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海天公司诉高明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成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2)

2019-04-16 21:08

gmwjdwsp.6262988.com/cn.html)上所有侵犯海天公司“海天”、 “威极”商标专用权的图片和文字,删除与海天公司有关、引起社会公众误解的所有宣传资料;3.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威极”字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二、判令威极公司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上刊登公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海天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内容由法院审查)。三、判令威极公司赔偿海天公司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损失1000万元(特别声明,对于起诉之后发生、发现的损失,海天公司保留继续主张的权利),包括:1.暂计至起诉之日止,海天公司为了消除公众误会、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在媒体上刊登澄清公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8004元;2.海天公司因本案诉讼维权而支出的一审律师费用50000元;3.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威极公司因其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社会公众而造成海天公司品牌受损、产品销量下滑的损失,约5941996元。

海天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中所称的品牌受损包括商誉受损,计算赔偿的时间暂计至2012年6月6日。

被告威极公司答辩称:一、威极公司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威极公司的“威极”字号虽然与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威极》”相同,但威极公司既没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威极》”商标,也没有将企业字号“威极”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因此本案中威极公司没有任何侵犯海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本案中,威极公司的商品一直使用的是威极公司的注册商标“威顶”

及“巨浪”,从未使用过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

2.在威极公司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全部是威极公司的“威顶”及“巨浪”注册商标,而对企业名称中“威极”两个字的字体、大小、颜色均与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相同,符合企业名称使用规范,并没有突出使用。 3.威极公司在自己工厂围墙上设置的两个牌匾及企业厂牌上突出威极公司的“威极”字号,是因为该等牌匾是用于指路及便于客户辨识威极公司厂名使用的。在指路用的牌匾上突出企业字号与商标侵权中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本案中威极公司并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1.威极公司于1 99 8年在高明区开办的时候,海天公司还在禅城区,海天公司是后来才搬到高明区,在威极公司附近开办工厂的。而且当时“《威极》”商标并非著名商标,“威极”牌产品并没有市场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认知度也很低,“威极”产品并非“知名商品”。事实上如果不是本次“酱油门”事件,普通市民公众也只知有“海天”而不知道有“威极”。另外,威极公司自开办至今一直使用企业字号“威极”,没有任何客户或公众将威极公司的产品混淆为海天公司的产品,也没有发生过任何购买者将威极公司的产品误认为是海天公司产品的情况。海天公司也从未对威极公司企业名称提出过质疑。因此,威极公司注册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威极”二字不构成所谓“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 2.威极公司在自己工厂的围墙上设置的两个指路牌匾(提示工厂的门口在100米处)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企业名称中的“威极”厂名是用于指路,并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也不会让人产生任何误解,并不构成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3.威极公司本身与海天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威极公司更未在经营活动中宣称过与海天公司有关联关系。事实上,威极公司一直公开向媒体及公众澄清、说明与海天公司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海天公司诉称威极公司的员工在与媒体记者私下通电话时大方承认其是海天公司产品的生产商,这只是个别媒体记者的一家之言,不具有公信力,无法查证。而且该媒体记者打电话的时候,威极公司已因“酱油门”事件停产及停止经营,因此,是否还有经营部门员工接听电话,接电话的是否为威极公司的员工,接电话的实际内容等根本无法确认。对事件的说明应该以威极公司在正式的公开采访报道中所述的为准。 4.威极公司委托千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讯公司)建设有自己的网站(网址为www.fswjfood.com),海天公司所称的涉案网站根本不是威极公司的网站,该网站的建设单位是北京高维信诚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维信诚公司”)。威极公司在海天公司起诉并知悉该网站后,委托律师专门向涉案网站的建设单位高维信诚公司发出了律师函。高维信诚公司已书面传真回复称该网站系其内部测试演示时所做的尚未完成的演示版本,并在收到律师函后第一时间关闭了该网站,该网站的内容与威极公司无关。且该网站的点击量极小,点击量不足6000次,该网站的内容影响力极小。 原告海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第204984号商标注册证书、第3448510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海天公司于1984年2月28日取得“海天”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商标注册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海天公司于1 9 94年2月28日取得了“威极”商标注册证(第679197号),并于2005年3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证据3.证书,证明1996年2月(威极公司成立以前),海天公司的海夭牌酱油被确认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证据4、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联合下发的粤经资【1996】092号《关于确认广东省第一批名牌产品的决定》、《南方日报》上公布的第一批名牌产品名单,证明1996年2月(威极公司成立以前),海天公司的海天牌酱油被确认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所有海天公司出品的酱油都会贴上“海天”商标,包括海天公司出品的“威极酱油”,都属于海天酱油的范围;

证据5、《关于认定“海天”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证明2000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海天”为驰名商标;

证据6、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关于海天公司是全国最大酱油调味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国家轻工业局的文件、中国调味品协会的《证明》,证明海天公司在调味品市场占有率、产品产值、数值、品牌知名度、影响力等方面位居行业最前列,早在1997年(即威极公司成立以前),海天公司就已经成为调味品产销量全国排名第一的龙头企业,并一直保持至今;

证据7、( 2012)粤广广州第117079号公证书,证明威极公司在其厂区周边范围设置的广告牌、企业厂牌上故意重点突出了其企业名称中的“威极”字号,其实质就是把字号当做商标来使用,故意误导社会公众;

证据8、(2012)粤广广州第124826号公证书,证明威极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

证据9、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证明威极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开信息与涉案网站上公开的信息一致,印证了该网站是威极公司的网站:

证据1 0、海天蚝油、海天金标生抽、海天小小盐限盐酱油的商品标签(实物),证明涉案网站上的产品使用了海天公司的商品标签,造成相关社会公众的混淆;

证据11、威极公司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股东何卫昌、何爱兴的履历表,证明威极公司的发起人何爱兴和何卫昌在成立威极公司前分别是酱油行业和食品经营行业的资深人员,其明知海天公司有“威极”商标的产品而将“威极”注册为企业字号,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两发起人在成立威极公司时试图注册著名食品品牌“家乐”为企业字号亦反映了威极公司有“傍名牌”的动机;

证据1 2、百度百科对“家乐”的介绍网页,证明何卫昌与何爱兴在成立威极公司时所选的企业字号“家乐”是一大食品公司的字号; 证据1 3、(2012)粤广广州第117077号公证书,证明因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事件海天公司的品牌已经遭受重大损害,产品销量严重下滑。事情曝光后威极公司私下仍对媒体声称其为海天公司产品的生产商;

证据1 4、(2012)粤广广州第124825号公证书,证明威极公司使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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