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七至十三世纪期间,在我国疆域内还先后存在过几个非汉族为主体的王朝,他们的地方行政制度与区划,在其发展过程中,既保存有本民族特有的部族制度,也接受了中原政权曾经实行过的地方行政体制。 渤海国
公元七至十世纪期间,在中国东北流域以靺鞨族为主体的政权。762?年被唐王朝册封为渤海国,建庭于上京龙泉府(今黑龙江宁安西南,初都今吉林敦化一带,天宝末迁此。)一直于中原王朝保持着臣属关系。渤海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和区划受唐制影响,设5京、15府、3直隶州,实行府—州—县三级制。其五京为:
上京龙泉府 治:龙州(今黑龙江宁安西南东京城),为渤海国首都。 中京显得府 治:显州(今吉林敦化) 东京龙原府 治:庆州(今吉林晖春西南) 西京鸭渌府 治:神州(今朝鲜慈江道鸭绿江东岸) 南京南海府 治:沃州(今朝鲜咸兴)。 南诏国、大理国
公元七至十世纪在中国西南地区,由今属彝语支各族的先民“乌蛮”、“白蛮”建立的民族政权,其辖境包括今云南全省、四川西昌地区、贵州六盘水地区以及老挝、缅甸北部与中国接壤地区。初都太和城(今云南大理太和村),779?年徙都洱海西岸的阳苴咩城(今大理城西)。南诏国接受唐王朝封赐,在沟通本地区与中原及东南亚经济、文化联系方面,起着积极作用。由于受唐朝制度影响较深,其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六节度,二都督和十赕。“赕”相当于唐代的州。南诏国的地方机构是军政合一的区划。
唐昭宗天复二年(902),南诏权臣郑买嗣反蒙氏自立,928年又被杨干贞所灭。后晋天福二年(937)通海节度段思平驱杨干贞,自立为王,改国号为大理,?建立以白族为主体的民族政权。大理国疆域与南诏相当,仍以大理(即阳苴咩城)为都。大理国时期社会经济较南诏有较大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水平已与四川相差无几,商业和对外贸易的繁荣和兴旺,促进了西南地区城市的发展,产生了大理、善阐、永昌、威楚等区域中心城市。大理王室自认是汉人的遗裔,故大力推行汉文化及宋朝的礼制。
大理政区前期建置一如南诏,六节度二都合为八个地区,故有“云南八国”之称。后期除首都大理所在的直辖区外,分全国为9府、4郡和1地区,共计15?个政区。 今西双版纳景洪地区及老挝、缅甸、泰国北部交界地带设置景陇地区。
辽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与区别
契丹政权的建立早与北宋,所以其地方行政区划沿袭唐朝后期的制度。全国分为五京道,道不设行政机构,各领有府、州、军、县。五京道为:
上京道:治上京临潢府(今内蒙巴林左旗东南),辖境为西拉木伦河流域及大兴安岭以西的蒙古草原地区。这是辽朝立国前契丹族世代繁衍生息的本土。 东京道:治东京辽阳府(今辽宁辽阳),此为原渤海国领地。
南京道:治南京析津府(今北京城西南),即后唐清泰三年(936?)石敬塘割与契丹的“燕云十六州”之燕山以南五州之地。
中京道:治中京大定府(今内蒙古宁城西大明城),这是奚族住居的地区。 西京道:治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即“燕云十六州”之燕山以外九州。 契丹政权在原契丹民族聚居地和北方游牧民族地区还实行了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其一为斡鲁朵制,在辽朝帝后行宫周围形成由军队、民户、奴隶构成独立的军事兼生产集团,用于拱卫中央廷帐,集中分布在上、中、东三京道。
其二为头下军州,契丹贵族以俘掠的人户和私有部曲,在契丹本土建立的州县城堡,从事农业生产。
辽代地方行政建置的级别、名号和官制兼采唐、宋制度。
金代的地方行政区划
金代的地方行政区划承袭了辽、北宋既有的划分,但一律采用路制。金代除总管府路制外,还有掌一路财赋的转运使司路制、掌一路司法的提刑(后改按察)使司路制和掌一路兵马的统军司路制,皆于都总府分路不同。
金代与地方行政区划还有猛安谋克制,是战时形成的军事编制单位。300户为一谋克,10谋克为一猛安。金朝初期收降的外族人口也被编入猛安谋克。在女真、渤海人居住地区—东北外兴安岭以南的黑龙江流域,金代还设有蒲与路、曷懒路、恤品路、速府路、胡里汶路,也属地方行政单位,但不领州县,只辖猛安谋克。
金代路以下设府、州、军、县,各级地方长官兼领军事。这些府后来都发展成区域中心城市。
西夏的地方行政区划
西夏是以党项民族为主体的政权,参仿北宋的组织机构建立其地方行政制度,同时考虑对其辖域内多民族杂居地的监控及对周围辽、宋、回鹘、吐蕃的军事攻防,还将全境分
划十二个军事区:12监军司,由党项豪族分统军马,各镇一方,以备契丹、宋、回鹘和吐蕃。西夏地方行政制度是府、州领县。全国有四府:首都东京兴庆府(兴州,今宁夏银川)。
第四节 元、明、清省制的形成与演变
一.元朝的行省制
“省”是中国现行的中央政府直接统辖的第一级地方行政区划。我国从元朝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行省制度。蒙古人入主中原以后,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称“都省”,因统辖地域辽阔,根据全国地理形势,设立10个行中书省分治。首都所在的腹里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及内蒙古部分地区)仍由中书省直辖,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行省掌管所辖省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政事务,统领路、府、州、县;距省治较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另设宣慰司道,作为行省的派出机构。 元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实行多级制:
┌───-府—-州—-县 中央─┬─行省─┼─路─-府─-州─-县 │ └─────--州—-县 └--宣政院辖地 10个行省:
1.陕西行省 治奉元路(今陕西西安),辖境相当今陕西、甘肃东南、内蒙河套以南地区。
2.辽阳行省 治辽阳(今辽宁辽阳),辖境包括今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及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
3.甘肃行省 治甘州(今甘肃张掖),辖境包括河西走廊,今宁夏、内蒙古河套以西地区。
4.河南江北行省 治汴梁(今河南开封),辖境相当今河南废黄河以南和湖北、安徽、江苏省的长江以北地区。
5.四川行省 治成都(今四川成都),辖境相当今四川省岷江、邛崃山以东地区及湖北、湖南西部、陕西南部地区。
6.云南行省 治中庆(今云南昆明),辖境包括今云南全省,四川南部及缅甸、
泰国北部地区。
7.湖广行省 治武昌(今湖北武昌),辖境包括长江以南、湖南、广西、海南全省及贵州大部、广东雷州半岛。
8.江浙行省 治杭州(今浙江杭州),辖境包括今安徽、江苏省长江以南地区,浙江、福建二省及江西省鄱阳湖以东和信江流域。
9.江西行省 治龙兴(今江西南昌),辖境包括今江西省大部及广东省。 10.岭北行省 治和林(今蒙古共和国哈喇和林),辖境相当今蒙古共和国全境、内蒙大兴安岭以西、新疆阿勒泰地区及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为诸王封地。
另外,以朝鲜半岛的高丽王国置征东行省,行省丞相由高丽国王兼任,自辟官属,财赋不入都省,与元朝其他行省性质不同。
元代地方机构的官员为达鲁花赤(意即长官),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汉人任总管、知府、知州,品秩相同,而实权在达鲁花赤手中。元代在路、府治所在城市内设置隶事司,(上都、大都设警巡院)专门负责管理城区居民,这是中国地方行政机构明确区分城市与乡村之始。
二.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
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第一级区划是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省),合称15省: 京师(北直隶)、南京(南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江西、湖广(今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 每省机构分置三司:
左、右承宣布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分领府州县,由中央六部统管 提刑按察使司主一省监察司法刑狱,听命于刑部、督察院 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 地方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为:
┌府─┬─属州─县 2京13省布政使司——│ └──——县 └直隶州────县 都指挥使司——卫——————所
都司、卫、所是明代地方军事机构,内地卫所并不占有土地,只是不设府、州、县的
边疆地区,由国家拨给土地屯种。每5600人设“卫指挥使司”,1120人设“千户所”,112人设“百户所”。分屯设兵,?父子相继,世为军户,控守要害,也兼理地方行政。 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设:土司,委以当地部族酋长,世袭,管辖土府、州、县。 东北(黑龙江流域奴尔干都司)、西北(哈密七卫)、及青藏地区(乌思藏、朵甘思)设“羁縻都司、卫、所”,由少数民族酋长担任指挥使者,发敕书印信,隶于兵部。 西藏地方政教领袖有灌顶国师;赞善、护教、阐化、阐教王封号,受封于明朝皇帝,各有封地,形同地方政权。
朝廷为有效地控制土司,一般设“流官”值理。各级土官由朝廷委任,颁给印信,为其统治的凭证,明代土司之间纠纷,往往为争夺印信以取得属民的承认。明代一方面完善土司制度,另一方面又实行“改土归流”政策,革除土官的世袭,代以流官,逐步纳入地方行政系统。
明代设巡按御史为监察官员负责监察各省三司,以防止地方专权。例:戏剧中的江南八府巡按的故事。但因地方三权分立,无统一领导,产生政权运转不灵的弊病,于是明中叶以后又有总督,巡抚之设。巡抚:“巡守抚军”,以民事为主,设于各省。总督:以军事为主,兼理民政,大都设在边区。另有专管漕运、河运的总督。总督、巡抚对清代及后世影响很深,
三.清代的地方行政区划
满清入关,定都北京,废南直隶(南京),清初沿袭明代15省的划分,各省事务以巡抚为主,每省设一总督主军务,这是总督、巡抚成为地方行政官员之始。
康熙六年(1667)鉴于原明代南直隶(江南省)、陕西省、湖广省辖域过大,各分为两个省。全国为18个省:
直隶、江苏、安徽、山东、山西、陕西、甘肃、河南、四川、江西、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
乾隆25年(1760)全国定为8总督,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即: 直隶总督
两江总督,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 陕甘总督,辖陕西、甘肃二省 四川总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