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7)

2019-04-16 19:18

线路名称葛玉线葛双Ⅱ回线葛岗线葛换Ⅰ、Ⅱ回线清换线五岗线五民线三牌线水渔Ⅰ、Ⅱ回线零起升压接线方式大江一台机大江一台机大江一台机大江一台机隔河岩一台机五强溪一台机五强溪一台机三板溪两台机水布垭一台机 11 事故处理 11.1 事故处理制度

11.1.1 网调值班调度人员是华中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总指挥,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划分事故处理权限和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及时互通情况、协调配合。

11.1.2 事故处理时,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a) 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b) 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和对重要用户及厂用电的正常供电; c) 尽快将解网部分恢复并网运行; d) 恢复对已停电的地区或用户供电; e) 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11.1.3 当电力系统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汇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的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的指令(允许不待调度指令可自行处理者除外)。

11.1.4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进行以下紧急操作,同时应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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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与处理情况简明扼要地报告值班调度人员。 a) 将直接对人身安全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b) 当厂站用电部分或全部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c) 将故障停运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d) 其他在厂站现场规程中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紧急情况。 11.1.5 设备故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调度人员简要汇报一次设备的状态,经检查后再详细汇报如下内容: a) 保护装置动作及通道运行情况; b) 设备外部有无明显缺陷及事故象征; c) 故障录波器、故障测距装置动作情况; d) 其他相关设备状态及潮流情况。

11.1.6 值班调度人员应根据保护装置动作情况及频率、电压、潮流变化等情况,判断事故地点及性质。处理事故应沉着、果断。

11.1.7 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下列故障时,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汇报。

a) 上级调度机构调度许可设备故障;

b) 影响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稳定控制装置(系统)切机、切负荷量的;

c) 影响上级调度机构控制输电断面(线路、变压器)稳定极限的; d) 影响上级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开机方式或发电出力的; e) 需要上级调度机构协调或配合处理的。

11.1.8 省(直辖市)电网或省(直辖市)电网内局部电网与华中主网解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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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网运行时,已解列电网内的事故处理由相应省调负责,解列电网内网调直调电厂出力调整和开停机权委托给相应省调,但解列电网内网调直调设备故障处理仍由网调负责,所在省调配合。

11.1.9 网调值班调度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可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a) 紧急调用各省(直辖市)电网内的事故备用容量,进行跨省(直辖市)事故支援;

b) 紧急开停直调电厂水、火电机组;下令省调紧急开停水、火电机组; c) 调整或取消电力交易; d) 下令省调紧急拉闸限电。

11.1.10 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调度人员应迅速报告调度部门负责人,由调度部门负责人逐级汇报。调度机构负责人、调度部门负责人应监督、指导值班调度人员处理事故的正确性。调度机构负责人或调度部门负责人发现值班调度人员处理事故不力,可解除值班调度人员的调度权,指定他人或亲自指挥事故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被解除调度权的值班调度人员对解除调度权后的系统事故处理不承担责任。

11.1.11 处理事故时,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运行值班负责人如需离开,应指定代理人并向值班调度人员报告。

11.1.12 处理事故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的指示不应与上级值班调度人员的调度指令相抵触。单位领导人如解除本单位值班人员的职务,自行领导或指定适当人员代行处理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值班调度人员。

11.1.13 值班调度人员有权要求继电保护、运行方式、调度计划、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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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等专业人员协助事故处理。

11.1.14 事故发生在交接班期间,应由交班者负责处理事故,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员可应交班者请求协助处理事故。

11.1.15 事故处理完毕,应将事故情况详细记录,按规定报告。 11.2 电网频率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11.2.1 电网频率超过50±0.2Hz为异常频率。 11.2.2 电网频率低于49.80Hz时的处理方法:

11.2.2.1 网调和省调应下令所辖电厂立即增加出力、开出备用机组或采取限电措施,使频率恢复正常。

11.2.2.2 电网频率连续低于49.80Hz10分钟,网调应下令各省调按限电序位表限电。10分钟后电网频率仍低于49.80Hz,则网调应下令各省调按事故限电序位表限电,直到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运行。 11.2.3 电网频率低于49.50Hz时的处理方法:

11.2.3.1 发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采用增加发电机出力并短时发挥机组过负荷能力、开出备用水电机组、抽水机组改发电等措施。但在增加出力的过程中不应使相应的输电线路过负荷或超过稳定规定。

11.2.3.2 各省调应不待网调调度指令按事故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闸限电。 11.2.4 当电网频率低于49.00Hz时,有“事故限电序位表”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按“事故限电序位表”拉闸限电。

11.2.5 当电网频率低于48.50Hz时,各级值班调度人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不受“事故限电序位表”的限制,自行拉负载线路(馈线)。各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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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网企业应事先制定这些线路的清单和限电顺序。

11.2.6 当频率下降到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值而装置未动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手动拉开该轮次接跳的开关。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切除和手动拉开的开关,未经值班调度人员下令不应擅自送电。

11.2.7 当频率降低至联络线低频解列装置或保厂用电、保重要用户低频解列装置定值而装置未动作时,各厂站应不待调度指令拉开相应开关,并向值班调度人员汇报。未经值班调度人员下令,不应送电或并列。 11.2.8 电网频率超过50.20Hz的处理方法: 11.2.8.1 调频厂将出力减至最低。

11.2.8.2 少用网供计划的省调,应迅速减出力或停机,直到用到网供计划为止。

11.2.8.3 当电网频率超过50.50Hz时,各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减出力直至机组最低技术允许出力,值班调度人员应发布紧急减出力或停机的指令,恢复频率至50.20Hz以下。 11.3 系统电压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11.3.1 系统电压降低时的处理办法:

11.3.1.1 500kV系统厂站母线的运行电压下降为480kV、220kV系统厂站母线的运行电压下降为200kV以下时,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按规程自行使用发电机或调相机的过负荷能力,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直至限制负荷,使电压恢复正常。

11.3.1.2 500kV系统厂站母线的运行电压下降为450kV、220kV系统厂站母线的运行电压下降为180kV以下时,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自行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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