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b)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力系统
的发输变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c) 按照电力市场调度规则,依据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6.2 网调的职责和权限 6.2.1 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
6.2.2 负责对华中电力调度系统实施调度管理。 6.2.3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2.4 负责指挥华中电力系统调频、调峰及调度管辖系统电压调整。 6.2.5 负责组织实施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中短期和实时交易。
6.2.6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系统年、月、日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运行方式。
6.2.7 负责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系统月、日发供电调度计划,执行国调下达的发供电调度计划。
6.2.8 负责华中电力系统的稳定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调度管辖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方案。
6.2.9 负责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负责调度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统称保护装置)、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负责网公司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通信设备或电路的运行管理。
6.2.10 负责调度管辖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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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6.2.12 参与华中电力系统的规划及工程设计审查。 6.2.13 负责签订、执行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 6.2.14 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他职责。 6.3 安全管理
6.3.1 调度机构应制定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和分层控制目标及措施,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6.3.2 调度机构应建立和落实本机构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3.3 调度机构应编制和落实本机构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6.3.4 调度机构应按规定进行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
6.3.5 调度机构应按“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与电网事故、障碍及未遂的调查分析。 6.3.6 调度机构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网、省调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不少于两级调度机构参加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6.3.7 调度机构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6.4 专业管理
6.4.1 调度机构应建立专业管理体系,制定专业管理标准和制度。 6.4.2 调度机构各专业部门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履行专业管理中涉及到的规划设计、设备配置原则、新设备启动试验、运行检修、事故分析、消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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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措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职责。
6.4.3 调度机构应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华中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内容见附录A。
6.4.4 调度机构负责调度管辖系统的调度运行指标考核工作。
6.4.5 调度机构应建立培训工作制度,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大纲,制定并落实年度专业培训计划。
6.4.6 调度机构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6.4.7 调度机构应开展调度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调度管理信息共享。 7 调度管辖范围
7.1 一次设备调度管辖范围
7.1.1 网调调度管辖的一次设备范围(见附录B)包括:
a) 华中电力系统内国调调度管辖范围(见附录C)以外的全部500kV
发输变电设备及其相应的无功补偿装置; b) 220kV省间联络线; c) 部分接于220kV系统的电厂。
7.1.2 华中电力系统内除国调、网调调度管辖范围以外的一次设备由省调、地调、县调三级调度机构分级调度管辖。
7.1.3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的状态和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该设备属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许可设备。调度机构应书面明确本机构调度许可设备范围。国调调度许可及紧急控制设备见附录D。网调调度许可设备见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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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网调委托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按网调调度许可设备进行管理。网调委托省调调度管辖设备见附录F。 7.2 保护装置调度管辖范围
7.2.1 保护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与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一次设备范围相对应。
7.2.2 调度机构单独使用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主站设备和子站设备,由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7.2.3 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7.3 调度自动化设备调度管辖范围
7.3.1 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主站设备,由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7.3.2 多级调度机构调度的厂站中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厂站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国调调度管辖厂站的调度自动化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按国调规定执行。
7.3.3 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传输通道由相关通信机构调度管辖。 7.3.4 除7.3.1、7.3.2、7.3.3条规定的情况外,各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设备调度管辖范围与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一次设备范围相对应。 7.4 电力通信调度管辖范围 7.4.1 通信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为:
a) 本电网企业使用的全部业务通道; b) 本电网企业负责组网的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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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同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厂站内非组网通信设备及线路上的架空
地线复合光缆(以下简称OPGW);
d) 上级通信机构指定由本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 上述a)、b)、c)款中不包括上级通信机构已明确由其他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 8 调度规则
8.1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8.2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值班单位,应服从该调度机构的调度。 8.3 未经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应操作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电力系统运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
8.4 调度许可设备的操作,操作前应经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不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进行许可设备的操作,但应及时向上级调度机构汇报。
8.5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状态的改变,对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有影响时,操作前、后应及时通知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 8.6 属厂站管辖设备的操作,如影响到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
8.7 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人员可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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