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③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特征 :
第一,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五、法律行为的结构 :
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
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第七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而划分)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2、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而划分) 如:
季某与杨某系多年交往的好友。季某生前立遗嘱,表示死后将所藏徐悲鸿画作一幅赠与杨某。杨某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但愿意将自己祖传的一对清代乾隆年间青瓷花瓶作为回赠。季某不允,而将自己的赠与遗嘱到公证处公证。016
这是一个典型的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其中,季某与杨某之间所存在的赠与法律关系是单向的,而不是双向的。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 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比如:
“阳光公司”欲出售“荷花”牌洗衣机 40 台给一国营企业(简称“A 单位”),合同约定 A 单位支付货款 4 万元。在交货之前,40 台洗衣机暂时寄放在临近“阳光公司”的一所福利工厂(简称“B 单位”)的废旧仓库,“阳光公司”委托个体运营者赵某将货物按时运抵 A 单位。 问:上述例子中存在多少种法律关系? 分析:
(三)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划分依据: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以上述事例 来看,“阳光公司”与“A 单位”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那么,“阳光公司”与“B单位”之间的货物仓储法律关系,“阳光公司”与赵某之间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居于从属地位) 五、法律关系的主体
强调的是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六、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客体存在以下几类: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017
2、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须注意的是: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因此,贩卖或拐买人口,买卖婚姻,是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
身和人格。
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3、 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它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通常为服务行为)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018
案例:行为结果
肖女士为了改变自己的面部形象,到“芬芳”美容院要求为其美容,为此支付人民币 5000 元。美容院答应其提出的条件,派美容师张某为其整容。张某技术精湛,为肖女士完成整容手术,效果很好,得到肖女士的称赞。
这个事例中,肖女士和“芬芳”美容院之间所形成的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张某为肖女士整容,所履行的是美容院的一种义务。
肖女士面容得到改善,则是张某的行为结果,而这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应 当看到张某履行义务与其行为结果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当然,在这个法律关系中,肖女士支付的 5000元美容费也是其客体之一。
例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0000元
B.甲区查处有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赶回家,将已过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例2:下列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范畴?
A.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B.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使用关系; C.政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D.无效的合同关系
第八章: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权利与义务
1、权利的概念
(1)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 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 (2)法律权利的特点:
A.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B.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C.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 019
(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 A.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 B.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C.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现在:
A.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B.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
A. 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B. 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三、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020