规章制度禁止的其它行为。
六、承租商户在装修施工中,砂石水泥必须装袋且不能堆放于室外;将施工废弃物装袋后清运到指定地点,然后由出租方统一清运到垃圾场,清运费在装修前一次性付清;承租商户必须做到装修废弃物日产日清,确保沿途道路清洁、畅通。
七、装修期间出租方将派专员按本须知对装修进行监督管理,承租商户应服从监督管理;承租商户违反本管理须知的,出租方有权责令停工或恢复原状,如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商户应进行赔偿。
八、因装修施工或搬运装修材料、器具等造成下水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造成其他人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等,由承租商户负责修复和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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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搬运、装饰装修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出租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按约定缴纳费用,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十、承租商户装修完毕后,向出租方交回出入证。出租方在装修工程完工后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经3个月后再复验。
(1)复验确定无损坏房屋主要结构及无非法拆改附属设施等违章现象后,出租方在1个月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承租商户。
(2)复验发现损坏房屋主要结构及非法拆改附属设施等违章现象,承租商户应进行整改,出租方有权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的房屋损失补偿费,余额在1个月内无息返还承租商户,如装修保证金不够赔偿由租赁方负责赔偿。
(3)房屋损失补偿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损失补偿费专项存储,全部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
十一、装修房屋竣工后,需向出租方提供所有竣工资料一套(包括水、电、下水管道、煤气、消防、建筑装潢等),并向出租方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批文复印件一套(原件在合同期满后交付出租方)。
承租单位盖章: 商户负责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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