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5)

2019-04-16 17:31

雄代表市委市政府作了答复: 1.市、镇两级将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组,由市领导带队,从国土、建设、民政、纪检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进驻乌坎村,调查核实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 2.工作组于9 月26 日进入乌坎村,每7天公布一次工作进展情况;3.乌坎村“两委”干部要全力配合市工作组开展工作,村民代表参与监督,共同解决好相 关问题。最后,邱晋雄还对村民代表提出几点要求:1.各位代表要配合政府做好 工作;2.乌坎村民绝对不能组织过激行为; 3.乌坎村民要维护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与会村民代表对以上答复表示满 意,表示回村后做好村民的工作,确保乌坎村稳定。 邱晋雄还对村民代表提出几点要求:1.各位代表要配合政府做好工作;2.乌坎村民绝对不能组织过激行为;3.乌坎村民要维护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与会村民代表对以上答复表示满意,表示回村后做好村民的工作,确保乌坎村稳定。 (三)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村民会议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村民会议在村内事务的决策及管理上具有最高权威性。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另一种基本组织形式。村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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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会议由村民代表为主体组成,代行村民会议的一些职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按每十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鉴于目前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力度还不够,村民代表会议中的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由于许多地方村民居住分散,遇到农忙时节尤其难以召集,加之近年来各地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普遍进行了村庄撤并等配套改革,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流动愈加频繁,不少村大多数农户的“当家人”长年累月不在家,村民参政议政遇到了新的制约。因此,中办发[2004]17号文件提出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新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实现方式。通过调研,不少地方的基层同志与时俱进,主动探索行之有效的形式,已经积累了一些有借鉴意义的实践经验。

如有的地方建立了村级事务决策听证制度。对重大村务,村“两委”依照事务决策程序形成初步决策意见后,召开由全体党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县乡包村机关干部和有相关职能的镇直部门、站所负责人参加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会对重大村务事项及“两委”意见进行通报,广泛听取意见,凡听证会绝大多数人员不同意的事项,村“两委”要重新研究,做好工作,一直到听证会绝大多数人员同意。需要强调的是,村级事务决策听证制是村务决策的一个中间程序,而不是最后程序,因此通过听证会的事项,仍需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决不能以听证会取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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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地方建立了村民征求意见卡制度。村干部拟定方案,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议案,制出征求意见卡,卡上说明议事的事由、依据、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村民填写意见并盖章或按手印,村干部根据汇总的民意决定议案是否通过执行,80%以上的村民同意则可实施,否则缓办或不办。

还有的地方实行了村民质询会议制度、村民会议分片召开等制度,总之,不论是运用什么形式,都要有助于体现让农村群众参政议政,让村民说话。

(四)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村务决策离不开民主、科学的理念,需要规范的程序、严谨的制度。现在,一些基层在村务决策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不讲规矩,缺少章法,想怎么做就怎么做,随意性太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规范的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程序,制定并落实各项村务议事制度。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示;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文件指出,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四步决策程序: 一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不管是村党组织提出的议案,还是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村民代表提出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是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中办发[2004]17号文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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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委”联席会议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如:“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组成,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形成意见。一般情况下,会议应在党支部提出或受理议案的15日内召开。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借鉴。

“两委”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是:讨论党支部提出或受理的议案,并形成决策意见;研究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研究议案所涉及的重大事务的有关准备工作;研究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涉及村级重大事务的议案,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必须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两委”联席会议取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凡须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提前将两委联席会议的决策意见公告村民,有的议案如认为必要,也可会前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凡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议案,也应将决策意见提前告知村民代表,并要求他们分头征求其他村民的意见。

三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可就议案作出说明。经村民会议表决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会后在村务公开栏或村里显要位置及时公布。除了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须更改的,要由村民会议决定。为了规范听取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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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见,在村民代表会议人员构成中,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应当最广泛地吸收村内各种不同利益层次人员。必须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提交的议案应在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表决结果也要在村务公开栏或村里显要位置公布。

村民会议有权更改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如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或决定有不当之处,建议召开村民会议重新审议、表决时,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

四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要确保村民民主决策事项能够及时办理,群众的意愿得以实现,村民的利益得到维护,必须建立健全民主决策事项的实施运行机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着具体办理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重要责任,“两委”之间不存在谁重谁轻的区别,既要有所分工,又要强调形成合力,既不能出现争权夺利、你干我不干的情况,又不能出现相互推委、不肯负责、不愿出力的情况。重大村务工作涉及全体村民,要按大家的意愿把事情办好。做到议大事不忘群众,遇难事依靠群众,办好事造福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才是民主决策的目标和归宿。 (五)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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