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二、申报条件
环评文件经批准,环保设施按要求施工完成。 三、申请材料
1、 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生产的确认意见。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工程验收报告、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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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检查报告)。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7、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含审批建设内容)。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环保局行政审批科现场勘察,提出审批意见; 3、环保局窗口首席代表审批; 4、窗口制发文书,盖章;
5、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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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建设项目竣工防雷装置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申报条件
1、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市防雷中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另:易燃易爆工程项目还需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由气象局窗口审查材料;
3、气象局行政审批科组织现场勘察,签署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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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窗口制证、盖章;
5、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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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申报条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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