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术语2(2)和2(3)要求;标准1.5.2使用基因技术生产产品的术语4(3)要求,以及标准1.5.3食品辐照术语6的要求,以及标准2.2.1肉及肉制品的术语4(3)以及术语5、6和10的要求;标准2.2.3鱼和鱼制品术语2;标准2.6.3卡瓦的术语3(2),以及标准2.6.4咖啡因配方饮料的术语3(5)以及标准2.9.4运动配方辅助食品术语3(1)、3(2)、3(3)以及3(4)的规定。该部分还规定,如果食品以hamper形式售卖,则2(1)部分不适用,包装食品必须在标签上列明本法典要求的所有信息,未包装食品必须同时附有列明本法典要求的所有信息的文件。
第三部分非零售等食品的标签部分,规定了本部分条款适用于除了零售食品、餐饮食品、企业内部供应食品的其他食品。本部分的食品必须标示标准1.2.2规定的信息,除非,食品未包装;食品有内包装,或者外包装上含有标准1.2.2节规定的信息,或者食品在运输外包装里,标准1.2.2节要求的信息通过运输外包装可清晰的看到在里面的包装上标示。当与食品附有文件形式的信息时,标准1.2.2节术语3描述的信息不要求在食品标签上。
标准第四部分规定了非零售食品相关的信息条款,规定如果购买方或相关机构要求,预包装食品(除外零售食品、餐饮食品、企业内部供应食品)必须同时附有与食品有关的充足信息,以保证购买方符合本法典规定的组分要求和标签或其他声称要求。这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
标准第五部分规定了餐饮食品标签,餐饮食品必须列出以下信息:标准1.2.2食品定义规定;标准1.2.3强制性警示语和建议声称规定;标准1.2.5日起标示贵定;标准1.2.6使用和储存指南;标准1.2.11原产国要求(仅适用于澳大利亚);标准1.5.2基因技术生产食品以及标准1.5.3食品辐照要求的规定。以上条款不适用于有包装食品,或者新鲜预切水果蔬菜,除外芽菜或类似产品,或者有包装不易认清水果或蔬菜的特性或质量的产品;或者外包装标签包含了标准1.2.2的信息,以及内包装食品已经按照(1)标签;或者外包装中标准1.2.2术语3的信息已经在随食品附的文件中提供;外包装标签包括了标准1.2.2中术语1和2描述的信息;以及内包装食品已按照术语(1)进行了标签。
标准第六部分餐饮食品的信息条款规定,按照术语(2),本法典描述的
信息,在已有文件提供信息的情况下,除了5(1),其他内容不需要在餐饮食品标签上标示。在随食品附有文件信息的情况下,标准1.2.2条款3的信息不需要在餐饮食品上标示。餐饮食品不需要有标签的情况下,食品必须附有含有亚条款5(1)规定的所有信息。
在购买方或相关机构要求时,餐饮食品必须附有与食品有关的充分信息,以使购买方符合本法典的组分要求和标签声称规定。
1.2.2食品定义要求
本标准对确定食品种类而需要在食品标签上纳入的特定信息。即使依据标准1.2.1条款2不需要在标签上说明该信息,但也应根据需要展示相同信息或提供给购买方。零售食品包装的标签,除了标准1.2.1列出的特殊条件,除了本标准规定的信息,还必须阐明本标准1.2部分列出的其他信息。
本标准分三部分,食品名称、批量确定、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2.3强制性警示语和建议性声称
本标准规定了强制性建议声称,针对特定食品或含某些特定物质的食品,必需进行声称。这些条款分5部分:术语、强制性说明和声称、强制性警示语说明和声称、食品中特定物质的强制性声称、含多元醇polyols或多聚葡萄糖polydextrose食品相关的建议性声称。
第二部分强制建议说明和声称部分用表格的形式规定了,表格第一列中食品包装的标签必须包括第二列中食品相关的建议性声称,如果根据1.2.1,一类食品不需要列出建议性声称时,这类食品必须随食品展示或配合食品展示列明,或从自动售货机与食品同时展示。
针对条款2的表格中列出的食品包括:标准1.2.4的蜂花粉、谷基饮料、谷类干制品、炼乳、乳粉以及豆基或谷基等同产品、含有阿斯巴甜或其盐的食品、含奎宁的食品、含瓜拿那guarana或瓜拿那提取物的食品、含有添加的植物固醇、phytostanols或其酯类的食品、标准1.2.4中添加了咖啡因的可乐饮料或含添加了咖啡因活以咖啡因为配料的可乐饮料;由豆类或谷类制成的乳类及饮料;1.2.4中作为食品食用的蜂胶或以蜂胶作为配料的食品;未巴氏消毒的蛋制品、未巴氏消毒的乳以及未巴氏消毒的液态乳制品。
第三部分强制性警示语和声称,同样以表格的形式规定了表格中第一列
食品的包装上标签必须包括第二列食品相关的警示语说明。如果根据标准1.2.1第2款规定可不需要进行标签的食品,应该随着食品展示一起说明建议性声明,或与自动售货机的食品一同展示这些说明。
第4部分规定了食品中特定物质的强制性声称,以表格形式列出了食品中如含有表中的任何物质必须根据亚条款(2)进行声称,物质包括:一种配料、配料或复合配料,或者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成分,或者加工助剂或加工助剂成分。这些物质必须在食品包装上声明,或者如果根据标准1.2.1条款2不必要进行标签时,应随食品展示进行声明,或者向供应商声明。条款4表格中包括的物质有:含谷蛋白的谷类产品及其制品,包括(1)小麦、rye、大麦、燕麦oat以及spelt及其杂交品种,标准2.7.2以及2.7.5规定的啤酒和蒸馏酒除外。(2)贝类及其制品;(3)蛋及蛋制品;(4)鱼和鱼制品,除外;(5)乳及乳制品;(6)花生和豆类及其制品;(7)添加的浓度超过10mg/kg的亚硫酸盐sulphite;(8)树果以及芝麻籽及其制品,除了来源棕榈Cocos nucifera的椰子。
2. 食品标签和其他标识与信息规定
该部分内容规定了适用于澳新的食品标签使用和其他一般的信息要求。包括一般食品和部分特殊食品的标签和信息要求,以及在食品销售时必须提供消费者知晓的信息,覆盖食品范围包括:零售食品、非零售食品、餐饮业销售食品的标签和提供信息。另外也规定了例外情况。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在标准1.2部分有明确规定,具体类别产品的标签规定包含在具体食品标准中。此外,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用户指南部分(User Guides to the Food Standards Code)中,对食品标签、可读性要求、警示或建议声明、日期标识、营养标签、配料和成分百分比要求,以及酒精饮料标签有具体说明和供使用者参照的范例。 3. 食品添加物规定
标准1.3部分规定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对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和加工助剂)进行了定义。确定只有标准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维生素与矿物质和加工助剂才能添加到食品中,并且加工过程必须符
合良好生产规范(GMP),标准1.3.4规定了各类食品添加剂的规格要求。
食品添加剂(标准1.3.1)及其附表规定了食品中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使用高倍甜味剂的要求、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相同功能的添加剂、添加剂的带入原则、用于制备其他食品的食品、装饰用食品添加剂、色素及其铝淀和钙淀、允许使用的复合香料。 第二章 食品产品标准
按照食品类别,该章分为谷物、肉蛋鱼、蔬菜水果、食用油、乳制品、非酒精饮料、酒精饮料、糖及蜂蜜、特殊用途食品、醋盐胶基等其他食品10个亚章。值得注意的是,产品的定义、成分组成以及标签要求等是各产品标准不可缺少的内容,部分产品标准,如特殊用途食品的标准中会包括具体指标要求。该章内容同时适用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1. 谷物和谷类产品
澳新食品法典第2.1.1节规定了对由谷物制成的一系列产品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术语“面包”的使用,在该标准中还规定了在澳大利亚生产的面粉中强制性强化维生素B1(不低于6.4mg/kg)和叶酸(不低于2mg/kg,不超过3mg/kg),以及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范围生产的面包强制使用碘盐。第2.1.1节共四部分:术语和释义、面包组分、术语“面包”的使用、以及制作面包用的面粉。
(1) 第1部分解释了面包、面粉制品、面粉或meals(主食)、全粒面包以
及全麦面粉的定义;第2、3部分规定面包可含有其他食物;并不禁止传统使用该术语的产品标签上词语“面包”的使用,如“shortbread”、“soda bread”、“pita bread”以及“crispbread”,一些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声称的某些特定物质的条款见标准1.2.3 ——强制性警示语和建议声称。
2. 肉蛋鱼及其产品
第2.2.1节介绍了肉及肉制品的定义、组成和标签要求。加工肉制品,包括发酵碎
肉制品的加工要求在标准第1.6.2节中。澳大利亚农业和资源管理理事会(Agriculture and Resource Management Council of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ARMCANZ)制定了适用于澳大利亚的供人类食用动物产品标准卫生屠宰强制性标准,但该标准不适用于新西兰。
该标准内容分3部分,部分1——释义;部分2——组成要求;部分3——信息要求。 第一部分——释义
切块腌肉和/或肉干、加工肉类(manufactured meat, 指肉含量不少于660g/kg的加工肉)、肉(不包括蛋和蛋制品——见标准2.2.2节,以及鱼和鱼制品——标准2.2.3节,配料的标签规定见标准1.2.4节)、肉馅(meat pie)、offal、加工肉(processed meat, 肉含量不低于300 g/kg的加工肉,单独或与其他配料或添加剂混合,通过一种加工方法,除了去骨、切片、dicing、剁碎mincing或冷冻,包括整片加工处理肉manufactured meat以及腌制和/或肉干)、香肠。
第二部分——组成要求
解冻肉的液体损失限量:按照计划描述的方法,冷冻禽肉解冻时流失的液体不超过60g/kg。
香肠的组成:香肠必须至少含有不含脂肪的肉500g/kg;并且香肠中每kg无脂肪肉的脂肪含量不超过500g。
第三部分——信息要求
该条款规定肉类应声明所含有的内脏,应强制性声明碎肉中的脂肪含量,另外还规定了商标检验和发酵加工(处理)碎肉的标签。
3. 水果与蔬菜及其制品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2.3.1节规定了水果和蔬菜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和蔬菜的特定定义,包括根据标准1.3.1为提供特定添加许可的加工类别而制成的坚果、香辛料、真菌、豆类和籽类。
标准分2部分。第一部分为释义,包括水果和蔬菜、削皮和/或切块的水果和蔬菜、表面处理的水果和蔬菜。第二部分为组成规定,包括盐渍、油渍、醋渍或水泡的水果和蔬菜,商业无菌的水果和蔬菜罐头除外,pH值不能高于4.6。 4. 食用油
食品法典第2.4.1节规定了食用油标准,该标准中规定了食用油的特定标签和组成要求。
标准包括3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组成;第三部分——加工声称。
第一部分释义中规定了食用油的定义;第二部分规定了食用油中可含有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