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教程(2)

2019-04-16 22:36

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法理分析: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 法律规则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法律规范的功能,因此,从不同的认识目的出发,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规范所执行的不同功能,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规定了人们在相互行为中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确认了主体合法行为的一般标准,旨在建立正常的法律关系;而保护性规则规定的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其功能在于通过规定和实现法律责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利。

调整性规则实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保护性规则实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功能,二者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法律调整所要实现的任务。具有逻辑上因果联系的调整性规则与保护性规则结合起来,就构成一个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 2、 授权性、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则

? 按照法律规则给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这种分类是针对调整性规则进行的分类。

授权性规则赋予行为人以一定的行为自由,使法律主体享有做或不做某一行为的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义务性规则规定行为人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它给人们设定了一种积极的行为模式,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这种义务,则对方的权利便无法实现。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它设定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案例:义务性规则

张某在路途中遭到流氓殴打,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向值班民警求救,民警要求张某给“保护费”,张某没有答应,于是民警拒绝给予保护,导致张某被打成残疾。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为。法院审理案件之后认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张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这种

职责既是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履行

这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绝对确定性、相对确定性规则

? 一般来说,法律规则的对象是某一类行为或某一类主体,在同等情况下应当遵守同一标准。但这种纯粹的一般性调整有其缺陷,它不能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仅仅根据事件或行为特征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性就施以“一刀切”方式的裁判,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调整在许多场合允许适用法律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自由裁量。 根据法律调整过程中是否允许适用法律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和自由裁量,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绝对确定性规则非常具体、非常细致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为适用法律的人员留下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他只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概括,或者说留有一定余地,允许司法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事件或行为的种种主客观环境、条件以及具体后果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4、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 据是否允许当事人或法律关系参加者进行自主调整、自己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行为方式,不允许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变更法律确定的行为模式,更不允许当事人违反这种行为模式,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变更强行性规则规定的权利义务,则这种约定被认为是无效的。强行性规则侧重对于社会秩序和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在有些领域中,如果赋予当事人以过多的自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危及社会秩序或基本人权,因而在劳动法、行政法、刑法等领域,强行性规则较多。 事例:强行性规则

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 40 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此事。

后来村里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在查明事实后,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判之后,认为张某犯有过失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3年。 评述:

007

第二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精神的载体: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范指导思想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如罪刑法定、婚姻自由等等。

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其内容比较抽象,不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因此法律原则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 案例:

甲,男,27岁,因违章骑自行车横过马路被某运输公司乙驾驶大货车当场撞死。甲系家中独子.父亲早年过世.现家中仅有60岁的老母亲无人抚养.老人要求运输公司支付抚养费,运输公司以非自己责任为由不予支付.

请分析此案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 分析: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区别

1、在对人对事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

2、在稳定性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相同。

因此,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分是相对的。 三、法律原则的功能 案例:四川泸州二奶继承案

案情简介: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无效。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

张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

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

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第三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

??法社会学认为,法的要素除了规则以外,还包括概念、原则、技术、政策等。这里着重介绍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从中概括出一些共同性特征而形成的权威范畴。

案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

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

法律概念有以下两个功能:

1、认识功能。法律现象都是具体的、个别的,只有在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抽象出不同类别现象的各自特征,并归结为相应的法律概念,人们才能认识这些法律现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随着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日益深入,法律概念也不断发展。因此,一国法律概念体系的发达程度往往体现了该国的法律调整水平。

2、构成功能。从形式逻辑角度看,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上表现为判断,而任何判断都是由两个以上的概念构成的,因此,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础。

法律概念不仅对于立法,而且对法律实现过程也具有重要意义,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就是对法律规则内容的理解,它会直接影响到法的遵守和适用。

第四章:法的渊源

第一节:法的渊源及其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所谓法律渊源,就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即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

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简称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

第二节:法的渊源的分类

正式法律渊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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