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海天公司诉高明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成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4)

2019-04-16 21:08

为食用盐水使用,各项指标(包括亚硝酸盐)均没有超标,威极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是合格的产品;

证据16、威极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资料,证明何卫昌任法定代表人的时间;

证据17、网站验收确认书; 证据18.国际域名注册证书; 证据19、林阳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0、网站建设费发票。证据17至证据20共同证明威极公司委托建设的网站是www.fswjfood.com,已通过国际域名注册。 原告海天公司对被告威极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至证据4与涉案网站无关。高维信诚公司的回复函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回复函的内容是否是高维信诚公司的真实意思无法确认。威极公司转述了高维信诚公司的口头 解释,认为高维信诚公司在没有任何人指示的情况下,为威极公司做了一个宣传网站,擅自将海天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作为威极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予以宣传,擅自将海天公司的产品图片作为威极公司的产品图片予以宣传。这样的解释,明显违背常理和逻辑,不能采信;证据5与涉案网站没有关联性。海天公司指控的是高维信诚公司为威极公司制作的网站构成侵权,而威极公司则抗辩千讯公司制作的网站不构成侵权。可见,海天公司指控的网站与威极公司抗辩的网站不是同一网站,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性;对证据6至证据10,该组证据与海天公司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关联性。海天公司并没有指控威极公司使用“威顶”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

11至证据14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海天公司的证据13中的媒体报道显示,威极公司在不知道其面对的是媒体时,其宣称威极公司就是海天公司。而威极公司此组证据反映的是,威极公司在明知其面对的是媒体时,其明确表明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由此可见,海天公司的证据13中的媒体报道与威极公司此组证据中的媒体报道,反映的是两件不同的事。威极公司的此组证据不能抗辩海天公司证据13中所反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15没有原件,其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且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16证明在2006年11月1日后,何卫昌就不再担任威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资料里应不会再显示何卫昌的名字。该证据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该网站是威极公司内部人员指使高维信诚公司制作的;对证据17不予确认;对证据18至证据20的真实性由法院确认。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威极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9月12日对高维信诚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对高维信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建的答复制作了调查笔录。对上述调查笔录,原告海天公司认为高维信诚公司虽然确认涉案网站是其制作的,但是从网站内容上看还是不合情理,海天公司将保留对高维信诚公司这种行为另案起诉的权利。 被告威极公司对上述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并认为该证据证明了涉案网站与威极公司无关,涉案网站是高维信诚公司自行制作的。

为查明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院依职权从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佛山市高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海天公

司和威极公司的股东、投资人、董事等工商登记资料信息。 原告海天公司对上述本院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信息没有异议,并认为该证据证明了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被告威极公司对上述法院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信息没有异议,并认为该证据证明了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经审查,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威极公司对海天公司提交的证据l至证据11.证据13至20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威极公司对海天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由于该网页是一公开网站上公开信息的打印资料,威极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威极公司的异议不予采纳,并确认此证据的真实性,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由于海天公司提交的证据21只是海天公司的经销商对其产品销量变化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组证据仅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威极公司对海天公司提交的证据22.证据23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威极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4,由于高维信诚公司在本院的调查过程中确认威极公司的证据4是其收到威极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后发出的,其涉案网站是其自行设计创建,而非威极公司委托创建,故本院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海天公司对威极公司提交的证据6至证据14的真实性没提出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威极公司提交的证据1 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海天公司对威极公司提交

的证据1 6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威极公司提交的证据3、证据5、证据17至证据20这一组证据能够相印证,共同证明威极公司委托千讯公司创建网站这一事实,故本院对此组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海天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8日,其前身是佛山币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调味品、豆制品、食品、饮料、包装材料等。2010年12月16日,中国调味品协会出具《证明》,证明:“从1997年至2009年,海天公司连续1 2年调味品销量全国排名第一。”海天公司的前身是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1997年9月18日,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酱油调味品生产企业的意见》,载明:“多年来,该公司无论从酱油生产能力、产量、出口量、销量等均居全国同行业首位。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是目前全国最大的酱油调味品生产企业。”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是海天公司的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经营范围包括调味品、副食品、食品等。

威极公司于1998年2月24日由何卫昌、何爱兴出资设立,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酿造酱油、酱、调味料(液体)、酿造食醋、配制食醋。何卫昌在1995年5月至1999年3月间为南海市九江镇裕丰食品经营部的负责人,并自威极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0年9月20日为该公司的股东。何卫昌还于2005年4月8日至2006年11月1日期间任该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威极公司在设立时的另一位股东何爱兴在1989年11月至1999年3月间在高明市杨梅酱油厂工作。威极公司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显示,威极公司在设立时申请注册的备选企业名称包括“高明市家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高明市家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高明市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珠江酱油厂于1984年2月28日注册了第204984号“海天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0类的酱油、醋、酱、味精。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于1996年4月7日核准变更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再于2011年1月27日核准变更为海天公司。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8日注册了第3448510号“海天”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 4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酱油、醋、蚝油、调味酱等。2011年1月27日,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核准变更为海天公司。

海天牌酱油于1996年2月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在酱油产品上使用的“海天”商标于2000年9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公司于1994年2月28日注册了第679197号“威极”商标,续展有效期自2004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1996年2月7日, “威极”商标的注册人名义核准变更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1月2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准变更为海天公司。2005年3月,“威极”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商品为醋、调味品。


佛山海天公司诉高明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成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美丽的公鸡教学设计文档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