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执行依据; (3)执行标的额; (4)悬赏查找的对象; (5)赏金标准; (6)兑付赏金条件; (7)赏金领取的方式; (8)对提供线索人的保密承诺。
43.刊登执行悬赏公告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从执行财产中予以扣付。实际执行财产不是以抵偿全部债务的,悬赏公告费用
不予扣除。
44.执行悬赏公告的赏金数额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方式确定,但赏金数额不得高于因举报实际执行到财产的
5%。
执行悬赏赏金应纳入执行案件标的总额,并从执行财产中优先
划付。
45.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执行悬赏活动。
(四)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公示
46.下列情形,可以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进
行公示:
(1)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
觉履行,经教育后仍然拒不履行债务的;
(2)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
的行为的。
47.向社会公示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杈决定,同时提请局长
报请分管院长批准。
48.决定公示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后,应在公示前
15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15日内请求不予公示,并自动履行了债务或提交债务履行担保的,应撤销公示决定,不再公示其名单。 49.决定公示的被执行人名单一般应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发布,同时应向金融机构和工商、土地、房屋、车
辆、出人境等管理机构通报。
50.被执行人在公示发布后自动履行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付诸履行,或经强制执行并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在
7日内将该被执行人从网络公示的名单中删除。
51.刊登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公示所需费用由申请执
行人预交,从公示后实际执行到的财产中予以扣付。
(五)执行中的查封、扣押与冻结
52.下列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
(2)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3)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第三人书面确认属于被执行人所有;t (4)有证据证明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
使用权。
53.下列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被执行人及其所挟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
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
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挟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
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及因其他荣誉表彰获得的物品; (7)已经权属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
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9)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
财产。
54.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挟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
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55.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制作笔
录,载明下列内容:
(l)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2)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3)财产的保管人: (4)其他应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应由到场人员在笔录上签名。 56.扣押的财产,一般应交由执行法院自行保管或交由所在地法院保管,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申请执行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保
管,但应对扣押财产适时进行检查,依法及时处理。 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应出具委托书及财产清单,由受托
单位或个人签署确认。
5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
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向登记机关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