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7)

2019-04-16 22:03

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审理

(三)对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发生如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效力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即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注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外提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抗诉(同级不能抗诉,吸上级) 3035熟悉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概念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2)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执行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 (三)再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一)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二)执行异议

1、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涉外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执行和解执行员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失效的法律文书。 六、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需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注意新两条内容。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执行终结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建筑法

2013-03-20 11:3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060 建筑法(重点)

《建筑法》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106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

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满足的条件涉及建设用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施工技术文件、质量安全措施、建设资金落实等方面。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将被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工,可以处以罚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军用房屋建筑等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当开工条件出现某些变化时,要依据法定条件废止或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者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一、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八个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注解:(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1、划拨方式: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划拨提供国有土地,经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该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准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申请用地,审批后,向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方式: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总结: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拟建的工程属于违章建筑。 (三)只要拆迁进度能够满足后续施工的要求就可以了。 (四)只有确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了开工的可能。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

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进一步规定了\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这是预防拖欠工程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基本经济保障。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涵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都将被责令改正,也就是申请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都要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就不需要停工和也不可以处罚。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 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 抢险救灾工程

4) 临时性建筑(由于生命周期短) 5) 军用房屋建筑

6)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前提是已经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审请施工许可证的)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共9个月)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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