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周沛社会保障期末复习(最全)(4)

2019-04-16 15:54

象就是全体社会成员。

八、非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因各种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虽然不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但却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社会保险保护不了或者保护不好的无收入及低收入的弱势群体之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保障。

社会救助的内涵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的多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目标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以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救助的外延,则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和其他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措施。 社会救助从社会救济发展而来。社会救济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如此。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种类繁多的“赈穷”、“恤贫”措施,如赈谷、赈银、工赈、施粥、平粜、居养、慈幼等等。这些措施一般由政府提供或倡导。

特征:1、社会救助对象的选择性:社会救助是对于社会上一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孤寡老幼及残疾人士、疾病患者,在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所作出的物质援助。 2、社会救助的相对无条件性和有条件性 3、社会救助的低层次性

4、社会救助的短期性和临时性

我国社会救助已经完成了从临时的救济式到制度化的补助式的转变。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救助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非缴费的重要形式。 原则:1、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原则 2、全体公民普遍适用的原则 3、积极救助的原则

4、以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原则

5、社会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我国社会救助法自2008年8月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公布后,至今仍未得到最终法律意义上的通过。

2、社会救助与社会救济的联系与区别 从操作过程或者救助内容来看,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并没有严格的区别,二者都是对弱势者的接济和帮助,并且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教会慈善组织、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所进行的物质性救助活动。从一般意义上说,似乎没有必要对它们作严格的区分,事实上,也有些学者把二者看成是一个概念。

但是,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角度看,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则有着本质区别。社会救助是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及遭受天灾人祸的人及家庭给予一定救济和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主体看,社会救助者是政府,其职能部门执行和实施社会救助的具体运作过程。

从客体看,社会救助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中的弱势者,只要符合政府规定的救助标准,就可以得到相应的物质救助,这里遵循的是“普遍性原则”。 从救助形式看,社会救助具有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征,按法定的程序确定申请救助的公民是否可以得到救助,有一套工作程序,包括个人申请、机构管理、立案调查、社区公示、政府批准等。 从责任承担看,政府有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的责任,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对于受助者,除收入水平低于救助规定线下以及困难程度很大之外,要得到救助没有其他附加条件,——低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是得到救助的唯一标准。 从目的上看,社会救助是一种重新分配国民收入的手段,以满足受助者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或实物,帮助受助者度过生活上的难关。

社会救济是国家救助、社会救助、慈善组织救济和个人慈善救济的总称。 社会救济古已有之,自阶级社会以来,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和统治者出于统治的需要和社会的安定,总需要实施一定的社会救济;一些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出于宗教教义,也会对社会上的困难者实施一定的救济。

直至今天,以慈善机构为主所进行的社会救济在各国都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主体上看,社会救济者有政府、社会、宗教慈善组织、各种非政府组织。

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内的社会救助主体之单一性不同,非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救济之救济主体是多元的,而又以宗教慈善组织为主。

从救济客体看,并非所有的困难者都是社会救济的对象, 社会救济不能把社会上所有的困难者统统纳入,其实施范围只能是绝对贫困者中的部分人。这里遵循的是“选择性原则”。

从救济形式看,尽管较为多样化和灵活化,但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不够,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法定的管理程序,救济标准及救济量的多少往往依靠施舍者的主观意向来决定。

从目的看,社会救济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性的济贫,它不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是“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

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都有扶贫济困和稳定社会的功能,而且,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救助也是由早期的社会救济发展而来。1601年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和1834年的新济贫法,标志着政府开始直接参与社会救济活动及其组织工作。19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早期的社会救济向现代社会救助转变,社会救济开始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

即使在当代,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也是同时存在、相互补充,以至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必要过分强调社会救助和社会救济之异同。

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制度化”和“保障性”属性;而社会救济则不属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范畴,但又是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具有“临时性”、补救性”属性。 3、几种贫困线的制定标准

市场菜篮法、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贫困标准法

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基本生活水准来制定。从理论上说,各国或国内各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主要有生活需求法、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贫穷标准法等

生活需求法又称“市场菜篮法”(Shopping Basket Method),该法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物品和服务列出清单,再根据当地的市场价格结算出这些必需的物品和服务之金额数量,并由此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需求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便于基层群众参与和发表意见。但其缺点在于,究竟哪些物品和服务是“必需”的,在判定时很难做到纯客观,往往因人而异,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不免受主观的影响。 生活形态法(Life Style Method),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以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观点来确定哪些生活形态属于贫困。再以调查的方式找出哪些人符合这些生活形态,然后找出这些个人或家庭收入界限,由此得出贫困线,即最低生活标准线。该法的优点是可以沟通主观和客观,使贫困的涵义扩大到社会各方面,从而有效地比较人们的生活状况。其缺点是“客观性”受到质疑,同时,生活方式往往会滞后于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这种方法从理论上讲过于抽象,在操作上过于复杂,不易为非专业人员所了解和掌握。

恩格尔系数法(Engle’s Ratio Method),又称食费对比式。该法源自于恩格尔定律,即如果一个家庭的食物支出在家庭总支出中的比例越大,就意味着该家庭的生活水平越低;反之,如果食物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很低,则意味着该家庭用于满足其他生活需求的收入很多,生活水平一定不错。恩格尔定律对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平条件下制定最低生活标准提供了一种依据。恩格尔系数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好操作,便于同国际水平比较;但是一个家庭(个人)必要的食物支出究竟应当定为多少,这也是一个相对的甚至是主观的概念。 国际贫困标准法(International Poverty Line Standard),这是一种收入比例法。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6年对其成员国组织了一次大规模调查后提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收入的中位数,或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该国或地区的贫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该方法的优点也是简单明了、容易操作,不需要进行特别的调查,只要知道社会平均收入或社会中位收入,再乘上50%-60%就可以求得贫困线。这种方法还可以做国际比较,从而了解本国与其他国家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差距。更为重要的是,国际贫困标准法可以使受助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受助者得到的援助金额可以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收入同步增长。这种方法的缺点或疑点是,它需要通过对全社会的收入进行全面调查,这既不容易、又很复杂,同时,50%-60%的比例是否科学、可行还需讨论。 4、社会福利

美国学者怀特科(Willianm H.Whitaker)认为,“社会福利是指社区或社会的满意状况。在此意义上,社会福利是社会不断追求的结果,在这一追求过程中,人们对生活质量是什么及应该是什

么进行了界定,并且努力把之变为现实”,“社会福利是指对一国的社区或社会的满意状况做出贡献的社会福利计划的总和”。巴克尔的定义:社会福利“是一种由社会福利计划、社会福利津贴和社会服务构成的,帮助人们满足对维持社会运转必不可少的社会需要、教育需要和健康需要的国民制度。”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一切有助于公民生活质量和社群福祉改善的活动、服务及资源,它们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与金钱支持,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帮助;既可以是实物形式的帮助,也可以是现金形式的支持。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为社会中最不能自助的弱势群体提供的,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的资源和服务。一般说来,狭义的社会福利是应急性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目的在于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

社会福利的目标追求

旨在不断完善和提升公民的物质与精神需求,提高生活质量,满足人类发展需要的福利制度

九、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保险 2、养老保险

中国实行的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其目标是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层次是基础性养老金(普惠性养老金)目前,国务院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

第三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它是根据单位的经济实力自行建立并确定待遇水平和发放方式的年金制度;——(职业年金) 第四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体系的核心,也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是以“退休”为前提的,并且“退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拒付养老金。 给付标准养老社会保险金的标准形式是年金形式,即按月或按年支付。以生活费为基础或以工资。 3、失业保险——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及周期性失业 就业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就业条件,如一定的年龄:收入条件,指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时间条件,即每周工作时间的长度。

失业则是与就业相对的概念,所谓失业(Unemployment)是指在劳动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就业机会的经济现象,失业其实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从失业的形态来划分,主要有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转换职业等原因而造成的短期、局部失业。这种失业的性质是过渡性的或短期性的,通常起源于劳动的供给一方,因此被看作是一种求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与此数量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这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厂商找到所需雇员和失业者找到合适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摩擦性失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并将随着经济结构变化而有增大的趋势,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失业的存在是正常的。

季节性失业——指由于季节变化或由于消费者季节购买的习惯等原因而引起的临时性失业。有些行为或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随季节的变动而波动,如受气候、产品的式样、劳务与商品的消费需求等季节性因素的影响,使得某些行业出现劳动力的闲置从而产生失业,表现在农业部门或建筑部门,或一些加工业如制糖业。季节性失业通过影响某些产业的生产或影响某些消费需求而影响对劳动力需求,是一种正常性的失业,随着技术的进步,季节性失业有减轻的趋势。

结构性失业——指由于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等)发生变动,而现有劳动力的知识、技能、观念、区域分布等不适应这种变化,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导致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上的失衡所引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就业人口的构成不合理,二是劳动力的供给质量不符合劳动需求所要求的质量。 技术性失业——指由于在生产过程中引进先进技术替代人力,以及改善生产方法和管理而造成的失业。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了资本、技术密集性生产模

式,越来越先进的设备替代了工人的劳动,对劳动需求的相对减小就会使失业增加。从长期来看,先进的科学技术会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高,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新生产业部门的产生和发展,为扩大就业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又会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机会。

周期性失业——由于经济周期性的波动而引起的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需求而导致的失业。这种失业与经济中周期性波动是一致的。在复苏和繁荣阶段,各厂商争先扩充生产,就业人数普遍增加。在衰退和谷底阶段,由于社会需求不足,各厂商又纷纷压缩生产,大量裁员,形成失业大军。与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等失业状况不同,周期性失业的失业人口众多且分布广泛,是经济发展最严峻的局面,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有所恢复。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有三个渠道:雇主供款、雇员供款、政府补贴。 4、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对公民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它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资金,保证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

目前国际上推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国家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储蓄医疗保险,以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等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方式为: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

在筹资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慎重制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线。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3)科学合理地确定缴费比例。一定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认真研究测算,科学确定比例。 5、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为保障风险,由国家或社会给予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而致残者、致死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我国于1951年2月颁布《劳动保险条例》,从而结束了没有法定的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 原则:

1、无过失或绝对责任制是指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人自己故意行为所致,受害人就应得到赔偿。

2、立法强制所有在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都有专门的保险立法;政府则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确保立法的贯彻执行。

3.损害赔偿:工伤社会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受害者付出的不仅仅是劳动的代价,而且是身体与生命的代价。因此,工伤保险应坚持损害赔偿的原则来制定给付标准。即工伤保险除了考虑伤害程度、伤害性质、职业康复与激励等多项因素以外,还要考虑受害者发生伤害前的收入水平、家庭负担等。因而在各种社会保险中,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总体水平一般是最高的。 特征:强制性、赔偿性、行业互济性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2.个人不缴费原则

不同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工资收入方面的损失。这种损失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也会影响到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予及时的、较为优厚的补偿。 4.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 由于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要明显高于因病或非因工伤亡的医疗待遇,而且享受条件也不受到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等条件的限制。对因工和非因工的区分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前提和出发点。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把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工伤保险制度所具有的一项重要内容。 6、生育保险

所谓生育社会保险,就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

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国际上采用的生育保险制度有三种类型:

第一类,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参保制的国家。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必须在生育之前尽参保义务,即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主要以德国、美国、巴西等国为主,并且生育保险包含在医疗保险项目内。

第二类,实行雇主责任制国家。这类国家的生育费用由企业雇主或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不要求有缴费记录。如前苏联、利比亚、马尔他、布隆迪等国家。

第三类,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这些国家不以是否参保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如瑞士、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般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补充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除了正式的制度安排之外,还有由政府倡导,并由第三部门实施的慈善事业、社区服务以及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非刚性、非制度化、非正式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正式制度的重要补充。 1、第三部门 社会组织分类:

第一部门:政府组织; 第二部门:企业组织;

第三部门:介于上述两类组织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

(服务部门,一个类别,eg政府向第三部门购买服务,社区中对老年人的服务) 第三部门作为政府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力量,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重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第三部门在协助政府实现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公平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但非营利并不等于说不能盈利,事实上,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是盈利的。

“独立部门”——强调这些组织相对于政府和企业的独立性;但事实是,由于此类组织存在着资金上对政府和企业的依赖,因而其独立性是有限的。 “慈善组织”——强调这些组织的资金来源于私人的慈善捐款;但私人捐款并不是这些组织资金的唯一甚至主要来源。

“志愿组织”——组织的运行主要靠志愿者捐助和服务;但随着这些组织活动的日益专业化,也有成员是拿薪水的雇员而非志愿者。

美国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认为凡具有以下五个特征的组织可被视为第三部门: 一是民间性。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受制于政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拿政府的资助,或完全没有政府官员参加其活动。最主要的在于它在基本结构上是民间组织,不能为政府所控制。 二是非营利性。组织的利润不能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第三部门组织与其他私营组织的最大差别所在。

三是组织性。组织性意味着有某种程度的制度化。在市场与政府之间还有很多临时性的、非正式的群体,他们便不能算作第三部门的一部分。只有获得国家法律的合法承认,第三部门才能以法人身份主张权利、承担责任。

四是自治性。自治性意味着各个组织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私营企业,还不受制于其他第三部门组织。

五是志愿性。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是以志愿为基础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第三部门界定为:

各类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介于政府行政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带有志愿性的独立社会组织的总称。 第三部门是各类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介于政府行政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带有志愿性的独立社会组织的总称。

第三部门满足了多元化的保障服务要求,提高了社会保障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有利于扩大就业,

是服务专业化、手段多样化、福利社会化的主要非政府组织形式。 2、社区服务

社区——四要素——人口、地域、设施、心理要素

社区服务——组织化与非组织化;制度化与非制度化; 社区支持网络

居家养老、社区养老

社区服务是在政府倡导和支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多层次需要,依托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内的各种力量(包括法人社团、机构、志愿者)开展的具有福利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的社区福利服务和社区社会化服务。社区服务具有福利性、地域性、互助性、综合性等特点。 3、慈善事业

只有在专门的组织运作下,运用民间资源,面向所有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并拥有经常性、持续性、规范性的特征,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

作为慈善事业的实施主体,慈善组织(团体/机构)是指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的,以向公众提供扶贫济困、救灾助孤、发展教育等有利于公众福利为宗旨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团体和组织。 称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可以获得官方、企业或社团、家庭或个人的财政支持;从社会意义上讲,现代慈善事业具有扶危济困、协调社会发展的内在职能,从而具有了补充社会保障的内涵。 慈善事业在实践中表现出以下几项基本特征: 1、善爱之心是慈善事业的道德基础 2、贫富差别是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 3、社会捐献是慈善事业的经济基础 4、民营机构是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

5、捐献者的意愿是慈善事业的实施基础

6、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是慈善事业的发展基础 4、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最早产生于美国,又被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75年美国快递公司退休金计划的设立。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吸引和留住雇员长期为企业服务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向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员工福利制度。

企业年金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或私营养老金。对企业年金的内涵进行引申,可以概括出它的三层意义:

分配制度,职工在领取薪酬后可再得到由企业提供的一部分收入,供退休后使用;

激励制度,企业必须为每位职工建立年金个人账户,但允许有差别,对于表现优异的职工可以提高企业部分的缴费比例,是微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薪酬管理或员工福利管理项目; 补充养老计划,职工在退休之前不能动用,不能提前支取、提前消费,是对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

首先,企业年金有利于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 由于人口老龄化正在加速,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严重的资金缺口和支付压力,单纯的基本养老保险已不可能向老年公民提供较高水准的收入保障。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助于克服上述弊端,能够使养老金制度既有统一性和普遍性,又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利于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完善。 其次,可以吸引人才和建立激励机制。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不仅可以使职工安心工作、解除后顾之忧,而且也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最后,年金计划为企业、为整个社会投资聚集了数量庞大的资产。这对企业、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到聚集资本的作用。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向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员工福利制度。企业年金管理的基本内容为企业年金的政策体系、企业年金的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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