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防雷装置施工质量跟踪检测服务告知单 8.消防检测服务告知单
9.工程竣工质量综合验收告知单
抄报:市效能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5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统一勘察)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市政府《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意见》及相关专项验收法律法规。 二、申报条件
工程竣工后,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消防设施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合格。 三、申请材料
详见工程竣工规划、环保、气象、消防、人防验收“告知单”内容。 四、办理程序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2、建设单位向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申报联合验收;
3、联合验收受理岗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与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
4、联合验收岗将验收申报材料转递相关窗口,并书面告知统一勘察时间;
5、现场勘察。首先由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组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其次分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的工程进行现场勘察,项目建设单位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实地介绍或接受验收人员咨询。最后各部门勘察人员集中讨论交流验收情况,当场向建设单位反馈书面验收结果。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问题。
6、送达。验收结果由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组织统一现场勘察。 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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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二、申报条件
1、 规划要求一次性实施的所有单体建筑均按规划实施并已竣工。
2、相应的配套设施(民用工程配套设施有:车库、社区物业用房、公厕、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配电房、幼儿园等,工业工程配套设施有:污水处理设施、除尘隔音装置等)已按照规划实施并竣工。
3、 室外工程施工完毕,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按照规划施工完成。
4、施工用临时建筑及规划要求拆除的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等均已拆除完毕,并清理现场。
5、 提供竣工验收意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验收合格(规划验收申请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盖章),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环保竣工验收)。
6、 前期所有手续完善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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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1、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3、平面规划图。 4、消防竣工验收意见。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由规划局窗口审查材料;
3、规划局行政审批科组织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4、规划局领导会审; 5、窗口制证、盖章;
6、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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