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海天公司诉高明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成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7)

2019-04-16 21:08

亦可以合理预期 “威极”商标的知名度必将日渐提高,这从“威极”商标于2005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事实中可以印证。上述情况反映了威极公司在选择企业字号时具有攀附海天公司“威极”商标商誉的动因。第三,威极公司并不能合理解释其选择“威极”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的缘由。第四,威极公司登记注册时所选取的备选公司名称之一为国际知名企业的“家乐”字号,也反映了威极公司登记注册其字号时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故意。由此可见,威极公司在注册其企业字号时具有攀附海天公司商标商誉的恶意。

其次,威极公司登记注册“威极”字号已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这一事件曝光后,社会公众普遍质疑威极公司与海天公司之间存在关联系,其主要原因正是因为威极公司的企业字号与海天公司的“威极”商标相同。由此可见,威极公司使用“威极”作为其企业字号确实导致了社会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由于威极公司将海天公司注册在先的“威极”商标注册为其企业字号,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违反了威极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海天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威极公司是否有在涉案网站上实施侵害海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涉案网站为威极公司所创建的,理由如下:第一,高维信诚公司已确认了涉案网站是其因内部培训需要而自行创建的。第二,涉案网站的域名(http://gmwjdwsp.6262988.com/cn.hlml)是www.6262988. com网站下属的二级域名,这表明涉案网站隶属于网站www.626 2988.com,而并非一个独立的网站,由此印证了高维信诚公司称涉案网站是因内部培训需要而创建的陈述。第三,涉案网站首页所显示的公司名称为“佛山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与威极公司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第四,网站的访问量较小,只有五千多次,印证了高维信诚公司称涉案网站是其因内部培训需要而创建的说法。第五,涉案网站所显示的产品图片除了有海天公司的产品以外,还有其他非海夭公司或威极公司的产品图片,这不符合一般公司网站的做法,亦印证了高维信诚公司称涉案网站上的内容是将从互联网搜索所得的资料拼凑而成的说法。 综上,海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网站是威极公司创建或委托他人创建的,故海天公司主张威极公司在涉案网站上实施了侵犯其“海天”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威极公司是否实施了对外宣传其与海天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海天公司提交了一篇网上记者采访报道作为证据以证明成极公司实

施了对外宣传其与海天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行为。本院认为,从该报道所记载的内容无法确定声称威极公司是海天公司产品生产商的是何人,也无法确认该人是否能够代表威极公司的意见或者是否能够反映客观情况。相反,威极公司提交的《羊城晚报》及《南方都市报》的相关报道,则证明了威极公司在接受相关媒体正式采访时均表示其与海夭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由于威极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其接受媒体正式采访时所作的陈述,具有确定性,可予以采信,而海天公司提供的证据则存在被采访对象不明确等多种不确定性,无法予以呆信。因此,海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威极公司实施了对外宣传其与海天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行为,故海天公司主张威极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五、关于威极公司的行为是否导致海天公司商誉受损的问题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因威极公司实施了侵犯海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事件曝光后,社会公众普遍质疑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进而认为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的行为具有一定关联,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海天公司的产品质量产生怀疑,造成海天公司的商誉受损。因此,威极公司的行为与海天公司的商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威极公司的行为导致了海天公司的商誉受损。

六、关于威极公司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威极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表明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威极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向海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威极公司应立即销毁其在厂区周边印有“威极”二字的广告牌和企业厂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威极公司在其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其“威极”字号,侵犯了海天公司第6791 9 7号“威极”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上述规定,威极公司应立即销毁在其厂区周边印有“威极”二字的广告牌和企业厂牌。

(二)威极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威极”二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本案中,威极公司登记企业名称的时间至今虽已超过五年,但由于威极公司是为了攀附海天公司的商标商誉而将海天公司的“威极”商标注册为其企业字号,其主观具有恶意,且威极公司登记的企业名称已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

对威极公司企业名称的处理不应受上述规定的五年期限限制。由于威极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亦同意不再使用其企业字号,故根据海天公司的诉求,威极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其带有“威极”二字的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三)威极公司应向海天公司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威极公司的侵权行为使海天公司的商誉受到较大的损害,根据海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威极公司应就其损害海天公司商誉的行为在主流媒体上刊登公开声明向海天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海天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考虑到海天公司在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事件曝光后,已及时在全国多个省、市的多个媒体上刊登广告以消除影响,威极公司事后亦在部分媒体上公开澄清了其与海天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故海天公司的商誉已得到部分的恢复,可适当减轻威极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据此,本院认定威极公司应在《法制日报》、《南方日报》上刊登公开声明向海天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威极公司应向海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海天公司在本案中请求威极公司赔偿因产品销量下降造成的损失、广告费和律师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海天公司上述的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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