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离脂肪酸、非皂化成分以及其他脂类,包括天然树胶、蜡和磷脂;第三部分规定,在使用油类特定名称时,含油脂包装上的标签必须包括描述改变食用油脂肪酸组成的加工方式(如氢化处理)性质的声明。 5. 乳与乳制品
澳新食品法典第2.5.1、2.5.2、2.5.3、2.5.4、2.5.5、2.5.6以及2.5.7部分分别规定了乳品、奶油、发酵乳制品、奶酪、黄油、冰激凌、干乳和炼乳的标准。
2.5.1 乳品milk
本标准定义了乳和脱脂乳,制定了组成要求。乳的加工要求在标准4.2.4中进行了规定。本标准4(2)段不适用于新西兰。新西兰的乳及乳制品加工要求在1999年动物产品法(Animal Products Act 1999)以及1981年食品法 (Food Act 1981),包括新西兰食品(乳及乳制品加工)标准2007。
标准包括5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牛乳的组成;第三部分——脱脂乳的组成;第4部分——加工乳;第5部分——植物甾醇,植物成分及其酯类。
第一部分规定了乳及脱脂乳的定义;第二部分规定了零售包装牛乳产品中乳脂肪和蛋白(以粗蛋白计)分别不得低于32 g/kg和30 g/kg。并规定零售的包装牛乳产品可添加或降低乳成分而进行调整,但不得改变乳产品中乳清蛋白和酪蛋白的比例。第三部分脱脂乳的组成中规定了来源于牛的脱脂乳必须符合乳脂不得超过1.5g/kg,蛋白(以粗蛋白计)不得低于30g/kg的规定;第四部分规定了乳的加工必须符合第4.2.4节的规定(本条款不适用新西兰);第五部分规定了植物甾醇、植物成分及其酯类的添加规定:每100g不得含有超过1.5g的总脂肪;总的植物甾醇等同物含量不得低于3g/L,不得超过4g/L。
2.5.2 奶油cream
本标准对奶油进行了定义,并对组分进行了规定。澳大利亚对奶油的加工要求在标准4.2.4章进行了规定。新西兰有自己的奶油加工要求。
本标准分2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奶油的组分规定。
第一部分对奶油进行了规定,奶油是一种相对富含脂肪的乳制品,以脱脂乳包含脂肪的乳化物形式出现,可通过从乳品中分离获得。
第二部分奶油的组成规定奶油必须含有不低于350g/kg的乳脂肪。从乳中分离的奶油最终组分可通过添加乳或乳中获得的产品进行调整。 2.5.3 发酵乳制品 fermented milk products
本标准定义和设定了发酵乳,包括酸奶的组成要求。澳大利亚关于发酵乳制品的加工要求在标准第4.2.4章进行了规定,新西兰有自己的乳及乳制品加工要求。
该标准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发酵乳,包括酸奶组成;第三部分已删除;第四部分——植物甾醇,植物成分及其酯类。 第一部分“释义”对发酵乳和酸奶分别进行了定义,明确了酸奶是发酵乳的一种,是专门由产乳酸微生物发酵成的发酵乳。
第二部分规定了发酵乳和含有其他食物,并且发酵乳以及含发酵乳食品的发酵乳部分,必须符合:蛋白(以粗蛋白计)不低于30g/kg,pH不得高于4.5以及发酵中使用的微生物不得低于106 cfu/g的规定。
第四部分规定了植物甾醇、植物成分及其酯类仅可添加到酸奶中,酸奶应符合每100g含量不得超过1.5g总脂肪,以包装形式提供,容量不得超过200g,添加的总植物甾醇等同物含量每个包装不得低于0.8g,不超过1.0g。 2.5.4奶酪 cheese
本标准对奶酪进行了定义,并对组分进行了规定,标准还对再制干酪进行了定义。澳大利亚对奶酪的加工要求见标准法典第4.2.4章,新西兰另有自行规定。
奶酪标准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生产中其他食品的添加;第三部分植物甾醇妥尔油(Tall Oil Phytosterol Esters)规定了植物甾醇可添加到干酪中的限量。 2.5.5黄油 butter
本标准定义了“黄油”,规定了产品的组分规定。澳大利亚加工要求在第4.2.4节中规定,新西兰有自行规定。
标准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黄油组分;第三部分——
生产中其他食品的添加。
第一部分释义定义了黄油;第二部分规定黄油中组分乳脂肪不低于80.0%;第三部分规定黄油生产中可添加的其他食品包括水分、盐、产乳酸微生物以及产风味微生物。 2.5.6冰激凌ice cream
标准定义了“冰激凌”,对产品的特定组成进行了规定。澳大利亚加工要求在第4.2.4节中规定,新西兰有自行规定。
标准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组分。释义部分对冰激凌进行了定义,组分中乳脂肪不得低于100g/kg,固体成分不得低于168g/L。标准1.2.4“配料标签”对冰激凌中动物油脂的声称要求进行了规定。 2.5.7 乳品干制品、炼乳 dried milk, evaporated milks and condensed milks
本标准规定了乳品干制品、炼乳的特定组分规定。标准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释义;第二部分:组分;第三部分:允许的配料。第一部分对炼乳、乳粉和炼乳进行了定义。第二部分组分对原料乳品中脂肪、或蛋白或脂肪和蛋白的含量进行了规定,但不得改变乳清蛋白和酪蛋白比例。乳粉和炼乳中乳蛋白占非脂乳固体比例不得低于34%。并对各类产品中乳脂肪、水分/乳固体含量进行了规定。 6. 非酒精性饮料
澳新食品法典第2.6章规定了各种非酒精性饮料的各项条款。包括第2.6.1章 果蔬汁,第2.6.2章非酒精性饮料和酿造软饮料。第2.6.3章卡瓦Kava;
第2.6.4章咖啡因配方饮料。
2.6.1 果蔬汁
本标准对水果和蔬菜汁进行了定义,制定了产品的特定允许组分以及对混合果汁的特定标签要求进行了规定。
标准分为释义、组分和混合果汁的标签三个部分。释义部分对果蔬汁和混合果汁进行了规定。组分部分:蔬菜汁可添加糖sugar;果汁中糖sugar添加不得超过40g/kg,盐和香辛料。混合果汁包装物的标签上必须包括:混合果汁中每种果汁的名称;以及混合果汁中每种果汁的比例。强制标签条款不适用于柑橘或柚子含量不超过10%的橘汁(Subclause (1) does not apply to orange juice which contains no more than ten % in total of –(a) mandarin juice; or (b) tangelo juice; or both.)。
2.6.2 非酒精性饮料和酿造软饮料Non-Alcoholic Beverages and Brewed Soft
Drinks
标准制定了包装水及含有食品添加剂和营养物质的水基饮料,标准定义了包装水、电解质水、酿造软饮料和配方饮料的特定组分规定。标准还允许在包装水中自愿添加氯。针对包装形式的电解质饮料和水的特定标签规定在本标准中进行了规定。本标准还禁止标签“非酒精性饮料”,而表明该产品是酒精性饮料。
2.6.3 Kava
本标准规定了在食品法规下销售的植物卡瓦胡椒的使用限制,标准还禁止卡瓦作为配料使用。在澳大利亚,本标准应该和海关(进口限制)法规1956,以及各州、区关于卡瓦供应限制规定共同考虑。对允许使用卡瓦的情况本标准对这些限制规定进行了补充。
标准分三部分:释义、禁止规定和标签。释义部分对凉水提取物进行了定义,禁止规定部分规定只有从种属Piper methysticum的削皮根或削皮根茎获得的凉水提取物中制成的饮料或者干态或生的食品。
2.6.4 咖啡因配方饮料Formulated Caffeinated Beverages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为提神生产的非酒精性水基风味配方咖啡饮料。包括释义、组分和标签三个部分。释义规定了咖啡、咖啡因配方饮料以及一天消费量的定义。组分部分规定了咖啡因饮料中咖啡因不得低于145mg/L,并且不超过320mg/L。
除咖啡因之外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见标准1.3.1节。另外规定咖啡因饮料中可含有的其他物质,包括维生素B1、B2、B6、B12、尼克酸、泛酸、牛磺酸、葡萄糖醛酸内酯和纤维糖(肌糖)。咖啡因配方饮料不得与2.6.2节非酒精性饮料混合。
2.7.1 酒精性饮料及含酒精食品的标签
该章标准对酒精性饮料及含酒精食品规定了标签要求。标准分6部分:释义、酒精度数的声称、标准饮料标签、低酒精的表述、“未-喝醉intoxicating”的表述;不能声称非-酒精的含酒精食品。
第一部分释义解释了标准饮料的定义(20℃下含有10g乙醇的饮料),第二部分分别对含酒精超过体积浓度1.15%的食品包括酒精饮料、酒精体积百分比不超过1.15%的酒精性饮料、酒精体积比不低于0.5%的饮料中酒精度数的标示进行了规定。第三部分规定了酒精含量超过0.5%体积比的饮料或可作为饮料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声明标准饮料的大致数量。第4部分规定酒精度数超过1.15%的酒精性饮料不能声称为低酒精饮料。第五部分规定酒精体积比超过0.5%的饮料包装上不得含有“非致醉”的词语或类似词语。第六部分规定含酒精的食品不能声称或者暗示产品不含酒精或称为非酒精饮料。
2.7.2啤酒
该章节对术语“啤酒”进行了定义,并对生产过程汇总特定食品的添加进行了规定。本标准分两部分:释义和生产中其他食品的添加。标准规定啤酒的生产过程中可添加谷类产品或其他碳水化合物、以及糖sugar、盐和香辛料。啤酒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见标准1.3.1,加工助剂的规定见标准1.3.3,标签的规定见标准2.7.1酒精性饮料及含酒精食品的标签。
2.7.3果酒和植物酒
本标准对果酒和/或植物酒及其制品,mead蜂蜜酒及其相关产品进行了
定义,并对这些产品的成分要求进行了规定。
标准分两个部分:释义和组分。释义部分对由苹果和梨为原料制成的果酒cider和perry、果酒和/或植物酒及其制品、蜂蜜酒进行了定义。另外,规定水果酒、植物酒和蜂蜜酒可含有果汁及其制品以及植物汁液及其制品,以及糖、蜂蜜、香料、酒精和水。
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见1.3.1节,加工助剂的使用见1.3.3节,标签规定见2.7.1节。
2.7.4葡萄酒及其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及其制品的一般性定义,并对葡萄酒生产中特定食品的添加进行了规定。标准分释义和葡萄酒生产中其他食品的添加两个部分。标准规定产品生产中可添加到葡萄酒的食品有:葡萄汁及其制品、糖、白兰地或其他蒸馏酒,以及需和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合并使用的添加水。澳大利亚葡萄酒生产要求见标准4.5.1,食品添加剂使用见标准1.3.1,加工助剂使用见1.3.3节。标签规定见2.7.1节。
2.7.5蒸馏酒
本标准对白兰地、利口酒、蒸馏酒进行了定义,并对蒸馏酒和白兰地中允许组分以及白兰地生产中允许添加的特定食品进行了规定。本标准还规定了地域保护条款。
标准分四个部分:释义、蒸馏酒和白兰地组分、白兰地生产过程中其他食品的添加,以及地域保护条款。
生产过程要求见标准4.5.1,食品添加剂使用见1.3.1,加工助剂使用见1.3.3,标签使用见2.7.1。
2.8.1 糖
本标准对糖及相关产品进行了定义,标准还对白糖制定了组分要求。蜂蜜的标准在2.8.2中规定,标准1.3.1规定了高倍甜味剂。
标准分三个部分:释义、糖、白糖的组分。释义部分对糖霜icing、糖和白糖(纯化结晶蔗糖)进行了规定。第二部分对澳新食品法典中出现的sugar所指的几类糖进行了列举。第三部分规定了白糖中蔗糖比例(以干基计)不得低于99.7%。
2.8.2蜂蜜
本标准对蜂蜜进行了定义,并对产品制定了组分规定。本标准对规定“蜂蜜”为制定名称。标准分为释义、蜂蜜组分、制定名称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蜂蜜规定了定义,第二部分规定蜂蜜中还原糖含量不得低于60%,水分含量不得高于21%。
2.9.1婴儿配方食品
本标准对代替母乳使用的食品,这里所指为“婴儿配方食品”规定了组成和标签。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婴儿配方食品,包括粉状、液态浓缩或即饮多种形态。本标准还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的特定营养要求。标准还在最后制定了婴儿配方食品导则,导则部分并不是法定必须遵守的。
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在标准1.3.1章,标准1.6.1规定了微生物限量,标准1.3.4对允许添加的核苷酸和营养素的规格进行了规定,标准1.1.1中对营养物质进行了定义。标准1.5.1对新资源食品和新资源食品配料中的新资源食品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